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导论 此外,知识产权还具有可复制性的特点,即这种权利要 依赖某种载体予以固定,以使发明创造者、作者的思想体现 在一定的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上,并通过一定的手段予以 复制。像专利法所保护的并不是思想或理论,只保护依照某 种思想或理论开发出来的实用技术或产品;著作权法也不保 护诸如思想或理论本身,保护的只是思想或理论的表现形式。 倘如某种思想或理论没有体现在一定的载体上,他人便不可 能直接利用该思想或理论,因而这种权利的保护也无从谈起。 至于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公开性这一特点,争议颇多。肯 定的理由是:无论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著作权的获得,均 以发明、商标、作品的公开为前提条件,权利是否被侵犯,也 以与公开了的东西相比较而判断。否定的理由是:第一,著 作权的保护,事实上已在多数国家从已出版、发表的作品开 始延及到未出版的作品,虽说未出版的作品权利并不完全,但 毕竟已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从概念上来看,不为 公开的非专利技术∝KNOW一HOW)当可属智力成果之列 可归于知识产权。但是,KNOW一HOW的公开就意味着 KNOW一HOW的丧失,这样,知识产权的公开性特征就难以 成立 第三节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 决定性因素。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则是为了促进科技 文化成果的普及和提高,加速智力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其作
此 外 , 知 识 产 权 还 具 有 可 复 制 性 的 特 点 , 即 这 种 权 利 要 依 赖 某 种 载 体 予 以 固 定 , 以 使 发 明 创 造 者 、 作 者 的 思 想 体 现 在 一 定 的 产 品 、 作 品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 并 通 过 一 定 的 手 段 予 以 复 制 。 像 专 利 法 所 保 护 的 并 不 是 思 想 或 理 论 , 只 保 护 依 照 某 种 思 想 或 理 论 开 发 出 来 的 实 用 技 术 或 产 品 ; 著 作 权 法 也 不 保 护 诸 如 思 想 或 理 论 本 身 , 保 护 的 只 是 思 想 或 理 论 的 表 现 形 式 。 倘 如 某 种 思 想 或 理 论 没 有 体 现 在 一 定 的 载 体 上 , 他 人 便 不 可 能 直 接 利 用 该 思 想 或 理 论 , 因 而 这 种 权 利 的 保 护 也 无 从 谈 起 。 至 于 知 识 产 权 是 否 具 有 公 开 性 这 一 特 点 , 争 议 颇 多 。 肯 定 的 理 由 是 : 无 论 专 利 权 、 商 标 专 用 权 或 著 作 权 的 获 得 , 均 以 发 明 、 商 标 、 作 品 的 公 开 为 前 提 条 件 , 权 利 是 否 被 侵 犯 , 也 以 与 公 开 了 的 东 西 相 比 较 而 判 断 。 否 定 的 理 由 是 : 第 一 ,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 事 实 上 已 在 多 数 国 家 从 已 出 版 、 发 表 的 作 品 开 始 延 及 到 未 出 版 的 作 品 , 虽 说 未 出 版 的 作 品 权 利 并 不 完 全 , 但 毕 竟 已 得 到 了 著 作 权 法 的 保 护 。 第 二 , 从 概 念 上 来 看 , 不 为 公 开 的 非 专 利 技 术 ( K N O W — H O W ) 当 可 属 智 力 成 果 之 列 , 可 归 于 知 识 产 权 。 但 是 , K N O W — H O W 的 公 开 就 意 味 着 K N O W — H O W 的 丧 失 , 这 样 , 知 识 产 权 的 公 开 性 特 征 就 难 以 成 立 。 第 三 节 建 立 和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的 作 用 科 学 技 术 是 第 一 生 产 力 , 是 推 动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的 决 定 性 因 素 。 建 立 和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 则 是 为 了 促 进 科 技 、 文 化 成 果 的 普 及 和 提 高 , 加 速 智 力 成 果 的 推 广 和 应 用 。 其 作 · 4 · 知 识 产 权 导 论
知识产权导论 用表现在: 保护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成果。近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科学技术在商品价值构成及国民经济发展 中的比例越来越高。特别是作为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技术, 已成为独立存在的知识形态商品。因此,围绕着智力劳动成 果的权利归属与分享的问题,极需通过法律的规范来调整其 产生和使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便在运行机制上适应和促 进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智力活动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顺 应了这一需要而诞生的。它对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 的作用十分显然 激励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最新科学技术、文 化艺术等成果的创造者的权利,从而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 和创作活动,促进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 成果及更多的优秀作品问世。这对繁荣和促进科技和文学艺 术的发展无疑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保护智力成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 认智力成果权益的归属,保障对知识产权进行投入的单位或 个人能享受由此所产生的利益。通过保护专利、商标、服务 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等权利以及制止不 正当竞争,维护投资方的竞争优势,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和服务质量,使其把更多的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投向新的 研究开发领域。 调节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保护知识财富拥有者 的权益,而且能调整权利人的利益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相互关系。权利的拥有者既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也须承担相
用 表 现 在 : 保 护 科 学 技 术 、 文 化 艺 术 成 果 。 近 代 科 学 技 术 的 进 步 与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 使 科 学 技 术 在 商 品 价 值 构 成 及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中 的 比 例 越 来 越 高 。 特 别 是 作 为 具 有 价 值 和 使 用 价 值 的 技 术 , 已 成 为 独 立 存 在 的 知 识 形 态 商 品 。 因 此 , 围 绕 着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的 权 利 归 属 与 分 享 的 问 题 , 极 需 通 过 法 律 的 规 范 来 调 整 其 产 生 和 使 用 中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 以 便 在 运 行 机 制 上 适 应 和 促 进 科 学 技 术 和 文 化 等 智 力 活 动 的 发 展 。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就 是 顺 应 了 这 一 需 要 而 诞 生 的 。 它 对 保 护 科 学 技 术 和 文 化 艺 术 成 果 的 作 用 十 分 显 然 。 激 励 发 明 创 造 。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通 过 确 认 最 新 科 学 技 术 、 文 化 艺 术 等 成 果 的 创 造 者 的 权 利 , 从 而 鼓 励 人 们 进 行 发 明 创 造 和 创 作 活 动 , 促 进 具 有 新 颖 性 、 创 造 性 和 实 用 性 的 发 明 创 造 成 果 及 更 多 的 优 秀 作 品 问 世 。 这 对 繁 荣 和 促 进 科 技 和 文 学 艺 术 的 发 展 无 疑 具 有 巨 大 的 推 动 作 用 。 保 护 智 力 成 果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利 益 。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通 过 确 认 智 力 成 果 权 益 的 归 属 , 保 障 对 知 识 产 权 进 行 投 入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能 享 受 由 此 所 产 生 的 利 益 。 通 过 保 护 专 利 、 商 标 、 服 务 标 记 、 厂 商 名 称 、 货 源 标 记 或 原 产 地 名 称 等 权 利 以 及 制 止 不 正 当 竞 争 , 维 护 投 资 方 的 竞 争 优 势 , 促 进 企 业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和 服 务 质 量 , 使 其 把 更 多 的 财 力 、 物 力 和 智 力 资 源 投 向 新 的 研 究 开 发 领 域 。 调 节 公 共 利 益 。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不 仅 保 护 知 识 财 富 拥 有 者 的 权 益 , 而 且 能 调 整 权 利 人 的 利 益 与 国 家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相 互 关 系 。 权 利 的 拥 有 者 既 享 有 其 应 有 的 权 利 , 也 须 承 担 相 知 识 产 权 导 论 · 5 ·
知识产权导论 应的义务,两者互为前提,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知识产权 的滥用互相制约。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形 成加速科技、文艺优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辐射,而社会、公 众的利益便能在这些成果的作用下得以体现 有利于国际商贸的发展,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 只利用本国的自然、智力资源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知识 产权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对外技术、经济贸易打开了方便之 门,吸引了许许多多国外厂商、财团等,使他们纷纷将最新 科技、文艺成果投入至我国市场。而我国的不少投资方也可 以将其智力成果作为向海外投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在1986 年9月开始到1993年12月结束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 多边贸易谈判中,首次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作为谈 判的议题,并签署了有关协定。这显然证明了知识产权在国 际商贸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作为知识产权法 的渊源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四个 专门法律是知识产权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渊源,直接对知 识产权的具体问题加以规范。 宪法。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 最严格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髙法律效力的规范化法律文件。 它是国家各种法律、法令的立法依据,其基本原则必须为各
应 的 义 务 , 两 者 互 为 前 提 , 使 得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与 知 识 产 权 的 滥 用 互 相 制 约 。 事 实 上 ,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的 建 立 , 有 助 于 形 成 加 速 科 技 、 文 艺 优 秀 成 果 的 推 广 、 应 用 和 辐 射 , 而 社 会 、 公 众 的 利 益 便 能 在 这 些 成 果 的 作 用 下 得 以 体 现 。 有 利 于 国 际 商 贸 的 发 展 , 随 着 科 技 的 进 步 与 经 济 的 发 展 , 只 利 用 本 国 的 自 然 、 智 力 资 源 已 不 能 满 足 人 们 的 需 要 。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的 建 立 , 为 我 国 对 外 技 术 、 经 济 贸 易 打 开 了 方 便 之 门 , 吸 引 了 许 许 多 多 国 外 厂 商 、 财 团 等 , 使 他 们 纷 纷 将 最 新 科 技 、 文 艺 成 果 投 入 至 我 国 市 场 。 而 我 国 的 不 少 投 资 方 也 可 以 将 其 智 力 成 果 作 为 向 海 外 投 资 的 组 成 部 分 。 因 此 , 在 1 9 8 6 年 9 月 开 始 到 1 9 9 3 年 1 2 月 结 束 的 关 税 与 贸 易 总 协 定 乌 拉 圭 多 边 贸 易 谈 判 中 , 首 次 将 “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 作 为 谈 判 的 议 题 , 并 签 署 了 有 关 协 定 。 这 显 然 证 明 了 知 识 产 权 在 国 际 商 贸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第 四 节 与 知 识 产 权 有 关 的 法 律 我 国 目 前 还 没 有 统 一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典 。 作 为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渊 源 法 律 ,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 专 利 法 、 商 标 法 、 著 作 权 法 和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这 四 个 专 门 法 律 是 知 识 产 权 最 重 要 、 最 基 本 的 法 律 渊 源 , 直 接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具 体 问 题 加 以 规 范 。 宪 法 。 宪 法 是 我 国 根 本 大 法 , 是 国 家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通 过 最 严 格 的 程 序 制 定 的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的 规 范 化 法 律 文 件 。 它 是 国 家 各 种 法 律 、 法 令 的 立 法 依 据 , 其 基 本 原 则 必 须 为 各 · 6 · 知 识 产 权 导 论
知识产权导论 法律部门所遵循。我国宪法中有四条(第20条、22条、47条 和89条)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如第20条规定:“国家 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 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民法和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民法的许多原则都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 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法律渊源。民法的第五章第三节专门对知 识产权保护作了规定。如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享有 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95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第 96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 用权受法律保护。第97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 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 民对于自己的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 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刑法也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对于违反 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情节 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如:假冒他人专利而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责任者可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 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可依照刑法第127、第187条或比照 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法院 审理案件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法。在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时,应当以这些法律为依据 科技进步法。科技进步法是有关我国科学技术工作的 项基本法律。它的总则对知识产权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国家
法 律 部 门 所 遵 循 。 我 国 宪 法 中 有 四 条 ( 第 2 0 条 、 2 2 条 、 4 7 条 和 8 9 条 )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规 定 。 如 第 2 0 条 规 定 : “ 国 家 发 展 自 然 科 学 和 社 会 科 学 事 业 , 普 及 科 学 和 技 术 知 识 , 奖 励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和 技 术 发 明 创 造 ” 。 民 法 和 刑 法 。 民 法 是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的 法 律 。 民 法 的 许 多 原 则 都 适 用 于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 是 知 识 产 权 法 的 重 要 法 律 渊 源 。 民 法 的 第 五 章 第 三 节 专 门 对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作 了 规 定 。 如 第 9 4 条 规 定 : 公 民 、 法 人 依 法 享 有 著 作 权 ( 版 权 ) , 依 法 有 署 名 、 发 表 、 出 版 、 获 得 报 酬 等 权 利 。 第 9 5 条 规 定 : 公 民 、 法 人 依 法 取 得 的 专 利 权 受 法 律 保 护 。 第 9 6 条 规 定 : 法 人 、 个 体 工 商 户 、 个 人 合 伙 依 法 取 得 的 商 标 专 用 权 受 法 律 保 护 。 第 9 7 条 规 定 : 公 民 对 自 己 的 发 现 享 有 发 现 权 。 发 现 人 有 权 申 请 领 取 发 现 证 书 、 奖 金 或 者 其 他 奖 励 。 公 民 对 于 自 己 的 发 明 或 其 他 科 技 成 果 , 有 权 申 请 领 取 荣 誉 证 书 、 奖 金 或 者 其 他 奖 励 。 ” 刑 法 也 是 国 家 重 要 的 基 本 法 。 对 于 违 反 知 识 产 权 的 法 律 规 定 , 故 意 侵 害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为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可 以 适 用 刑 法 。 如 : 假 冒 他 人 专 利 而 情 节 严 重 的 , 对 直 接 责 任 者 可 比 照 刑 法 第 1 2 7 条 的 规 定 ,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对 违 反 商 标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 可 依 照 刑 法 第 1 2 7 、 第 1 8 7 条 或 比 照 刑 法 第 1 8 8 条 的 规 定 ,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民 事 诉 讼 法 、 行 政 诉 讼 法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 这 是 我 国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时 所 必 须 遵 循 的 程 序 法 。 在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诉 讼 案 件 时 , 应 当 以 这 些 法 律 为 依 据 。 科 技 进 步 法 。 科 技 进 步 法 是 有 关 我 国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的 一 项 基 本 法 律 。 它 的 总 则 对 知 识 产 权 做 了 概 括 性 的 规 定 :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导 论 · 7 ·
知识产权导论 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 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产权问题的涉及面很广, 常要受其他有关法律的补充调整。如技术合同法、食品卫生 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和税法等。这些相应的法律规 范都是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时所不可缺少的。至于行政法规 是由国家最髙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化 文件,如条例、细则和办法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法规 主要有:《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 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 的规定》、《专利代理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我国与外国缔结或我国加入并生 效的国际法规文件。这种国际条约一旦在我国生效,与我国 国内法一样,对我国国家机关、企业和公民具有约束力。所 以,国际条约应当成为我国法律渊源之一。我国1980年6月 3日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3月19日 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1989年10月 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从1992年10月15日 和10月30日起,分别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 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正式成员国,1993年4月30日加 入了《保护录音制作者防止未经认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1994年1月1日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8月9日 《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在我国正式生 效,1995年3月30日加入了《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 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此外还加入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
和 全 社 会 尊 重 知 识 、 尊 重 人 才 、 尊 重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者 的 创 造 性 劳 动 ,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 。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的 涉 及 面 很 广 , 常 要 受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的 补 充 调 整 。 如 技 术 合 同 法 、 食 品 卫 生 法 、 产 品 质 量 法 、 环 境 保 护 法 和 税 法 等 。 这 些 相 应 的 法 律 规 范 都 是 在 处 理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时 所 不 可 缺 少 的 。 至 于 行 政 法 规 是 由 国 家 最 高 行 政 机 关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制 定 和 颁 布 的 规 范 化 文 件 , 如 条 例 、 细 则 和 办 法 等 。 与 知 识 产 权 有 关 的 行 政 法 规 主 要 有 : 《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 、 《 商 标 法 实 施 细 则 》 、 《 著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 、 《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条 例 》 、 《 实 施 国 际 著 作 权 条 约 的 规 定 》 、 《 专 利 代 理 人 条 例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 国 际 条 约 。 国 际 条 约 是 我 国 与 外 国 缔 结 或 我 国 加 入 并 生 效 的 国 际 法 规 文 件 。 这 种 国 际 条 约 一 旦 在 我 国 生 效 , 与 我 国 国 内 法 一 样 , 对 我 国 国 家 机 关 、 企 业 和 公 民 具 有 约 束 力 。 所 以 , 国 际 条 约 应 当 成 为 我 国 法 律 渊 源 之 一 。 我 国 1 9 8 0 年 6 月 3 日 正 式 加 入 《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公 约 》 , 1 9 8 5 年 3 月 1 9 日 正 式 成 为 《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 的 成 员 国 , 1 9 8 9 年 1 0 月 4 日 加 入 《 商 标 国 际 注 册 马 德 里 协 定 》 , 从 1 9 9 2 年 1 0 月 1 5 日 和 1 0 月 3 0 日 起 , 分 别 成 为 《 保 护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伯 尔 尼 公 约 》 和 《 世 界 版 权 公 约 》 的 正 式 成 员 国 , 1 9 9 3 年 4 月 3 0 日 加 入 了 《 保 护 录 音 制 作 者 防 止 未 经 认 可 复 制 其 录 音 制 品 公 约 》 , 1 9 9 4 年 1 月 1 日 加 入 了 《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 , 1 9 9 4 年 8 月 9 日 《 商 标 注 册 用 商 品 与 服 务 国 际 分 类 尼 斯 协 定 》 在 我 国 正 式 生 效 , 1 9 9 5 年 3 月 3 0 日 加 入 了 《 国 际 承 认 用 于 专 利 程 序 的 微 生 物 保 存 布 达 佩 斯 条 约 》 , 此 外 还 加 入 了 《 关 于 集 成 电 路 知 识 产 · 8 · 知 识 产 权 导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