24· 知识产权导论 方面的侵权行为150多起,收缴销毁了侵权复制品,并对侵 权者作出了行政处分。1994年,我国政府专门组织有关部门 对激光唱盘复录生产中的非法复制和图书出版部门出版中的 非法复印进行了严厉打击。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对 激光唱盘生产加工企业加强管理,对其生产加工活动依法进 行监督,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特点 ()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知识产权法必须根据党的建设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战略目标要求,以宪法为指导, 以民法为基础而制定。既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趋 势、特点,注意学习和吸取国外有益的经验,又充分顾及我 国的国情,注意从实际出发,力求使这些法律法规富有中国 特色,明显地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譬如,我国专利法规定, 因执行本单位分配的工作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 成的职务发明等,其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鉴 于我国绝大多数的“单位”是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因而 我国多数的专利权是社会主义公有的。至于为数不多的个人 或外资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权也是社会主义公有专利权的必要 和有益的补充部分:又如,我国商标法不仅重视保护商标专 用权,维护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同时也十分重视保护广大消 费者的利益,以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再如,我 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 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 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方 面 的 侵 权 行 为 1 5 0 多 起 , 收 缴 销 毁 了 侵 权 复 制 品 , 并 对 侵 权 者 作 出 了 行 政 处 分 。 1 9 9 4 年 , 我 国 政 府 专 门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激 光 唱 盘 复 录 生 产 中 的 非 法 复 制 和 图 书 出 版 部 门 出 版 中 的 非 法 复 印 进 行 了 严 厉 打 击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 对 激 光 唱 盘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加 强 管 理 , 对 其 生 产 加 工 活 动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 并 取 得 了 可 喜 的 进 展 。 二 、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主 要 特 点 ( 一 ) 具 有 社 会 主 义 的 性 质 我 国 是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知 识 产 权 法 必 须 根 据 党 的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的 战 略 目 标 要 求 , 以 宪 法 为 指 导 , 以 民 法 为 基 础 而 制 定 。 既 充 分 考 虑 到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国 际 趋 势 、 特 点 , 注 意 学 习 和 吸 取 国 外 有 益 的 经 验 , 又 充 分 顾 及 我 国 的 国 情 , 注 意 从 实 际 出 发 , 力 求 使 这 些 法 律 法 规 富 有 中 国 特 色 , 明 显 地 体 现 社 会 主 义 的 性 质 。 譬 如 , 我 国 专 利 法 规 定 , 因 执 行 本 单 位 分 配 的 工 作 或 主 要 利 用 本 单 位 的 物 质 条 件 所 完 成 的 职 务 发 明 等 , 其 申 请 并 取 得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该 单 位 。 鉴 于 我 国 绝 大 多 数 的 “ 单 位 ” 是 属 于 国 有 或 集 体 所 有 的 , 因 而 我 国 多 数 的 专 利 权 是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的 。 至 于 为 数 不 多 的 个 人 或 外 资 企 业 所 拥 有 的 专 利 权 也 是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专 利 权 的 必 要 和 有 益 的 补 充 部 分 ; 又 如 , 我 国 商 标 法 不 仅 重 视 保 护 商 标 专 用 权 , 维 护 商 标 注 册 人 的 权 利 , 同 时 也 十 分 重 视 保 护 广 大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 以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商 品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 ; 再 如 ,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第 一 条 开 宗 明 义 地 规 定 , 保 护 著 作 权 , 鼓 励 有 益 于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 物 质 文 明 建 设 的 作 品 的 创 作 和 传 播 ,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和 科 学 事 业 的 发 展 和 繁 荣 。 · 2 4 · 知 识 产 权 导 论
知识产权导论 ·25 (二)对知识产权实行司法和行政双重保护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 保护起步较晚,而知识产权立法速度甚快,宣传工作相应显 得较为乏力,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仍需大幅度提高。鉴于此,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了司法审判和行政处理相结合的 做法。如我国专利法规定,除人民法院外,各地的专利管理 机关也可以处理专利纠纷案。这些年来,由专利管理机关调 处的专利纠纷案占了相当高的比例,而这种做法系我国独有, 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这些机关工作人员受过较为 严格的法律教育和专利知识的培训,能公正地处理有关案件, 工作效率也较高。我国的商标法也有相似的规定,当注册商 标被侵权时,被侵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 可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对于侵权行 为,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当事人不服,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司法与行政双轨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是 我国所特有的。 )对有些知识产权实施复合保护 由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有些交叉,因而对有些知识 产权采取了复合保护的方法。例如对计算机软件,原先只能 用专利法对其中一部分具有技术特征、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的 新的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尔后问世的著作权法则将整个计 算机软件列为保护对象,至于后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例,又使计算机软件成为三者的复合保护对象。此外,专利 与商标、专利与著作权、著作权与商标、商标与反不正当竞 争等均有一定的复合保护形式
( 二 ) 对 知 识 产 权 实 行 司 法 和 行 政 双 重 保 护 我 国 是 一 个 幅 员 辽 阔 , 人 口 众 多 的 国 家 ,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起 步 较 晚 , 而 知 识 产 权 立 法 速 度 甚 快 , 宣 传 工 作 相 应 显 得 较 为 乏 力 , 公 众 的 知 识 产 权 意 识 仍 需 大 幅 度 提 高 。 鉴 于 此 , 我 国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采 取 了 司 法 审 判 和 行 政 处 理 相 结 合 的 做 法 。 如 我 国 专 利 法 规 定 , 除 人 民 法 院 外 , 各 地 的 专 利 管 理 机 关 也 可 以 处 理 专 利 纠 纷 案 。 这 些 年 来 , 由 专 利 管 理 机 关 调 处 的 专 利 纠 纷 案 占 了 相 当 高 的 比 例 , 而 这 种 做 法 系 我 国 独 有 , 是 由 我 国 的 具 体 国 情 所 决 定 的 。 这 些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受 过 较 为 严 格 的 法 律 教 育 和 专 利 知 识 的 培 训 , 能 公 正 地 处 理 有 关 案 件 , 工 作 效 率 也 较 高 。 我 国 的 商 标 法 也 有 相 似 的 规 定 , 当 注 册 商 标 被 侵 权 时 , 被 侵 权 人 可 以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处 理 , 也 可 径 直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也 规 定 , 对 于 侵 权 行 为 , 可 由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处 罚 , 当 事 人 不 服 ,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这 种 司 法 与 行 政 双 轨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方 法 是 我 国 所 特 有 的 。 ( 三 ) 对 有 些 知 识 产 权 实 施 复 合 保 护 由 于 知 识 产 权 法 保 护 的 客 体 有 些 交 叉 , 因 而 对 有 些 知 识 产 权 采 取 了 复 合 保 护 的 方 法 。 例 如 对 计 算 机 软 件 , 原 先 只 能 用 专 利 法 对 其 中 一 部 分 具 有 技 术 特 征 、 软 件 与 硬 件 相 结 合 的 新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予 以 保 护 , 尔 后 问 世 的 著 作 权 法 则 将 整 个 计 算 机 软 件 列 为 保 护 对 象 , 至 于 后 来 颁 布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条 例 , 又 使 计 算 机 软 件 成 为 三 者 的 复 合 保 护 对 象 。 此 外 , 专 利 与 商 标 、 专 利 与 著 作 权 、 著 作 权 与 商 标 、 商 标 与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等 均 有 一 定 的 复 合 保 护 形 式 。 知 识 产 权 导 论 · 2 5 ·
知识产权导论 (四)注重与国际公约、惯例接轨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与交 流的必然结果。我国顺应这种潮流,在知识产权立法之初,已 经注意到与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接轨。随着科技、经济 的发展和国际间交流合作的需要,我国又不断改善知识产权 的保护环境,努力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实践方面向国际标准 靠拢。一些国际人士评论说,中国已步入了知识产权领域世 界领先水平的国家的行列。1994年6月,我国国务院新闻办 公室在公开发表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中明确 表示,我国还将继续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为 完善和发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作出积极的贡献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趋势 科技、文化、经济、贸易的迅猛发展,促进着知识产权 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又推动了 科技、文化、经济、贸易的发展进程。近些年来,正是世界 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处于十分活跃的时期。随着我国进一步深 化改革、扩大开放,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将越来越受到各方面 的关注,重点将注意研究和改进以下诸问题: ()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民族的法制意 虽说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基本建立,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的起步较晚,全民族对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乃至法律本身仍 缺乏足够的了解。所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提 高广大公众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应
( 四 ) 注 重 与 国 际 公 约 、 惯 例 接 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国 际 化 趋 势 是 科 学 技 术 和 文 化 发 展 与 交 流 的 必 然 结 果 。 我 国 顺 应 这 种 潮 流 , 在 知 识 产 权 立 法 之 初 , 已 经 注 意 到 与 有 关 国 际 公 约 、 国 际 惯 例 接 轨 。 随 着 科 技 、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国 际 间 交 流 合 作 的 需 要 , 我 国 又 不 断 改 善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环 境 , 努 力 在 知 识 产 权 的 立 法 和 实 践 方 面 向 国 际 标 准 靠 拢 。 一 些 国 际 人 士 评 论 说 , 中 国 已 步 入 了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世 界 领 先 水 平 的 国 家 的 行 列 。 1 9 9 4 年 6 月 , 我 国 国 务 院 新 闻 办 公 室 在 公 开 发 表 的 《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状 况 》 白 皮 书 中 明 确 表 示 , 我 国 还 将 继 续 积 极 推 进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的 国 际 合 作 , 为 完 善 和 发 展 国 际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作 出 积 极 的 贡 献 。 三 、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发 展 趋 势 科 技 、 文 化 、 经 济 、 贸 易 的 迅 猛 发 展 , 促 进 着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高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力 度 的 加 强 , 又 推 动 了 科 技 、 文 化 、 经 济 、 贸 易 的 发 展 进 程 。 近 些 年 来 , 正 是 世 界 各 国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处 于 十 分 活 跃 的 时 期 。 随 着 我 国 进 一 步 深 化 改 革 、 扩 大 开 放 ,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将 越 来 越 受 到 各 方 面 的 关 注 , 重 点 将 注 意 研 究 和 改 进 以 下 诸 问 题 : ( 一 )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的 宣 传 普 及 工 作 , 提 高 民 族 的 法 制 意 识 虽 说 我 国 目 前 在 知 识 产 权 立 法 方 面 取 得 了 长 足 的 进 步 ,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保 护 体 系 基 本 建 立 , 但 由 于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起 步 较 晚 , 全 民 族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基 本 知 识 乃 至 法 律 本 身 仍 缺 乏 足 够 的 了 解 。 所 以 ,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宣 传 工 作 , 提 高 广 大 公 众 知 识 产 权 的 法 律 意 识 , 是 一 件 刻 不 容 缓 的 事 情 。 应 · 2 6 · 知 识 产 权 导 论
知识产权导论 当清醒地看到,我国人口众多,文盲、半文盲的比例较大,宣 传普及工作不仅是一件紧迫之事,而且是一件相当艰巨的任 务,必须化大力气抓,才能使每个人自觉地尊重知识,自觉 地维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程序 1992年和1993年,我国分别对《专利法》和《商标法》 作了修正,使这两个法律向国际标准、惯例靠拢迈出了很大 的步伐。譬如,在立法方面,目前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已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对于少数情节严重的扰乱 市场经济秩序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是否还应考虑施以一定的 刑罚,以强化对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从横向比较而言,对严 重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的行为均可以施以一定的刑罚,但对 著作权的保护却是例外。另外,要不断地扩大知识产权保护 的范围,尽早制定对半导体芯片、动植物品种以及对原产地 名称等的法律保护。事实上,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集 成电路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科技成果转化 法》和《边境措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司法方面,目前 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显得较长,影响了及时而有 效地制止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侵 权诉讼,根据目前的程序,在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审查期间,受 理侵权诉讼的法院将中止该侵权诉讼,而复审又有一定的周 期,从而会导致有关专利侵权案处理的时间过长。对此,是 否可以建立这样的程序:即在起诉他人侵权之前先进行实用 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审查;或加强专利复审委员会 的复审力量,缩短审查周期;或加强法院审理案件的力度,建
当 清 醒 地 看 到 , 我 国 人 口 众 多 , 文 盲 、 半 文 盲 的 比 例 较 大 , 宣 传 普 及 工 作 不 仅 是 一 件 紧 迫 之 事 , 而 且 是 一 件 相 当 艰 巨 的 任 务 , 必 须 化 大 力 气 抓 , 才 能 使 每 个 人 自 觉 地 尊 重 知 识 , 自 觉 地 维 护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 ( 二 ) 进 一 步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的 立 法 和 司 法 程 序 1 9 9 2 年 和 1 9 9 3 年 , 我 国 分 别 对 《 专 利 法 》 和 《 商 标 法 》 作 了 修 正 , 使 这 两 个 法 律 向 国 际 标 准 、 惯 例 靠 拢 迈 出 了 很 大 的 步 伐 。 譬 如 , 在 立 法 方 面 , 目 前 对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权 的 行 为 已 规 定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责 任 , 但 对 于 少 数 情 节 严 重 的 扰 乱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的 侵 犯 著 作 权 案 件 , 是 否 还 应 考 虑 施 以 一 定 的 刑 罚 , 以 强 化 对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力 度 。 从 横 向 比 较 而 言 , 对 严 重 侵 犯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的 行 为 均 可 以 施 以 一 定 的 刑 罚 , 但 对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却 是 例 外 。 另 外 , 要 不 断 地 扩 大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范 围 , 尽 早 制 定 对 半 导 体 芯 片 、 动 植 物 品 种 以 及 对 原 产 地 名 称 等 的 法 律 保 护 。 事 实 上 , 我 国 正 在 紧 锣 密 鼓 地 制 定 《 集 成 电 路 保 护 条 例 》 、 《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条 例 》 、 《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法 》 和 《 边 境 措 施 条 例 》 等 法 律 、 法 规 。 在 司 法 方 面 , 目 前 对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案 件 的 审 理 过 程 显 得 较 长 , 影 响 了 及 时 而 有 效 地 制 止 侵 权 行 为 , 特 别 是 对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侵 权 诉 讼 , 根 据 目 前 的 程 序 , 在 专 利 局 复 审 委 员 会 审 查 期 间 , 受 理 侵 权 诉 讼 的 法 院 将 中 止 该 侵 权 诉 讼 , 而 复 审 又 有 一 定 的 周 期 , 从 而 会 导 致 有 关 专 利 侵 权 案 处 理 的 时 间 过 长 。 对 此 , 是 否 可 以 建 立 这 样 的 程 序 : 即 在 起 诉 他 人 侵 权 之 前 先 进 行 实 用 新 型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实 质 性 审 查 ; 或 加 强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的 复 审 力 量 , 缩 短 审 查 周 期 ; 或 加 强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的 力 度 , 建 知 识 产 权 导 论 · 2 7 ·
知识产权导论 立科技陪审团制度,使审理既迅速又有效。为此,1995年初, 中国最高法院发布通知,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 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 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行政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属民事财产权,有关这类纠纷案件当由人民法 院依法裁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应由人民法院依法 判决。随着这几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大幅度上升,特 别是少数工商业者不惜违法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牟取暴利 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提高专业审查法官的业务水平,加 强法院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审判力量是一件紧迫之事。目前,只 有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专门设有知识产权审判庭,上海 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也在高级人民法院设有专门审 判庭,上海市、福州市、长沙市、深圳市、珠海市、厦门市、 汕头市建有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审判庭。其他更多的省市尚待 迅速建立相应的专门审判庭。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强 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无疑能加强此类案件的审判效率。此外,这 些年来,我国在打击侵害知识产权事件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 绩,但也应看到,由于种种原因,在打击力度方面仍存有 些不尽如人意的一面,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善。 根据我国国情,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还应进一步加强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建设,理顺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充 分发挥法律赋于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职责,也是当前 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个重大任务。设在各省市的专利管 理机关,应努力运用自己的职权,准确处理好有关知识产权
立 科 技 陪 审 团 制 度 , 使 审 理 既 迅 速 又 有 效 。 为 此 , 1 9 9 5 年 初 , 中 国 最 高 法 院 发 布 通 知 , 要 求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 充 分 、 平 等 、 及 时 地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严 厉 制 裁 各 类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违 法 行 为 。 ( 三 ) 强 化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力 度 , 加 强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知 识 产 权 属 民 事 财 产 权 , 有 关 这 类 纠 纷 案 件 当 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裁 决 处 理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者 , 应 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判 决 。 随 着 这 几 年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纠 纷 案 件 的 大 幅 度 上 升 , 特 别 是 少 数 工 商 业 者 不 惜 违 法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而 牟 取 暴 利 的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 所 以 , 提 高 专 业 审 查 法 官 的 业 务 水 平 , 加 强 法 院 对 知 识 产 权 诉 讼 的 审 判 力 量 是 一 件 紧 迫 之 事 。 目 前 , 只 有 北 京 市 高 、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专 门 设 有 知 识 产 权 审 判 庭 , 上 海 市 、 福 建 省 、 广 东 省 、 海 南 省 也 在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设 有 专 门 审 判 庭 , 上 海 市 、 福 州 市 、 长 沙 市 、 深 圳 市 、 珠 海 市 、 厦 门 市 、 汕 头 市 建 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专 门 审 判 庭 。 其 他 更 多 的 省 市 尚 待 迅 速 建 立 相 应 的 专 门 审 判 庭 。 因 为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的 专 业 性 强 , 设 立 专 门 的 审 判 庭 无 疑 能 加 强 此 类 案 件 的 审 判 效 率 。 此 外 , 这 些 年 来 , 我 国 在 打 击 侵 害 知 识 产 权 事 件 中 已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成 绩 , 但 也 应 看 到 ,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 在 打 击 力 度 方 面 仍 存 有 一 些 不 尽 如 人 意 的 一 面 , 应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加 以 改 善 。 根 据 我 国 国 情 , 在 今 后 的 一 段 时 间 里 , 还 应 进 一 步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机 构 的 建 设 , 理 顺 和 健 全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体 系 , 充 分 发 挥 法 律 赋 于 的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政 保 护 职 责 , 也 是 当 前 和 今 后 相 当 长 时 期 内 的 一 个 重 大 任 务 。 设 在 各 省 市 的 专 利 管 理 机 关 , 应 努 力 运 用 自 己 的 职 权 , 准 确 处 理 好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 2 8 · 知 识 产 权 导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