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知识产权导论 商标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商标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商标的萌芽和发展时期 在远古的结网渔猎、游牧部落时期,人们就已在一些陶 器或其他工具上绘制各种由点、线、涡汶、圆等简单符号组 成的标记;西班牙游牧时代就在牲畜身上烙印作为标记,以 便与他人的牲畜相区别。英语中商标 Brand)一词,至今还 常被“烙印”一词所替代。因此,许多专家认为,不能简单 地把这些记号仅看作具有观赏、祭祀、铭志、占卜、记事等 意义,还应把它们看作是区别器物所有人、制造人的一种标 记。而这些标记,当可视为商标的雏形 商标制度的出现,是与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密切相关。随 着生产力的提高,形成了社会第一次大分工和第二次大分工, 并产生了以直接交换为目的的简单商品生产。这种经济背景 无疑是孕育、产生商标的最好温床。在一些文史资料上可经 常看到我国的汉唐时代就有诸如“剪张禁”、“酒赵放”(《汉 书·王尊传》)的记载,至于“何以解忧,唯有杜康”(曹操: 《短歌行》)等盛赞商品的佳句更是流传至今,说明那时在商 品上使用标记已较为普遍。目前已发现我国最早的商标是宋 代济南刘家针铺的“白兔儿”商标,图文并茂。这些均可看 作是世界上早期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事实上,随着农业、 手工业的分离,商品生产得以迅速发展,商业上普遍使用标 记符号。13世纪,欧洲开始盛行行会,象珠宝玉器、呢绒织 造、皮革等行业都有自己的行会组织,对入会者均要求在其 产品上使用一定的标记,以便对产品质量加以监督和保持行
二 、 商 标 制 度 的 起 源 和 发 展 商 标 制 度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 大 致 经 历 了 三 个 阶 段 : ( 一 ) 商 标 的 萌 芽 和 发 展 时 期 在 远 古 的 结 网 渔 猎 、 游 牧 部 落 时 期 , 人 们 就 已 在 一 些 陶 器 或 其 他 工 具 上 绘 制 各 种 由 点 、 线 、 涡 汶 、 圆 等 简 单 符 号 组 成 的 标 记 ; 西 班 牙 游 牧 时 代 就 在 牲 畜 身 上 烙 印 作 为 标 记 , 以 便 与 他 人 的 牲 畜 相 区 别 。 英 语 中 商 标 ( B r a n d ) 一 词 , 至 今 还 常 被 “ 烙 印 ” 一 词 所 替 代 。 因 此 , 许 多 专 家 认 为 , 不 能 简 单 地 把 这 些 记 号 仅 看 作 具 有 观 赏 、 祭 祀 、 铭 志 、 占 卜 、 记 事 等 意 义 , 还 应 把 它 们 看 作 是 区 别 器 物 所 有 人 、 制 造 人 的 一 种 标 记 。 而 这 些 标 记 , 当 可 视 为 商 标 的 雏 形 。 商 标 制 度 的 出 现 , 是 与 商 品 经 济 迅 速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 随 着 生 产 力 的 提 高 , 形 成 了 社 会 第 一 次 大 分 工 和 第 二 次 大 分 工 , 并 产 生 了 以 直 接 交 换 为 目 的 的 简 单 商 品 生 产 。 这 种 经 济 背 景 无 疑 是 孕 育 、 产 生 商 标 的 最 好 温 床 。 在 一 些 文 史 资 料 上 可 经 常 看 到 我 国 的 汉 唐 时 代 就 有 诸 如 “ 剪 张 禁 ” 、 “ 酒 赵 放 ” ( 《 汉 书 · 王 尊 传 》 ) 的 记 载 , 至 于 “ 何 以 解 忧 , 唯 有 杜 康 ” ( 曹 操 : 《 短 歌 行 》 ) 等 盛 赞 商 品 的 佳 句 更 是 流 传 至 今 , 说 明 那 时 在 商 品 上 使 用 标 记 已 较 为 普 遍 。 目 前 已 发 现 我 国 最 早 的 商 标 是 宋 代 济 南 刘 家 针 铺 的 “ 白 兔 儿 ” 商 标 , 图 文 并 茂 。 这 些 均 可 看 作 是 世 界 上 早 期 的 具 有 现 代 意 义 的 商 标 。 事 实 上 , 随 着 农 业 、 手 工 业 的 分 离 , 商 品 生 产 得 以 迅 速 发 展 , 商 业 上 普 遍 使 用 标 记 符 号 。 1 3 世 纪 , 欧 洲 开 始 盛 行 行 会 , 象 珠 宝 玉 器 、 呢 绒 织 造 、 皮 革 等 行 业 都 有 自 己 的 行 会 组 织 , 对 入 会 者 均 要 求 在 其 产 品 上 使 用 一 定 的 标 记 , 以 便 对 产 品 质 量 加 以 监 督 和 保 持 行 · 1 4 · 知 识 产 权 导 论
知识产权导论 ·15 会对外的垄断优势。欧洲有些国家还有用法律对伪造酒类标 记和假冒他人标记的行为加以处罚的记录。这表明商标的发 展已到了一个崭新的时期,商标的保护意识亦得到了强化。 (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产生和成熟时期 商标的出现是一回事,商标的法律保护是另一回事。以 法律形式把商标作为一种财产权加以保护远比商标本身的出 现要迟得多。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商标法律保护的国家 1804年,法国颁布《拿破仑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标权将与 其他财产权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此前后的1803年和 1809年,法国先后颁布了两个备案商标保护法令,后一个法 令是最早的商标保护的单行成文法规。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 更为系统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 记和商标的法律》,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商标法。它首次确 立了商标注册制度,成为商标保护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自 此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 日本于1884年颁布了保护商标的法律。这些法律制定后又经 过多次地修改,成为具有相当稳定性的现代商标法的固定文 本。商标作为一种专有财产权受到保护,已在绝大多数国家 的法律里得到了认可 (三)商标保护国际化时期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商标仅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得 到保护已显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商标的法律保护必 须朝国际化方向发展。1883年3月,21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签 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使商标与专利的保护冲出 国的地域限制。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会 对 外 的 垄 断 优 势 。 欧 洲 有 些 国 家 还 有 用 法 律 对 伪 造 酒 类 标 记 和 假 冒 他 人 标 记 的 行 为 加 以 处 罚 的 记 录 。 这 表 明 商 标 的 发 展 已 到 了 一 个 崭 新 的 时 期 , 商 标 的 保 护 意 识 亦 得 到 了 强 化 。 ( 二 )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产 生 和 成 熟 时 期 商 标 的 出 现 是 一 回 事 ,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是 另 一 回 事 。 以 法 律 形 式 把 商 标 作 为 一 种 财 产 权 加 以 保 护 远 比 商 标 本 身 的 出 现 要 迟 得 多 。 法 国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个 实 行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的 国 家 。 1 8 0 4 年 , 法 国 颁 布 《 拿 破 仑 法 典 》 , 第 一 次 肯 定 了 商 标 权 将 与 其 他 财 产 权 一 样 ,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护 。 在 此 前 后 的 1 8 0 3 年 和 1 8 0 9 年 , 法 国 先 后 颁 布 了 两 个 备 案 商 标 保 护 法 令 , 后 一 个 法 令 是 最 早 的 商 标 保 护 的 单 行 成 文 法 规 。 1 8 5 7 年 法 国 又 颁 布 了 更 为 系 统 的 《 关 于 以 使 用 原 则 和 不 审 查 原 则 为 内 容 的 制 造 标 记 和 商 标 的 法 律 》 , 这 是 世 界 上 最 早 的 一 部 商 标 法 。 它 首 次 确 立 了 商 标 注 册 制 度 , 成 为 商 标 保 护 制 度 发 展 史 上 的 里 程 碑 。 自 此 以 后 , 英 国 于 1 8 6 2 年 、 美 国 于 1 8 7 0 年 、 德 国 于 1 8 7 4 年 、 日 本 于 1 8 8 4 年 颁 布 了 保 护 商 标 的 法 律 。 这 些 法 律 制 定 后 又 经 过 多 次 地 修 改 , 成 为 具 有 相 当 稳 定 性 的 现 代 商 标 法 的 固 定 文 本 。 商 标 作 为 一 种 专 有 财 产 权 受 到 保 护 , 已 在 绝 大 多 数 国 家 的 法 律 里 得 到 了 认 可 。 ( 三 ) 商 标 保 护 国 际 化 时 期 随 着 国 际 贸 易 的 不 断 发 展 , 商 标 仅 在 一 个 国 家 范 围 内 得 到 保 护 已 显 然 不 能 适 应 形 势 发 展 的 需 要 ,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必 须 朝 国 际 化 方 向 发 展 。 1 8 8 3 年 3 月 , 2 1 个 国 家 在 法 国 巴 黎 签 订 了 《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 , 使 商 标 与 专 利 的 保 护 冲 出 一 国 的 地 域 限 制 。 1 8 9 1 年 签 订 的 《 商 标 国 际 注 册 马 德 里 协 定 》 知 识 产 权 导 论 · 1 5 ·
16 知识产权导论 (简称《马德里协定》),又对《巴黎公约》中的有关商标内容 作了进一步补充,使商标的国际保护更为完善。1957年签订 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 协定》),则解决了由于各国商标分类差异给申请人到国外注 册商标带来的问题。由此,商标的国际保护和管理均达到了 较高的水准。 三、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著作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印刷术的诞生与复制权保护 我国唐朝时期,刻板印刷术已十分流行,并先后传至其 他国家。在宋代庆历年间,毕升首创了泥活字版,从而使印 刷技术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以后,以木、锡、铜、铅等金 属制成的活字版印刷的书籍也陆续出现。1450年左右,德国 人谷登堡发明了活字字模浇铸铅合金活字术,奠定了现代活 字印刷术的基础。 活字印刷术的诞生使图书复制成了一件甚为方便之事。 为了保护印刷业主的图书印制之垄断权,就出现了相关权利 保护的法令。据《书林清话》记载,南宋光宗绍熙年间,在 四川眉州人士刻印王充《东都事略》的初版目次页上附有以 下文字:“眉州程舍人宅刊印,已申上司,不许复板。”专家 认为,这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早的有关著作权的声明和标 记。显然,最初的著作权涉及的仅是复制权。 同样,在欧洲被称之为“版权”的 Copyright,其最初含 义也是复制权。自谷登堡利用其发明的金属活字印制《圣 经》以后的一个世纪内,欧洲许多国家都开始重视保护印刷
( 简 称 《 马 德 里 协 定 》 ) , 又 对 《 巴 黎 公 约 》 中 的 有 关 商 标 内 容 作 了 进 一 步 补 充 , 使 商 标 的 国 际 保 护 更 为 完 善 。 1 9 5 7 年 签 订 的 《 商 标 注 册 用 商 品 与 服 务 国 际 分 类 尼 斯 协 定 》 ( 简 称 《 尼 斯 协 定 》 ) , 则 解 决 了 由 于 各 国 商 标 分 类 差 异 给 申 请 人 到 国 外 注 册 商 标 带 来 的 问 题 。 由 此 , 商 标 的 国 际 保 护 和 管 理 均 达 到 了 较 高 的 水 准 。 三 、 著 作 权 制 度 的 起 源 和 发 展 著 作 权 制 度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 大 致 经 历 了 以 下 几 个 阶 段 : ( 一 ) 印 刷 术 的 诞 生 与 复 制 权 保 护 我 国 唐 朝 时 期 , 刻 板 印 刷 术 已 十 分 流 行 , 并 先 后 传 至 其 他 国 家 。 在 宋 代 庆 历 年 间 , 毕 升 首 创 了 泥 活 字 版 , 从 而 使 印 刷 技 术 提 高 到 一 个 新 的 水 平 。 以 后 , 以 木 、 锡 、 铜 、 铅 等 金 属 制 成 的 活 字 版 印 刷 的 书 籍 也 陆 续 出 现 。 1 4 5 0 年 左 右 , 德 国 人 谷 登 堡 发 明 了 活 字 字 模 浇 铸 铅 合 金 活 字 术 , 奠 定 了 现 代 活 字 印 刷 术 的 基 础 。 活 字 印 刷 术 的 诞 生 使 图 书 复 制 成 了 一 件 甚 为 方 便 之 事 。 为 了 保 护 印 刷 业 主 的 图 书 印 制 之 垄 断 权 , 就 出 现 了 相 关 权 利 保 护 的 法 令 。 据 《 书 林 清 话 》 记 载 , 南 宋 光 宗 绍 熙 年 间 , 在 四 川 眉 州 人 士 刻 印 王 充 《 东 都 事 略 》 的 初 版 目 次 页 上 附 有 以 下 文 字 : “ 眉 州 程 舍 人 宅 刊 印 , 已 申 上 司 , 不 许 复 板 。 ” 专 家 认 为 , 这 是 目 前 世 界 上 发 现 的 最 早 的 有 关 著 作 权 的 声 明 和 标 记 。 显 然 , 最 初 的 著 作 权 涉 及 的 仅 是 复 制 权 。 同 样 , 在 欧 洲 被 称 之 为 “ 版 权 ” 的 C o p y r i g h t , 其 最 初 含 义 也 是 复 制 权 。 自 谷 登 堡 利 用 其 发 明 的 金 属 活 字 印 制 《 圣 经 》 以 后 的 一 个 世 纪 内 , 欧 洲 许 多 国 家 都 开 始 重 视 保 护 印 刷 · 1 6 · 知 识 产 权 导 论
知识产权导论 ·17 商的复制专有权。1556年,英王玛丽一世颁布了《星法院 》,批准成立了钦定出版商公司,并明确规定非该公司成员 不得从事印刷图书活动,否则以非法论处。1662年,英国颁 布了《许可证法》,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印刷商权利,防止他 人复制。 (二)著作权法的诞生与作者权 在欧洲,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的发展,反映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著作权观念和立法要求也 相应出现。“天赋人权”的思想注入到著作权制度中。人们认 为:在所有的财产中,最神圣和最赋有人格的就是载有作家 思想成果的著作,著作权是人格和财产权的统一体。1709年, 英国下议院有人提出一项法案——《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 作者及买主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 要求“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将书籍的印本交给这类印本的作 者或买主支配,以鼓励学术活动”。这一法案在翌年议会上得 到通过。这样,著作权的概念就从原先的复制权转变至作者 权( Author s right),作者成为法律保护的主角。只是由于 该法案的名称过长,为了便于称呼和记忆,人们习惯以当时 在位的英国女王安娜的名字来命名,把它称为《安娜法》。按 照《安娜法》,凡当时已出版的图书,其作者拥有21年的重 印专有权;而当时未出版的图书,其保护期为14年,如14年 届满后,作者尚在人世,则可继续享有14年的重印专有权。 《安娜法》的问世,标志着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进入到了 个新的历史转折点。1735年,英国又颁布了《保护艺术家、设 计师和画家的权利法》,使艺术作品也列入了著作权法的保护
商 的 复 制 专 有 权 。 1 5 5 6 年 , 英 王 玛 丽 一 世 颁 布 了 《 星 法 院 法 》 , 批 准 成 立 了 钦 定 出 版 商 公 司 , 并 明 确 规 定 非 该 公 司 成 员 不 得 从 事 印 刷 图 书 活 动 , 否 则 以 非 法 论 处 。 1 6 6 2 年 , 英 国 颁 布 了 《 许 可 证 法 》 , 其 目 的 也 是 为 了 保 护 印 刷 商 权 利 , 防 止 他 人 复 制 。 ( 二 ) 著 作 权 法 的 诞 生 与 作 者 权 在 欧 洲 , 随 着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的 兴 起 和 资 本 主 义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 , 反 映 资 产 阶 级 人 权 思 想 的 著 作 权 观 念 和 立 法 要 求 也 相 应 出 现 。 “ 天 赋 人 权 ” 的 思 想 注 入 到 著 作 权 制 度 中 。 人 们 认 为 : 在 所 有 的 财 产 中 , 最 神 圣 和 最 赋 有 人 格 的 就 是 载 有 作 家 思 想 成 果 的 著 作 , 著 作 权 是 人 格 和 财 产 权 的 统 一 体 。 1 7 0 9 年 , 英 国 下 议 院 有 人 提 出 一 项 法 案 — — 《 为 鼓 励 知 识 创 作 而 授 予 作 者 及 买 主 就 其 已 印 刷 成 册 的 图 书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之 权 利 法 》 , 要 求 “ 在 本 法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将 书 籍 的 印 本 交 给 这 类 印 本 的 作 者 或 买 主 支 配 , 以 鼓 励 学 术 活 动 ” 。 这 一 法 案 在 翌 年 议 会 上 得 到 通 过 。 这 样 , 著 作 权 的 概 念 就 从 原 先 的 复 制 权 转 变 至 作 者 权 ( A u t h o r ’ s R i g h t ) , 作 者 成 为 法 律 保 护 的 主 角 。 只 是 由 于 该 法 案 的 名 称 过 长 , 为 了 便 于 称 呼 和 记 忆 , 人 们 习 惯 以 当 时 在 位 的 英 国 女 王 安 娜 的 名 字 来 命 名 , 把 它 称 为 《 安 娜 法 》 。 按 照 《 安 娜 法 》 , 凡 当 时 已 出 版 的 图 书 , 其 作 者 拥 有 2 1 年 的 重 印 专 有 权 ; 而 当 时 未 出 版 的 图 书 , 其 保 护 期 为 1 4 年 , 如 1 4 年 届 满 后 , 作 者 尚 在 人 世 , 则 可 继 续 享 有 1 4 年 的 重 印 专 有 权 。 《 安 娜 法 》 的 问 世 , 标 志 着 著 作 权 保 护 制 度 的 发 展 进 入 到 了 一 个 新 的 历 史 转 折 点 。 1 7 3 5 年 , 英 国 又 颁 布 了 《 保 护 艺 术 家 、 设 计 师 和 画 家 的 权 利 法 》 , 使 艺 术 作 品 也 列 入 了 著 作 权 法 的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导 论 · 1 7 ·
18· 知识产权导论 范围。此后,法国于1791年和1793年分别颁布了《表演权 法》和《作者权法》,美国于1789年、俄国于1830年、西班 牙和智利于1834年、秘鲁于1849年、德国于1865年、阿根 廷于1869年、日本于1898年颁布了各自的著作权法,我国 清政府也于1910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至此,世界各 主要国家的著作权保护体制已经形成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各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日益增多,成为一种 不可阻挡的潮流,但这种国际化趋势与著作权的国内保护产 生了尖锐而复杂的矛盾。许多优秀的作品不断越过国界,被 翻译成其他国家的文字并在国外出版发行,若不保护国外的 作品,那么这不仅会违反各国制定著作权法的初衷,而且也 会给世界科技、文化的进步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样,著 作权的国际保护就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19世纪中 叶,许多国家就已开始签订了双边著作权协议,对两国间作 品的交流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也为著作权国际公约的制 定奠定了基础。1878年,欧洲各国的一些著名作家在法国巴 黎召开文学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文学联盟的决议,该组织 承担了起草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国际公约的任务。1883年, 国际文学联盟在瑞士的伯尔尼召开大会并通过了“建立文学 艺术作品作者权利保护联盟公约”的草案。该草案经过反复 讨论,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召开的第三次外交会 议上获得通过。通过的公约名称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 尼尔公约》。因在瑞士伯尔尼签订,故将此公约简称为《伯尔 尼公约》。它对规范著作权的国际保护起到了非同小可的作
范 围 。 此 后 , 法 国 于 1 7 9 1 年 和 1 7 9 3 年 分 别 颁 布 了 《 表 演 权 法 》 和 《 作 者 权 法 》 , 美 国 于 1 7 8 9 年 、 俄 国 于 1 8 3 0 年 、 西 班 牙 和 智 利 于 1 8 3 4 年 、 秘 鲁 于 1 8 4 9 年 、 德 国 于 1 8 6 5 年 、 阿 根 廷 于 1 8 6 9 年 、 日 本 于 1 8 9 8 年 颁 布 了 各 自 的 著 作 权 法 , 我 国 清 政 府 也 于 1 9 1 0 年 颁 布 了 《 大 清 著 作 权 律 》 。 至 此 , 世 界 各 主 要 国 家 的 著 作 权 保 护 体 制 已 经 形 成 。 ( 三 ) 著 作 权 的 国 际 保 护 各 国 之 间 的 科 学 、 技 术 和 文 化 交 流 日 益 增 多 , 成 为 一 种 不 可 阻 挡 的 潮 流 , 但 这 种 国 际 化 趋 势 与 著 作 权 的 国 内 保 护 产 生 了 尖 锐 而 复 杂 的 矛 盾 。 许 多 优 秀 的 作 品 不 断 越 过 国 界 , 被 翻 译 成 其 他 国 家 的 文 字 并 在 国 外 出 版 发 行 , 若 不 保 护 国 外 的 作 品 , 那 么 这 不 仅 会 违 反 各 国 制 定 著 作 权 法 的 初 衷 , 而 且 也 会 给 世 界 科 技 、 文 化 的 进 步 和 发 展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 这 样 , 著 作 权 的 国 际 保 护 就 成 了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一 个 问 题 。 1 9 世 纪 中 叶 , 许 多 国 家 就 已 开 始 签 订 了 双 边 著 作 权 协 议 , 对 两 国 间 作 品 的 交 流 起 到 了 推 波 助 澜 的 作 用 , 也 为 著 作 权 国 际 公 约 的 制 定 奠 定 了 基 础 。 1 8 7 8 年 , 欧 洲 各 国 的 一 些 著 名 作 家 在 法 国 巴 黎 召 开 文 学 大 会 , 通 过 了 建 立 国 际 文 学 联 盟 的 决 议 , 该 组 织 承 担 了 起 草 保 护 文 学 和 艺 术 作 品 国 际 公 约 的 任 务 。 1 8 8 3 年 , 国 际 文 学 联 盟 在 瑞 士 的 伯 尔 尼 召 开 大 会 并 通 过 了 “ 建 立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作 者 权 利 保 护 联 盟 公 约 ” 的 草 案 。 该 草 案 经 过 反 复 讨 论 , 于 1 8 8 6 年 9 月 9 日 在 瑞 士 伯 尔 尼 召 开 的 第 三 次 外 交 会 议 上 获 得 通 过 。 通 过 的 公 约 名 称 为 《 保 护 文 学 和 艺 术 作 品 伯 尼 尔 公 约 》 。 因 在 瑞 士 伯 尔 尼 签 订 , 故 将 此 公 约 简 称 为 《 伯 尔 尼 公 约 》 。 它 对 规 范 著 作 权 的 国 际 保 护 起 到 了 非 同 小 可 的 作 · 1 8 · 知 识 产 权 导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