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导论 权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 约》 上述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渊源,从不同的角度出发,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成为知识产权有效的保护基 第五节世界知识产权保护 制度的历史和沿革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 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建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反过来,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又对科技、文化以及经济的发展提 供了巨大的助推力。就目前而言,尽管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 延都得到了扩充和拓展,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者仍是知 识产权中最重要的内容。下面我们就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 保护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来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轨 迹。 、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专利法的孕育、萌芽阶段 关于专利制度的起源问题,世界各国学者有不少研究 般均认为现代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在封建社会的 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始显露出资本主义因素时,在 个别地方已出现承认发明者对发明独占权的现象。这种权利 往往是通过君主擅自确定赐给工商业者对某些商品的垄断经
权 条 约 》 和 《 保 护 表 演 者 、 唱 片 制 作 者 和 广 播 组 织 罗 马 公 约 》 。 上 述 各 种 形 式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渊 源 ,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出 发 ,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作 出 了 规 定 , 成 为 知 识 产 权 有 效 的 保 护 基 础 。 第 五 节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制 度 的 历 史 和 沿 革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制 度 是 随 着 生 产 的 发 展 , 特 别 是 商 品 经 济 和 科 学 技 术 的 不 断 发 展 而 建 立 、 发 展 和 完 善 起 来 的 ; 反 过 来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制 度 的 建 立 又 对 科 技 、 文 化 以 及 经 济 的 发 展 提 供 了 巨 大 的 助 推 力 。 就 目 前 而 言 , 尽 管 知 识 产 权 的 内 涵 和 外 延 都 得 到 了 扩 充 和 拓 展 , 但 专 利 、 商 标 和 著 作 权 三 者 仍 是 知 识 产 权 中 最 重 要 的 内 容 。 下 面 我 们 就 从 专 利 、 商 标 和 著 作 权 保 护 制 度 的 起 源 和 发 展 , 来 考 察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制 度 的 发 展 轨 迹 。 一 、 专 利 制 度 的 起 源 和 发 展 专 利 制 度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 大 致 经 历 了 四 个 阶 段 : ( 一 ) 专 利 法 的 孕 育 、 萌 芽 阶 段 关 于 专 利 制 度 的 起 源 问 题 , 世 界 各 国 学 者 有 不 少 研 究 , 一 般 均 认 为 现 代 专 利 制 度 起 源 于 中 世 纪 的 欧 洲 。 在 封 建 社 会 的 后 期 , 随 着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 开 始 显 露 出 资 本 主 义 因 素 时 , 在 个 别 地 方 已 出 现 承 认 发 明 者 对 发 明 独 占 权 的 现 象 。 这 种 权 利 往 往 是 通 过 君 主 擅 自 确 定 赐 给 工 商 业 者 对 某 些 商 品 的 垄 断 经 知 识 产 权 导 论 · 9 ·
知识产权导论 营权而取得的。1236年,英国国王亨利三世授给一波尔市市 民制作色布15年的权利:1331年,爱德华三世曾对佛兰德斯 人的约翰肯普的纺织、漂洗和染色技术授予独营权。这种带 有国王赏赐印迹的垄断权,虽还不能称之为现代意义上的专 利独占权,但已有了明显的专利因素。因为,专利的核心便 是允许发明人在一定时期享有某种排他权。当时英国的工业 和经济水准落后于欧洲大陆,为了谋求发展,英王室通过关 税保护政策和废除不许外国人在英国经营的禁令,授予外国 先进技术经营特权,吸引能工巧匠到英国定居等,才使英国 的经济有了起色,并为16世纪后英国纺织工业的发展奠定了 基础。而盖有国王御玺的特殊权利证明——公开文书,被称 作 Letters Patent,就是专利— Patent一词的由来。有人认 为,第一个发明专利是在意大利被授予的,即1421年意大利 城市国家佛罗伦萨对建筑师布伦内莱希发明的装有吊机的驳 船授予3年的垄断权。 ()专利法的形成与发展阶段 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这 是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是专利管理从无序到 有序的一个转折点。该法规定,凡制造出符合某些要求的机 械装置的发明人可以获得经菅特权,而本城其他任何人在10 年内没有得到发明人的许可,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者相 似的产品,若有人贸然仿制,将令其赔偿100枚金币,并销 毁仿制品。由此可见,它已具备了作为专利的一些实质因素 因此,将威尼斯专利法的诞生视为现代专利制度已初露端倪 不算为过。当然,由于封建社会制度的禁锢和自然经济的束
营 权 而 取 得 的 。 1 2 3 6 年 , 英 国 国 王 亨 利 三 世 授 给 一 波 尔 市 市 民 制 作 色 布 1 5 年 的 权 利 ; 1 3 3 1 年 , 爱 德 华 三 世 曾 对 佛 兰 德 斯 人 的 约 翰 肯 普 的 纺 织 、 漂 洗 和 染 色 技 术 授 予 独 营 权 。 这 种 带 有 国 王 赏 赐 印 迹 的 垄 断 权 , 虽 还 不 能 称 之 为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专 利 独 占 权 , 但 已 有 了 明 显 的 专 利 因 素 。 因 为 , 专 利 的 核 心 便 是 允 许 发 明 人 在 一 定 时 期 享 有 某 种 排 他 权 。 当 时 英 国 的 工 业 和 经 济 水 准 落 后 于 欧 洲 大 陆 , 为 了 谋 求 发 展 , 英 王 室 通 过 关 税 保 护 政 策 和 废 除 不 许 外 国 人 在 英 国 经 营 的 禁 令 , 授 予 外 国 先 进 技 术 经 营 特 权 , 吸 引 能 工 巧 匠 到 英 国 定 居 等 , 才 使 英 国 的 经 济 有 了 起 色 , 并 为 1 6 世 纪 后 英 国 纺 织 工 业 的 发 展 奠 定 了 基 础 。 而 盖 有 国 王 御 玺 的 特 殊 权 利 证 明 — — 公 开 文 书 , 被 称 作 L e t t e r s P a t e n t , 就 是 专 利 — — P a t e n t 一 词 的 由 来 。 有 人 认 为 , 第 一 个 发 明 专 利 是 在 意 大 利 被 授 予 的 , 即 1 4 2 1 年 意 大 利 城 市 国 家 佛 罗 伦 萨 对 建 筑 师 布 伦 内 莱 希 发 明 的 装 有 吊 机 的 驳 船 授 予 3 年 的 垄 断 权 。 ( 二 ) 专 利 法 的 形 成 与 发 展 阶 段 1 4 7 4 年 , 威 尼 斯 共 和 国 颁 布 了 世 界 上 第 一 部 专 利 法 。 这 是 专 利 制 度 发 展 史 上 的 一 个 重 大 事 件 , 是 专 利 管 理 从 无 序 到 有 序 的 一 个 转 折 点 。 该 法 规 定 , 凡 制 造 出 符 合 某 些 要 求 的 机 械 装 置 的 发 明 人 可 以 获 得 经 营 特 权 , 而 本 城 其 他 任 何 人 在 1 0 年 内 没 有 得 到 发 明 人 的 许 可 , 不 得 制 造 与 该 装 置 相 同 或 者 相 似 的 产 品 , 若 有 人 贸 然 仿 制 , 将 令 其 赔 偿 1 0 0 枚 金 币 , 并 销 毁 仿 制 品 。 由 此 可 见 , 它 已 具 备 了 作 为 专 利 的 一 些 实 质 因 素 。 因 此 , 将 威 尼 斯 专 利 法 的 诞 生 视 为 现 代 专 利 制 度 已 初 露 端 倪 不 算 为 过 。 当 然 , 由 于 封 建 社 会 制 度 的 禁 锢 和 自 然 经 济 的 束 · 1 0 · 知 识 产 权 导 论
知识产权导论 ·11 缚,科学技术的发展缺乏内在的动力,专利权被染上了浓厚 的封建特权色彩,使这部法律对当时发明和科技等种种关系 的调整还只能限于局部和零星的范围 1624年,英国颁布了《独占条例》( Statute of Monopoly)。这部法律被称为“现代专利法之始”。因为它构 成了英国几百年来关于专利权的法律基础,而且体现了作为 部现代意义专利法的基本要素。因此,在相当长的历史阶 段中,它一直是各国制定专利法时所沿用和借鉴的楷模。譬 如,《独占条例》规定:(1)将专利权授予最早的发明人 (2)发明在英国必须是新颖的;(3)专利权人可在国内独享 制造和使用其发明的物品和方法的权利:(4)违反法律、有 碍贸易、引起商品涨价及有损国家利益的专利均无效;(5)专 利权的有效期为少于14年或14年。但是,《独占条例》仍有 不少不可克服的历史局限。如“发明人”,既指新产品、新构 思等的创始者,又指把某种新东西首次带到英国的第一人:而 且没有确定将具有法律意义的“专利证书”授予发明人。发 专利证书”仍取决于国王的意志,专利权的授予还未跳出国 王恩赐的怪圈。不过,有学者指出:英国颁布专利法的1624 年可以说是专利史上的最重要年份,因为该法孕育、产生和 保护了日后成为工业革命重要因素的多数发明。 无可否认,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 后,才真正使现代专利制度呈快步调发展之势。以现代化大 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特点,就是需要科学技术 发挥重要作用。科学技术不仅是向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反科学 的宗教神学统治作斗争的思想武器,而且也是壮大自身实力
缚 ,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缺 乏 内 在 的 动 力 , 专 利 权 被 染 上 了 浓 厚 的 封 建 特 权 色 彩 , 使 这 部 法 律 对 当 时 发 明 和 科 技 等 种 种 关 系 的 调 整 还 只 能 限 于 局 部 和 零 星 的 范 围 。 1 6 2 4 年 , 英 国 颁 布 了 《 独 占 条 例 》 ( S t a t u t e o f M o n o p o l y ) 。 这 部 法 律 被 称 为 “ 现 代 专 利 法 之 始 ” 。 因 为 它 构 成 了 英 国 几 百 年 来 关 于 专 利 权 的 法 律 基 础 , 而 且 体 现 了 作 为 一 部 现 代 意 义 专 利 法 的 基 本 要 素 。 因 此 , 在 相 当 长 的 历 史 阶 段 中 , 它 一 直 是 各 国 制 定 专 利 法 时 所 沿 用 和 借 鉴 的 楷 模 。 譬 如 , 《 独 占 条 例 》 规 定 : ( 1 ) 将 专 利 权 授 予 最 早 的 发 明 人 ; ( 2 ) 发 明 在 英 国 必 须 是 新 颖 的 ; ( 3 ) 专 利 权 人 可 在 国 内 独 享 制 造 和 使 用 其 发 明 的 物 品 和 方 法 的 权 利 ; ( 4 ) 违 反 法 律 、 有 碍 贸 易 、 引 起 商 品 涨 价 及 有 损 国 家 利 益 的 专 利 均 无 效 ; ( 5 ) 专 利 权 的 有 效 期 为 少 于 1 4 年 或 1 4 年 。 但 是 , 《 独 占 条 例 》 仍 有 不 少 不 可 克 服 的 历 史 局 限 。 如 “ 发 明 人 ” , 既 指 新 产 品 、 新 构 思 等 的 创 始 者 , 又 指 把 某 种 新 东 西 首 次 带 到 英 国 的 第 一 人 ; 而 且 没 有 确 定 将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 专 利 证 书 ” 授 予 发 明 人 。 发 “ 专 利 证 书 ” 仍 取 决 于 国 王 的 意 志 , 专 利 权 的 授 予 还 未 跳 出 国 王 恩 赐 的 怪 圈 。 不 过 , 有 学 者 指 出 : 英 国 颁 布 专 利 法 的 1 6 2 4 年 可 以 说 是 专 利 史 上 的 最 重 要 年 份 , 因 为 该 法 孕 育 、 产 生 和 保 护 了 日 后 成 为 工 业 革 命 重 要 因 素 的 多 数 发 明 。 无 可 否 认 , 资 产 阶 级 取 得 政 权 和 资 本 主 义 生 产 方 式 确 立 后 , 才 真 正 使 现 代 专 利 制 度 呈 快 步 调 发 展 之 势 。 以 现 代 化 大 生 产 为 基 础 的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的 一 个 特 点 , 就 是 需 要 科 学 技 术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科 学 技 术 不 仅 是 向 封 建 地 主 阶 级 及 其 反 科 学 的 宗 教 神 学 统 治 作 斗 争 的 思 想 武 器 , 而 且 也 是 壮 大 自 身 实 力 、 知 识 产 权 导 论 · 1 1 ·
12 知识产权导论 谋取超额利润的生存和竞争的武器。这就决定了资产阶级势 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将技术发明作为与自己生命攸关的私产 加以确认,并通过对发明的垄断来维护其在技术竞争中的优 势。于是,以确定发明垄断权为核心内容的资产阶级专利法 律制度就逐渐形成。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 1791年、俄罗斯于1812年、荷兰于1817年、西班牙于1820 年、印度和巴西于1859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 先后制定和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 三)专利法的完善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本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科 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技术发明从产生到转化为生产力而获得 效益的时间越来越短,国民经济的发展对科技进步的依赖越 来越明显,因此,各国均想通过完善专利法来进一步刺激科 技的开发,以适应各国间剧烈的技术竞争。一些发达国家相 继修订其专利法。在1963~1978年期间,荷兰、意大利、日 本、瑞士、丹麦、挪威、芬兰、法国和原联邦德国等多次修 改了本国的专利法,连一向较为保守的英国也于1977年修改 了自己的专利法。这种修订工作虽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所区 别,但在简化审查制度和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方面却呈现出相 同点。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制定本国的专利法。如阿尔及 利亚于1966年、秘鲁和伊朗于1970年、委内瑞拉和哥伦比 亚于1971年、墨西哥于1976年,阿根廷、叙利亚、科威特、 埃及、摩洛哥、马耳他、智利等国均颁布了本国第一部专利 法。这对世界专利制度发展而言无疑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己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
谋 取 超 额 利 润 的 生 存 和 竞 争 的 武 器 。 这 就 决 定 了 资 产 阶 级 势 必 要 通 过 立 法 形 式 , 将 技 术 发 明 作 为 与 自 己 生 命 攸 关 的 私 产 加 以 确 认 , 并 通 过 对 发 明 的 垄 断 来 维 护 其 在 技 术 竞 争 中 的 优 势 。 于 是 , 以 确 定 发 明 垄 断 权 为 核 心 内 容 的 资 产 阶 级 专 利 法 律 制 度 就 逐 渐 形 成 。 继 英 国 之 后 , 美 国 于 1 7 9 0 年 、 法 国 于 1 7 9 1 年 、 俄 罗 斯 于 1 8 1 2 年 、 荷 兰 于 1 8 1 7 年 、 西 班 牙 于 1 8 2 0 年 、 印 度 和 巴 西 于 1 8 5 9 年 、 德 国 于 1 8 7 7 年 、 日 本 于 1 8 8 5 年 先 后 制 定 和 颁 布 了 自 己 的 专 利 法 。 ( 三 ) 专 利 法 的 完 善 阶 段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后 , 特 别 是 本 世 纪 7 0 年 代 以 来 , 随 着 科 学 技 术 的 迅 猛 发 展 , 技 术 发 明 从 产 生 到 转 化 为 生 产 力 而 获 得 效 益 的 时 间 越 来 越 短 ,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对 科 技 进 步 的 依 赖 越 来 越 明 显 , 因 此 , 各 国 均 想 通 过 完 善 专 利 法 来 进 一 步 刺 激 科 技 的 开 发 , 以 适 应 各 国 间 剧 烈 的 技 术 竞 争 。 一 些 发 达 国 家 相 继 修 订 其 专 利 法 。 在 1 9 6 3 ~ 1 9 7 8 年 期 间 , 荷 兰 、 意 大 利 、 日 本 、 瑞 士 、 丹 麦 、 挪 威 、 芬 兰 、 法 国 和 原 联 邦 德 国 等 多 次 修 改 了 本 国 的 专 利 法 , 连 一 向 较 为 保 守 的 英 国 也 于 1 9 7 7 年 修 改 了 自 己 的 专 利 法 。 这 种 修 订 工 作 虽 因 各 国 国 情 不 同 而 有 所 区 别 , 但 在 简 化 审 查 制 度 和 扩 大 专 利 保 护 范 围 方 面 却 呈 现 出 相 同 点 。 一 些 发 展 中 国 家 也 纷 纷 制 定 本 国 的 专 利 法 。 如 阿 尔 及 利 亚 于 1 9 6 6 年 、 秘 鲁 和 伊 朗 于 1 9 7 0 年 、 委 内 瑞 拉 和 哥 伦 比 亚 于 1 9 7 1 年 、 墨 西 哥 于 1 9 7 6 年 , 阿 根 廷 、 叙 利 亚 、 科 威 特 、 埃 及 、 摩 洛 哥 、 马 耳 他 、 智 利 等 国 均 颁 布 了 本 国 第 一 部 专 利 法 。 这 对 世 界 专 利 制 度 发 展 而 言 无 疑 起 到 了 巨 大 的 推 进 作 用 。 到 目 前 为 止 , 世 界 上 已 有 1 7 0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建 立 了 专 利 制 · 1 2 · 知 识 产 权 导 论
知识产权导论 ·13· 度。 四)专利法日趋国际化阶段 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科技交流日益 频繁,这就使得发明创造的跨国保护要求更为强烈。但专利 法是国内法,有关申请人必须逐个提出申请才能在有关的国 家取得专利权,加之各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又相差甚远,从 而使专利申请手续变得繁复、令人生畏。为了协调和统一各 国专利法的一些原则,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保护发明人在 国外的权利,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19世纪50年 代出现了专利保护的国际合作,并且在20世纪70年代得到 了空前的发展,有关专利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纷纷诞 生。1970年继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 约》)成立的保护工业产权联盟之后,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 只。这个组织在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工 业产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合作事务。1970年35 个国家在美国华盛顿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1973年欧洲21 个国家在原联邦德国的慕尼黑签订了《欧洲专利条约》,就专 利申请至批准的一系列程序作了统一的规定,成立了欧洲专 利局,并于1978年6月1日起正式接受专利申请。1975年12 月在卢森堡签订了《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调整了共同体成 员国有关专利权的授予、转移、撤销等一系列程序,实际上 成了欧洲共同体统一的专利法。此外,非洲一些国家也在这 期间成立了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这些国际公约在尔后的日 子里又几经修订完善,为更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和接受,并 对各国专利法的立法和修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度 。 ( 四 ) 专 利 法 日 趋 国 际 化 阶 段 随 着 各 国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 国 与 国 之 间 的 科 技 交 流 日 益 频 繁 , 这 就 使 得 发 明 创 造 的 跨 国 保 护 要 求 更 为 强 烈 。 但 专 利 法 是 国 内 法 , 有 关 申 请 人 必 须 逐 个 提 出 申 请 才 能 在 有 关 的 国 家 取 得 专 利 权 , 加 之 各 国 专 利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又 相 差 甚 远 , 从 而 使 专 利 申 请 手 续 变 得 繁 复 、 令 人 生 畏 。 为 了 协 调 和 统 一 各 国 专 利 法 的 一 些 原 则 , 加 强 各 国 之 间 的 合 作 , 保 护 发 明 人 在 国 外 的 权 利 , 进 一 步 加 强 科 学 技 术 的 国 际 交 流 , 1 9 世 纪 5 0 年 代 出 现 了 专 利 保 护 的 国 际 合 作 , 并 且 在 2 0 世 纪 7 0 年 代 得 到 了 空 前 的 发 展 , 有 关 专 利 保 护 的 国 际 条 约 和 国 际 组 织 纷 纷 诞 生 。 1 9 7 0 年 继 根 据 《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 ( 简 称 《 巴 黎 公 约 》 ) 成 立 的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联 盟 之 后 , 成 立 了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这 个 组 织 在 1 9 7 4 年 成 为 联 合 国 的 专 门 机 构 , 统 一 管 理 工 业 产 权 、 著 作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方 面 的 国 际 合 作 事 务 。 1 9 7 0 年 3 5 个 国 家 在 美 国 华 盛 顿 签 订 了 《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 , 1 9 7 3 年 欧 洲 2 1 个 国 家 在 原 联 邦 德 国 的 慕 尼 黑 签 订 了 《 欧 洲 专 利 条 约 》 , 就 专 利 申 请 至 批 准 的 一 系 列 程 序 作 了 统 一 的 规 定 , 成 立 了 欧 洲 专 利 局 , 并 于 1 9 7 8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接 受 专 利 申 请 。 1 9 7 5 年 1 2 月 在 卢 森 堡 签 订 了 《 欧 洲 共 同 体 专 利 公 约 》 , 调 整 了 共 同 体 成 员 国 有 关 专 利 权 的 授 予 、 转 移 、 撤 销 等 一 系 列 程 序 , 实 际 上 成 了 欧 洲 共 同 体 统 一 的 专 利 法 。 此 外 , 非 洲 一 些 国 家 也 在 这 期 间 成 立 了 非 洲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等 。 这 些 国 际 公 约 在 尔 后 的 日 子 里 又 几 经 修 订 完 善 , 为 更 多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所 认 可 和 接 受 , 并 对 各 国 专 利 法 的 立 法 和 修 订 产 生 了 重 大 的 影 响 。 知 识 产 权 导 论 · 1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