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配置效率和资金运用水平。 1.3.3有利于加快我国银行的电子化进程 由于国际保理是一项电子商务,EDI(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通信系统 技术的应用使得全球信息传递更为迅捷、准确和高效,拓展保理业务可以强化国内外 银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快我国银行电子化进程 总之,我国积极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势在必行,是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选择
源配置效率和资金运用水平。 1.3.3 有利于加快我国银行的电子化进程 由于国际保理是一项电子商务,EDI(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通信系统 技术的应用使得全球信息传递更为迅捷、准确和高效,拓展保理业务可以强化国内外 银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快我国银行电子化进程。 总之,我国积极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势在必行,是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选择。 6
2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2.1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 2.1.1国际保理业务起步晚,经营规模小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在业务开展的时间上起步较晚,经营 规模小。根据国际保理联合会( 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FCI)的统计数据,2003年 中国国际保理业务量只有2.4亿欧元,与当年世界国际保理的总量477.35亿欧元相 比,可以说只是沧海一粟。很显然,我国国际保理的发展已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发达 国家。以美国为例,2002年美国的国际贸易总额为我国的3倍,而国际保理业务量 却是我国的13倍,1998至2003年六年中,我国的保理业务量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能够开展此项业务的经营主体或保理公司少,我国现已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几家 银行也因自身的经验和技术原因,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服务方面,经营范围窄,经营 规模小。到2001年我国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公司数目仅4家,这不仅大大低于发达 国家的数目:英国34家,美国173家,意大利80家,日本43家;而且还远不如发 展中国家水平,如马来西亚12家,墨西哥13家,南非10家,泰国16家 而且迄今为止,FCI的中国会员单位仅有十二家,分别是:中国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汇丰银行和上海银行 2.1.2国际保理业务开展范围狭窄 首先,在保理模式上,我国普遍采用单保理模式,而不是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 上保理模式。这不利于与世界保理商的交流与合作,也不利于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充分发挥国际保理业务的综合服务功能。 其次,在保理业务上,我国基本上只提供到期保理业务,即到期进口商不能支 付货款时,保理商在到期后90天才无条件支付货款给出口商,这种做法与国际上 通行的融资保理做法相悖。 最后,我国基本上制作出口保理业务,不同于欧美国家保理商把出口保理和进 口保理作为一体的发展模式,达到综合规模效应。而且,我国多采用有追索权保理 业务形式,有悖于国际上通行的融资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做法,这使得保理业务 资金融通和坏帐担保的功能没有发挥出来,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国际保理的优势和 吸引力 2.1.3我国保理业务市场尚不成熟 7
2 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2.1 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 2.1.1 国际保理业务起步晚,经营规模小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在业务开展的时间上起步较晚,经营 规模小。根据国际保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 ,FCI)的统计数据,2003 年 中国国际保理业务量只有 2.4 亿欧元,与当年世界国际保理的总量 477.35 亿欧元相 比,可以说只是沧海一粟。很显然,我国国际保理的发展已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发达 国家。以美国为例,2002 年美国的国际贸易总额为我国的 3 倍,而国际保理业务量 却是我国的 13 倍,1998 至 2003 年六年中,我国的保理业务量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能够开展此项业务的经营主体或保理公司少,我国现已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几家 银行也因自身的经验和技术原因,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服务方面,经营范围窄,经营 规模小。到 2001 年我国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公司数目仅 4 家,这不仅大大低于发达 国家的数目:英国 34 家,美国 173 家,意大利 80 家,日本 43 家;而且还远不如发 展中国家水平,如马来西亚 12 家,墨西哥 13 家,南非 10 家,泰国 16 家。 而且迄今为止,FCI 的中国会员单位仅有十二家,分别是:中国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汇丰银行和上海银行。 2.1.2 国际保理业务开展范围狭窄 首先,在保理模式上,我国普遍采用单保理模式,而不是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 上保理模式。这不利于与世界保理商的交流与合作,也不利于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充分发挥国际保理业务的综合服务功能。 其次,在保理业务上,我国基本上只提供到期保理业务,即到期进口商不能支 付货款时,保理商在到期后 90 天才无条件支付货款给出口商,这种做法与国际上 通行的融资保理做法相悖。 最后,我国基本上制作出口保理业务,不同于欧美国家保理商把出口保理和进 口保理作为一体的发展模式,达到综合规模效应。而且,我国多采用有追索权保理 业务形式,有悖于国际上通行的融资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做法,这使得保理业务 资金融通和坏帐担保的功能没有发挥出来,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国际保理的优势和 吸引力。 2.1.3 我国保理业务市场尚不成熟 7
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保理业务这项金融产品在我国目前尚处于一个产品的介 绍推广期,对于保理业务在我国尚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保理业务的市场竞争也尚未 形成。因此,我国保理业务市场还处于推广发展期,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势头看, 我国的国际保理还在加快与世界接轨的步伐,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空间很大,保理市 场的潜力亟待开发,发展前景看好。 2.1.4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空间广阔 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来,我国对外贸易额大幅度攀升,巨大的国际 贸易量为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而且从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分析,例如2002年我国出口商品中日用品、纺织 皮革、服装鞋帽、电子产品及化工医药产品等消费品占总额60%以上,这类商品结 算周期短,比较合适叙做保理业务。如再以我国目前出口结算方式中赊销占70%左 右的口径计算,则2002年我国出口贸易量中有超过40%适合叙做国际保理业务,即 潜在的国际保理市场超过1350亿美元,约为2002年水平的56倍 2.2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2.2.1从宏观角度,大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环境问题 虽然我国早在1987年就出现了国际保理业务,中国银行于1992年就加入了 FCI,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 系。尽管作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会员,我国商业银行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 则》这一对FCI所有会员适用的国际惯例,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也制定了《国际 保理公约》这一用来规范国际保理业务中各方当事人行为的国际法规,但这些规 定旨在通过确定国际保理的普遍规则来促进国际保理的发展,同时尽可能兼顾各 当事人的利益。它们并不是强制性的,并不限制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当地的法律 而在其保理业务中做出超出或不相符的规定。 在《国际保理惯例规则》有这样的表述:“如果进出口保理商之间的书面协 议和《规则》的条款发生抵触、不符或超出范围时,优先使用协议条款,但其他 条款仍应从属于《规则》的论述。”同时,在《国际保理公约》中也有这样的条 款:“在保理合同双方的同意下,可以不在保理合同中使用本公约。”事实上,在 《国际保理公约》中明确规定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出口商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 的参与情况通知买方,因此,在《国际保理公约》中的国际保理是一种公开型保
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保理业务这项金融产品在我国目前尚处于一个产品的介 绍推广期,对于保理业务在我国尚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保理业务的市场竞争也尚未 形成。因此,我国保理业务市场还处于推广发展期,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势头看, 我国的国际保理还在加快与世界接轨的步伐,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空间很大,保理市 场的潜力亟待开发,发展前景看好。 2.1.4 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空间广阔 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来,我国对外贸易额大幅度攀升,巨大的国际 贸易量为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而且从我国的外贸出口结构分析,例如 2002 年我国出口商品中日用品、纺织、 皮革、服装鞋帽、电子产品及化工医药产品等消费品占总额 60%以上,这类商品结 算周期短,比较合适叙做保理业务。如再以我国目前出口结算方式中赊销占 70%左 右的口径计算,则 2002 年我国出口贸易量中有超过 40%适合叙做国际保理业务,即 潜在的国际保理市场超过 1350 亿美元,约为 2002 年水平的 56 倍。 2.2 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2.2.1 从宏观角度,大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环境问题 虽然我国早在 1987 年就出现了国际保理业务,中国银行于 1992 年就加入了 FCI,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 系。尽管作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会员,我国商业银行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 则》这一对 FCI 所有会员适用的国际惯例,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也制定了《国际 保理公约》这一用来规范国际保理业务中各方当事人行为的国际法规,但这些规 定旨在通过确定国际保理的普遍规则来促进国际保理的发展,同时尽可能兼顾各 当事人的利益。它们并不是强制性的,并不限制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当地的法律 而在其保理业务中做出超出或不相符的规定。 在《国际保理惯例规则》有这样的表述:“如果进出口保理商之间的书面协 议和《规则》的条款发生抵触、不符或超出范围时,优先使用协议条款,但其他 条款仍应从属于《规则》的论述。”同时,在《国际保理公约》中也有这样的条 款:“在保理合同双方的同意下,可以不在保理合同中使用本公约。”事实上,在 《国际保理公约》中明确规定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出口商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 的参与情况通知买方,因此,在《国际保理公约》中的国际保理是一种公开型保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