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理念[英]丹尼斯•罗伊德 的纷扰中,依然是惟一的主宰,他的命令被人烙遵不疑。 05.R.Bendix,Max Weber:An Intellectual Portiait,PP.413-414. 06.同上,pp,379-380 07.有关社会契约论,现代而又有影响力的叙述,或许可以在罗尔斯所著A Theory of Justice(1971)中看到. 08.H.S,Hughes,Consciousness and Society(1959,p.13.应该补充的是比较近代的社 会学宁可用“模式”一词,而不是韦伯的“理想型”。 09.现已废止的1971年工业关系法案I.R.Act.1971),规定用假扣押的方式对抗命的工 会执行罚金,可看作典型的例证: ents n 85 iousness and Society.p,137. 14.J.A.C.Brown.Preud and the Post-Freudians(1961)pp.13-16:A.Storr.,Humar A。 and Society.p.211 若要在规定行为标准的初级法令(Pmye9与记载初级法令应如何探知、适用 16. 变更或判断的次级法令(secondary rules)间作更明确的区分,参见HL.A.Hart所著T he Concept of Law(1961),Chapter 5. 第三章法律与道德 我们在前面一章已经看到,法律的权威所以正当,大部 分由于我们相信遵守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的缘故,不过,同 时要附带声明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不单纯。本章的目 的就是以通俗的用语来充分探讨这种关系。然后才在随后的 四章中,研究这项问题比较特殊的几面,那就是,第一,自 然法的研究,包括一种较高法律规律控制着人为实证法的重 要观念:第二,实证主义者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实证法享有 自主的空间,在那里它的有效性绝不容任何其他法律一不论 是不是自然法一挑战:第三,法律与正义的问题:最后则是法律 与自由的关系。在这.五章范围内,我们将由不同的角度来讨 论一个历久不变的问题:人为的法律(man-madeLaw,法学家通 常称为“实证法”一positive law,译注或译为实存法一在这 里两者意义相同)如何与价值系统发生关联,这种关联使人类 的生活产生目的与意义,同时为人生带来与众不同的性质。 法律与宗教 当今之世,我们已经习惯于一种世俗的观念,将法律看 ,33,制作孔府藏书
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 33 - 制作:孔府藏书 的纷扰中,依然是惟一的主宰,他的命令被人烙遵不疑。” 05. R.Bendix,Max Weber:An Intellectual Portiait,PP.413 一 414. 06. 同上,pp,379-380 07. 有关社会契约论,现代而又有影响力的叙述,或许可以在罗尔斯所著 A Theory of Justice (1971)中看到。 08. H.S,Hughes,Consciousness and Society(1959),p.13.应该补充的是比较近代的社 会学宁可用“模式”一词,而不是韦伯的“理想型”。 09. 现已废止的 1971 年工业关系法案(I.R.Act. 1971),规定用假扣押的方式对抗命的工 会执行罚金,可看作典型的例证。 10. Barkun,Law Without Sanctions(1968). 11. Future of an Illusion,pp,4-6. 12. Civi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s,p,85. 13. H.S.Hughes,Consciousness and Society,p,137. 14. J.A.C.Brown,Preud and the Post 一 Freudians(1961)pp.13 一 16;A.Storr.,Human Aggression(1968). 15. D.Macrae,Ideology and Society,p.211. 16. 若要在规定行为标准的初级法令(Primary rules)与记载初级法令应如何探知、适用、 变更或判断的次级法令(secondary rules)间作更明确的区分,参见 H.L.A.Hart 所著 T he Concept of Law(1961),Chapter 5。 第三章 法律与道德 我们在前面一章已经看到,法律的权威所以正当,大部 分由于我们相信遵守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的缘故,不过,同 时要附带声明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不单纯。本章的目 的就是以通俗的用语来充分探讨这种关系。然后才在随后的 四章中,研究这项问题比较特殊的几面,那就是.,第一,自 然法的研究,包括一种较高法律规律控制着人为实证法的重 要观念;第二,实证主义者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实证法享有 自主的空间,在那里它的有效性绝不容任何其他法律—不论 是不是自然法—挑战;第三,法律与正义的问题;最后则是法律 与自由的关系。在这.五章范围内,我们将由不同的角度来讨 论一个历久不变的问题:人为的法律(man-madeLaw,法学家通 常称为“实证法”—positive law,译注:或译为实存法—在这 里两者意义相同)如何与价值系统发生关联,这种关联使人类 的生活产生目的与意义,同时为人生带来与众不同的性质。 法律与宗教 当今之世,我们已经习惯于一种世俗的观念,将法律看
法律的理念[英]丹尼斯·罗伊德 作人类为人类所定,并应依纯粹的人类术语加以判断的规范。 较早时期人类的态度与此截然不同,当时的法律被视为神圣, 这说明它属灵或属神的起源。法律、道德和宗教无可避免地 互相关联。某些法律确实可以在神学上找到立法的根源,“十 诫”(Ten Commandments)就是一例;而其余的,虽然很明显是 肇因于世人,却以立法者获得属灵的启示为由,而赋予它们 神圣的色彩。而且古时候的立法者,常被看作神秘、半神性 或英雄人物。古代希腊对立法者的特殊看法,在柏拉图《法 律篇》一书的章首曾有描述,其中雅典人问克里特岛人:“你 们制定法律,究竟是为谁,为神,还是为人?”那位克里特人 回答:“还用问吗?为神,当然是为神。” 这种认为法律以某种形式根植于宗教,并诉诸神圣或半 神圣的惩罚以维持其功效的观念,显然更要为法律之能具备 权威,以及我们前面所提,相信遵守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的 想法,负大部分的责任。相信高处的天神们直接、或间接通 过人间的代理,以天火为法律写之不朽内容的人,对现代法 学家,如奥斯丁,所主张法律的效用系于其刑罚与处分的观 念,当不至感到讶异。早期的法律并不缺少人为的处罚,相 反的,古代的制度在设计与施用酷刑方面,显得极富创意, 包括各种拷打、分尸以至于罗马刑罚中,将轼父者捆在袋子 里,伴以鸡、狗、毒蛇与猿猴掷进大海的古怪处分。即使罪 犯侥幸逃避了世间的刑罚,天神也会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候 以他们自己的方法加以惩治。在古希腊剧作家的作品中,众 所周知奥瑞斯特斯的故事,充分说明了人们相信天神会干涉 蹈法犯纪者的观念。奥瑞斯特斯为了替被谋害的父亲报仇, 而手刃他的生母与生母的情夫。于是弗锐司(译注希腊神话中 复仇的女神)出现了,为了这件拭亲案而毫不容情地追缉他, 最后因为雅典娜(译注:希腊神话中代表战争、技艺及智慧的女 神)的介人,众神的愤怒才稍得安抚。这个故事同时也说明天 -34.制作:孔府藏书
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 34 - 制作:孔府藏书 作人类为人类所定,并应依纯粹的人类术语加以判断的规范。 较早时期人类的态度与此截然不同,当时的法律被视为神圣, 这说明它属灵或属神的起源。法律、道德和宗教无可避免地 互相关联。某些法律确实可以在神学上找到立法的根源,“十 诫”(Ten Commandments)就是一例;而其余的,虽然很明显是 肇因于世人,却以立法者获得属灵的启示为由,而赋予它们 神圣的色彩。而且古时候的立法者,常被看作神秘、半神性 或英雄人物。古代希腊对立法者的特殊看法,在柏拉图《法 律篇》一书的章首曾有描述,其中雅典人问克里特岛人:“你 们制定法律,究竟是为谁,为神,还是为人?”那位克里特人 回答:“还用问吗?为神,当然是为神。” 这种认为法律以某种形式根植于宗教,并诉诸神圣或半 神圣的惩罚以维持其功效的观念,显然更要为法律之能具备 权威,以及我们前面所提,相信遵守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的 想法,负大部分的责任。相信高处的天神们直接、或间接通 过人间的代理,以天火为法律写之不朽内容的人,对现代法 学家,如奥斯丁,所主张法律的效用系于其刑罚与处分的观 念,当不至感到讶异。早期的法律并不缺少人为的处罚,相 反的,古代的制度在设计与施用酷刑方面,显得极富创意, 包括各种拷打、分尸以至于罗马刑罚中,将轼父者捆在袋子 里,伴以鸡、狗、毒蛇与猿猴掷进大海的古怪处分。即使罪 犯侥幸逃避了世间的刑罚,天神也会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候, 以他们自己的方法加以惩治。在古希腊剧作家的作品中,众 所周知奥瑞斯特斯的故事,充分说明了人们相信天神会干涉 蹈法犯纪者的观念。奥瑞斯特斯为了替被谋害的父亲报仇, 而手刃他的生母与生母的情夫。于是弗锐司(译注:希腊神话中 复仇的女神)出现了,为了这件拭亲案而毫不容情地追缉他, 最后因为雅典娜(译注:希腊神话中代表战争、技艺及智慧的女 神)的介人,众神的愤怒才稍得安抚。这个故事同时也说明天
法律的理念[英]丹尼斯罗伊德 神在分配正义时所具备的弹性,它可能是多神论下的产品, 由于其中一位反对另外一位,因此缓和了原本严苛的法律。 随着希伯来人一神论的发展,上帝严厉而执拗的意志,使其 他宗教利用万神庙中诸神的争执而轻易在道德上获得妥协的 想法,逐渐无处容身。 虽然,由这一方面来看,宗教在赋予法律神圣性质方面, 确实居于关键地位,但我们不可因此认为,规范某一特定国 家的全部法律必定被视为直接成间接出于神授。实际上不可 变更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之间通常都有区别,因为它们具 体表现了详细的社会结构以及各分子与统治者,乃至于与整 个宇宙的关系,其余的法律与它比较,在性质上显然出于人 为,而且缺乏普遍的意义。无可置疑地,某些社会,如古代 的埃及,把治理国家的法老当做上帝在世间的化身,以至于 这项区别不容易呈现,因为统治王朝的任何命令,不论内容 多么琐屑,都具有天神的权威。但大部分的古代社会,并没 有把统治者看做天神,因此在法律的领域里,单纯的人为立 法和神授法律间仍有明显的区别。 希伯来人和希腊人的影响 古代世界的人类中,特别是希伯来人和希腊人,把这种 属神与属人生活的对比表现得十分尽致,以致在多方面影响 了此后西方社会对法律的观念。希伯来人否认任何形式的多 神信仰和神治观念,而代之以一种坚定不移的一神论,在这 种信仰中上帝的意旨成为全人类道德的共同模式,它之所以 能被遵行是靠上帝对违反者一不论是个人或整个民族一所施 的处罚。希伯来的先知,不断地以崇高壮丽的言语,复述上 帝不可抗拒的律法,不论是统治者或是一般庶民,对它都负 有义务。谁若玩忽了上帝的意旨,上帝会对他们施以相当的 惩罚。人间尽管有统治者一希伯来人承认君王,认为他们出 于上帝的合法检选,与上帝一般神圣一这些君王可以而且的 ,35.制作:孔府藏书
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 35 - 制作:孔府藏书 神在分配正义时所具备的弹性,它可能是多神论下的产品, 由于其中一位反对另外一位,因此缓和了原本严苛的法律。 随着希伯来人一神论的发展,上帝严厉而执拗的意志,使其 他宗教利用万神庙中诸神的争执而轻易在道德上获得妥协的 想法,逐渐无处容身。 虽然,由这一方面来看,宗教在赋予法律神圣性质方面, 确实居于关键地位,但我们不可因此认为,规范某一特定国 家的全部法律必定被视为直接成间接出于神授。实际上不可 变更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之间通常都有区别,因为它们具 体表现了详细的社会结构以及各分子与统治者,乃至于与整 个宇宙的关系,其余的法律与它比较,在性质上显然出于人 为,而且缺乏普遍的意义。无可置疑地,某些社会,如古代 的埃及,把治理国家的法老当做上帝在世间的化身,以至于 这项区别不容易呈现,因为统治王朝的任何命令,不论内容 多么琐屑,都具有天神的权威。但大部分的古代社会,并没 有把统治者看做天神,因此在法律的领域里,单纯的人为立 法和神授法律间仍有明显的区别。 希伯来人和希腊人的影响 古代世界的人类中,特别是希伯来人和希腊人,把这种 属神与属人生活的对比表现得十分尽致,以致在多方面影响 了此后西方社会对法律的观念。希伯来人否认任何形式的多 神信仰和神治观念,而代之以一种坚定不移的一神论,在这 种信仰中上帝的意旨成为全人类道德的共同模式,它之所以 能被遵行是靠上帝对违反者—不论是个人或整个民族—所施 的处罚。希伯来的先知,不断地以崇高壮丽的言语,复述上 帝不可抗拒的律法,不论是统治者或是一般庶民,对它都负 有义务。谁若玩忽了上帝的意旨,上帝会对他们施以相当的 惩罚。人间尽管有统治者—希伯来人承认君王,认为他们出 于上帝的合法检选,与上帝一般神圣—这些君王可以而且的
法律的理念[英]丹尼斯,罗伊德 确借着王权而在他们的子民间推行法律。可是倘若这些法律 与上帝的意旨冲突的话将如何呢?同时在具体事例中上帝的 意旨应该怎样确定? 根据《圣经·旧约》后几章的记载,在希伯来人信仰中 的先知时代,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很明显。君王不妨拟议,但 由上帝裁决;纯粹君王的命令绝不能和摩西“十诫”中所呈现 上帝的意志抵触。旧约圣经里,有许多君王和民众因为背弃 了那些法律,谙媚其他的神灵或异族的生法方式,以致遭到 惩罚。如果上帝的意志不能直接由圣经本身得知,就由先知 一像历史上任何一群出类拔萃的人物一样一宣布。这些人不 论在僧侣政治的国度里或在神职制度中,从未有过一官半爵 全凭他们个人的领袖气质,以及在信仰方面与上帝神交的强 烈感觉,而终于能在世间建立起本诸神谕的道德法,它的范 围和裁判仰赖的不是统治者或僧侣们的认可,而是那些被信 灵充满的个人心中浮现的灵感或直觉。必须依这种方式阐释 的道德法,充分显示人类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可能并且经常与 上帝为管理人类而定的天条相悖,同时它并显示,单纯的人 为律法,在面对统治者本身也无法宣达,无法解释的神授律 法时,是不可能拥有任何效力的。 人为立法,即使出于上帝授权的统治者之手,仍有与上 帝律法抵触的可能,因而使统治者陷入人类所置身的一种道 德困境之中,一方面是法律,另一方面是道德和宗教,两者 的主张可能不一。不论人为的立法享有何种地位,在道德上 拥有何种权威,却很可能和产生该权威的道德相左。因此, 在否认人类法律是道德的化身方面,希伯来人的贡献,功不 可没,但对这一项结论,还需要有两点补充。 首先,希伯来人观念的神授律法,事实上已使法律与道 德成为同义词。认为因为真正的法律既然是上帝意志的化身, 那么其他任何人为的立法都不能潜用法律之名。而且,由于 ,36制作:孔府藏书
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 36 - 制作:孔府藏书 确借着王权而在他们的子民间推行法律。可是倘若这些法律 与上帝的意旨冲突的话将如何呢?同时在具体事例中上帝的 意旨应该怎样确定? 根据《圣经·旧约》后几章的记载,在希伯来人信仰中 的先知时代,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很明显。君王不妨拟议,但 由上帝裁决; 纯粹君王的命令绝不能和摩西“十诫”中所呈现 上帝的意志抵触。旧约圣经里,有许多君王和民众因为背弃 了那些法律,谙媚其他的神灵或异族的生法方式,以致遭到 惩罚。如果上帝的意志不能直接由圣经本身得知,就由先知 —像历史上任何一群出类拔萃的人物一样—宣布。这些人不 论在僧侣政治的国度里或在神职制度中,从未有过一官半爵, 全凭他们个人的领袖气质,以及在信仰方面与上帝神交的强 烈感觉,而终于能在世间建立起本诸神谕的道德法,它的范 围和裁判仰赖的不是统治者或僧侣们的认可,而是那些被信 灵充满的个人心中浮现的灵感或直觉。必须依这种方式阐释 的道德法,充分显示人类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可能并且经常与 上帝为管理人类而定的天条相悖,同时它并显示,单纯的人 为律法,在面对统治者本身也无法宣达,无法解释的神授律 法时,是不可能拥有任何效力的。 人为立法,即使出于上帝授权的统治者之手,仍有与上 帝律法抵触的可能,因而使统治者陷入人类所置身的一种道 德困境之中,一方面是法律,另一方面是道德和宗教,两者 的主张可能不一。不论人为的立法享有何种地位,在道德上 拥有何种权威,却很可能和产生该权威的道德相左。因此, 在否认人类法律是道德的化身方面,希伯来人的贡献,功不 可没,但对这一项结论,还需要有两点补充。 首先,希伯来人观念的神授律法,事实上已使法律与道 德成为同义词。认为因为真正的法律既然是上帝意志的化身, 那么其他任何人为的立法都不能潜用法律之名。而且,由于
法律的理念[英]丹尼斯,罗伊德 法律的内容仅仅包括上帝的规定或受圣灵启示的人所发展出 来的宗教法或道德法,无形中为神权政治奠下了初基。这种 情形在.先知时代结束之后的犹太国家和喀尔文主义发韧之 初,都可以看到,它们把法律与道德合而为一,未受圣灵启 示的法律一概不予承认。由于一切有效的人类法律都被严格 地认为是道德法的表现,人为律法和道德法互相抵触的可能 性便为之消释。不过这种观念隐含有一项危机,当我们提到 对希伯来式概念的第二点意见时,就会明白。这便是:道德法 的渊源局限在属灵启示的经典之中,必须仰赖那些使自己和 别人相信他们受有圣灵启示的人,提供权威。此外,即使是 已经存在的经籍,也有许多暖昧的文字和疑问,假如它们在 性质上被视为一种法律,那么必须要有权威性的解释才行」 于是,在信仰与宗教狂热竞相将它们的意志加诸徒众,并攻 汗(或是施以惩罚,如果它们办得到那些根据神召或偏好而宁 将法律作其他解释者的时候,便产生了可供个人解释的无限 空间。此外,对已经认可的法律解释每放弃一次,上帝的意 志,就无异被否认了一次,很明显,对系争观点的任何不同 意见,都是一种严重的冒读,这在纯粹人为法律的争执中, 绝不致于发生。这种做法可能导致的结果,不是严格的正统 思想大获全胜一像日内瓦的喀尔文一并把它的道德教条延伸 到社会生活的每一层面,就是造成一种无政府状态,每一个 人都按照自己所获的道德启示来解释法律。后面这种情形在 宗教改革的早期,经常于德国境内出现,当时像再洗礼教派(A nabaptists)那种狂热团体的领袖们,受到宗教的鼓舞,奋力想 把他们那种情绪激昂的信仰施于整个社会。 希伯来人对道德法的观念,因为诉诸个人灵感和神灵的 启示,无可避免地加深了信仰中非理性与神秘主义的因素, 上帝的行事非常奇妙,不是人类所能完全了解,可是即令如 此,人类依然应该衷心喜悦地遵从他的旨意。“他要杀我,我 ,37制作:孔府藏书
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 37 - 制作:孔府藏书 法律的内容仅仅包括上帝的规定或受圣灵启示的人所发展出 来的宗教法或道德法,无形中为神权政治奠下了初基。这种 情形在.先知时代结束之后的犹太国家和喀尔文主义发韧之 初,都可以看到,它们把法律与道德合而为一,未受圣灵启 示的法律一概不予承认。由于一切有效的人类法律都被严格 地认为是道德法的表现,人为律法和道德法互相抵触的可能 性便为之消释。不过这种观念隐含有一项危机,当我们提到 对希伯来式概念的第二点意见时,就会明白。这便是:道德法 的渊源局限在属灵启示的经典之中,必须仰赖那些使自己和 别人相信他们受有圣灵启示的人,提供权威。此外,即使是 已经存在的经籍,也有许多暖昧的文字和疑问,假如它们在 性质上被视为一种法律,那么必须要有权威性的解释才行。 于是,在信仰与宗教狂热竞相将它们的意志加诸徒众,并攻 汗(或是施以惩罚,如果它们办得到)那些根据神召或偏好而宁 将法律作其他解释者的时候,便产生了可供个人解释的无限 空间。此外,对已经认可的法律解释每放弃一次,上帝的意 志,就无异被否认了一次,很明显,对系争观点的任何不同 意见,都是一种严重的冒读,这在纯粹人为法律的争执中, 绝不致于发生。这种做法可能导致的结果,不是严格的正统 思想大获全胜—像日内瓦的喀尔文—并把它的道德教条延伸 到社会生活的每一层面,就是造成一种无政府状态,每一个 人都按照自己所获的道德启示来解释法律。后面这种情形在 宗教改革的早期,经常于德国境内出现,当时像再洗礼教派(A nabaptists)那种狂热团体的领袖们,受到宗教的鼓舞,奋力想 把他们那种情绪激昂的信仰施于整个社会。 希伯来人对道德法的观念,因为诉诸个人灵感和神灵的 启示,无可避免地加深了信仰中非理性与神秘主义的因素, 上帝的行事非常奇妙,不是人类所能完全了解,可是即令如 此,人类依然应该衷心喜悦地遵从他的旨意。“他要杀我,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