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印发<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 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号)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测算成果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422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 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96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 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 《云南省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政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0号) 10.《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第三轮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 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云国土〔2016〕148号); 11.《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27号),2010年7月30日); (二)技术依据 1.《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 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 3.《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 4.《农用地质量分等数据库标准(报批稿)》(国土资源部,2014年 12月31日) 5.《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6.《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国土资发 [2005]144号附件1)
3 4.《关于印发 <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 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 号);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测算成果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422 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 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 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96 号) ;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 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 号); 9.《云南省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政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0 号); 10.《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第三轮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 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云国土〔2016〕148 号); 11.《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 27 号),2010 年 7 月 30 日); (二)技术依据 1.《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 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 3.《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4.《农用地质量分等数据库标准(报批稿)》(国土资源部,2014 年 12 月 31 日) 5.《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6.《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国土资发 [2005]144 号附件 1);
7.《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国土资发[2005]144 号附件2) 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9.《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技术手册》(国土资源部2014年12 月) 10.《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14 (三)资料依据 1.统计资料:①云南统计年鉴(2013至2015年) ②各县(市、区)近三年统计年鉴; 2.征地统一年产值统计调查表(见附录1); 3.各县耕地质量分等成果(2013、2014、2015) 4.各县(市、区)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5.《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云国土〔2014 27号,2014年5月26日) 6.《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2015年10月 五、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修订征地补偿标准,必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 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协调平衡原则 修订征地价补偿标准,须与以往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避免出现大的 起伏和波动。修订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不低于以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应 当在把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对农用地价值影响的 基础上,使相邻区域同类土地产值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避 免产生新的矛盾,使新修订的征地补偿标准能够顺利实施
4 7.《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国土资发[2005]144 号附件 2); 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9.《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技术手册》(国土资源部 2014 年 12 月)。 10.《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14)。 (三)资料依据 1.统计资料:云南统计年鉴(2013 至 2015 年); 各县(市、区)近三年统计年鉴; 2.征地统一年产值统计调查表(见附录 1); 3.各县耕地质量分等成果(2013、2014、2015); 4.各县(市、区)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5.《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云国土〔2014〕 27 号,2014 年 5 月 26 日); 6.《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2015 年 10 月)。 五、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修订征地补偿标准,必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 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协调平衡原则 修订征地价补偿标准,须与以往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避免出现大的 起伏和波动。修订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不低于以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应 当在把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对农用地价值影响的 基础上,使相邻区域同类土地产值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避 免产生新的矛盾,使新修订的征地补偿标准能够顺利实施
三)公开听证原则 制订征地补偿标准,必须在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广泛征集 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依法组织听证, 并根据听证意见的合理性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改,使征地补偿标准具备 扎实的实施基础 四)主导性原则 征地补偿标准是各种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 土地质量、利用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体现。因此,在进行征地 补偿标准修订的过程中,要确定区域内影响土地价值变化的主要因素,为 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的修订提供依据,以体现农用地的自然差异、利用差 异及其区域差异。 五)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修订征地补偿标准,应以定量分析为主,对现阶段较难以定量的自然 因素、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并将定性分析的结果用于补偿 标准的调整和修订工作中,以提高成果的精度 (六)局部调整、整体适当提高的原则 我省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是通过大量的农用地数据调查、社会经济数 据调查,经反复测算,并通过各级政府层层平衡调整、听证论证后才形成 的成熟、科学的征地补偿标准。为保证新老标准相互衔接,本轮修订工作 要以上一轮的征地补偿标准成果为基础,突出以问题为导向,从局部对明 显不合理的数据进行平衡和调整,从整体上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从而 保证修订成果的连续性、可比性和现势性 在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评估测算工作中,还需遵守《农用地估价规程》 的其它相关原则
5 (三)公开听证原则 制订征地补偿标准,必须在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广泛征集 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依法组织听证, 并根据听证意见的合理性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改,使征地补偿标准具备 扎实的实施基础。 (四)主导性原则 征地补偿标准是各种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 土地质量、利用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体现。因此,在进行征地 补偿标准修订的过程中,要确定区域内影响土地价值变化的主要因素,为 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的修订提供依据,以体现农用地的自然差异、利用差 异及其区域差异。 (五)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修订征地补偿标准,应以定量分析为主,对现阶段较难以定量的自然 因素、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并将定性分析的结果用于补偿 标准的调整和修订工作中,以提高成果的精度。 (六)局部调整、整体适当提高的原则 我省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是通过大量的农用地数据调查、社会经济数 据调查,经反复测算,并通过各级政府层层平衡调整、听证论证后才形成 的成熟、科学的征地补偿标准。为保证新老标准相互衔接,本轮修订工作 要以上一轮的征地补偿标准成果为基础,突出以问题为导向,从局部对明 显不合理的数据进行平衡和调整,从整体上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从而 保证修订成果的连续性、可比性和现势性。 在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评估测算工作中,还需遵守《农用地估价规程》 的其它相关原则
六、工作对象与范围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对象及范围为:全省范围内的农用 地,主要包括:耕地、园地、牧草地和其他涉及农作物种植的土地。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价)的工作对象及范围为:全省州 市政府所在地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具备 划定征地区片条件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内,以及其它根据需要确定征地区片的农用地范围。 七、技术路线 全省的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工作需“三级协同”、历经“四个阶段” “三级协同”,即以县级行政单位为基础,省、市(州)、县(市、区) 三级协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协作单位密切配合。“四个阶段”,即通 过先自下而上的资料调查,再通过自上而下的统一分析测算;后再进行自 下而上的听证反馈,最后进行全省的汇总与验收,完成全省征地补偿标准 修订工作 本次修订的技术路线为:在第二轮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以 县为单位,首先计算县域近三年GDP、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GDP平均增 长幅度,并以该三项平均增长幅度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县域征地补偿标准整 体调整幅度,对县域原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在整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的基础上,再根据辖区范围内各分区耕地质量等别、当地征地案例、分区 边界调整以及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局部分区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 修正和调整,形成县域征地补偿标准修订的初步成果。在测算过程中,对 县级调查分析报告反映的实际情况以及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 分析,并将其影响因素纳入备选方案的修订过程中。将初步的修订成果反 馈至各县(市、区),经县级听证论证和区域综合平衡后,再进行州(市)
6 六、工作对象与范围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对象及范围为:全省范围内的农用 地,主要包括:耕地、园地、牧草地和其他涉及农作物种植的土地。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价)的工作对象及范围为:全省州、 市政府所在地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具备 划定征地区片条件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内,以及其它根据需要确定征地区片的农用地范围。 七、技术路线 全省的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工作需“三级协同”、历经“四个阶段”。 “三级协同”,即以县级行政单位为基础,省、市(州)、县(市、区) 三级协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协作单位密切配合。“四个阶段”,即通 过先自下而上的资料调查,再通过自上而下的统一分析测算;后再进行自 下而上的听证反馈,最后进行全省的汇总与验收,完成全省征地补偿标准 修订工作。 本次修订的技术路线为:在第二轮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以 县为单位,首先计算县域近三年 GDP、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 GDP 平均增 长幅度,并以该三项平均增长幅度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县域征地补偿标准整 体调整幅度,对县域原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在整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的基础上,再根据辖区范围内各分区耕地质量等别、当地征地案例、分区 边界调整以及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局部分区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 修正和调整,形成县域征地补偿标准修订的初步成果。在测算过程中,对 县级调查分析报告反映的实际情况以及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 分析,并将其影响因素纳入备选方案的修订过程中。将初步的修订成果反 馈至各县(市、区),经县级听证论证和区域综合平衡后,再进行州(市)
级、省级综合平衡;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对修订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最终确定各地征地补偿标准;成果经逐级检查和汇总,形成新一轮省级征 地补偿标准修订成果。 县域征地补偿标准以两种形式表现:即,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即,在全省州(市)、县(市、区)设立区片价的范 围内,其征地补偿标准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除此之外的区域,其征地 补偿标准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修订测算的基准时点统一为2016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
7 级、省级综合平衡;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对修订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最终确定各地征地补偿标准;成果经逐级检查和汇总,形成新一轮省级征 地补偿标准修订成果。 县域征地补偿标准以两种形式表现:即,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即,在全省州(市)、县(市、区)设立区片价的范 围内,其征地补偿标准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除此之外的区域,其征地 补偿标准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修订测算的基准时点统一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技术路线如图 1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