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有了新的诠释呢,还是因为我们的被调查者还未达到足够的觉悟呢,这有赖于进一步的调查研 究。另一个问题是判断:“胎儿出生前只是妇女身体的一部分,妇女可以任意处置包括堕胎。胎 儿的生命权固然重要,但是妇女拥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应先被考虑。”如果说前面一种观 点是“同情母亲派”,那么现在的这个观点就是“放纵女性派”。经统计,55.2%的人反对这种观 点(见图8),大家对这派的观点要比对“同情母亲派”严厉多了。 接下来是有关性行为的。为此我们出了两妇女必须为自己的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当性行为 道判断题。这两个判断题是“妇女是否必须为导致怀孕时,不能由于妇女自己的粗心大意或不检 自己的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当性行为导致怀 点而牺牲无辜的生命。 孕时,不能由于妇女自己的粗心大意或不检点 而牺牲无辜的生命。”和“妇女对自己的性行 为确实负有责任,而必要时进行流产也是承担 这种责任的表现。”这两种表述是互相矛盾的, 同意 不清楚 我们故意出了这两道互相矛盾的判断题,并在 排版时把它们分开一段距离。结果我们发现 图9 对于第一条陈述,同意和反对的人数相差无几(见图9),而到了第二条陈述,同意的人竟是反 对的人4.3倍(见图10)。何以有如此巨大的转变?因为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这方面的观点是含混 不清的,根本没有坚定的立场。前一种责 妇女对自己的性行为确实负有责任,而必要时进行流产也是 任是对生命的尊重,后一种责任是对生命承担这种责任的表现 的蔑视。他们竟然在如此大的两极轻易跳 跃,性行为的责任问题是他们的盲区。到 底什么是性行为的责任,这是值得进一步 探讨的问题。 最后是取用社会的爱心来解决被迫生 同意 反对 不清楚 出的婴儿的抚养问题是否道德。相关陈述 是:“如果孕妇不想要生出来的婴儿,可以 让别人或社会福利机构和团体收养。”经调查,34人同意,73人反对,18人不清楚。大部分人 是反对的,理由很简单:这是孕妇在逃避义务,而且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在中国就更不行了) 对堕胎的取舍
义有了新的诠释呢,还是因为我们的被调查者还未达到足够的觉悟呢,这有赖于进一步的调查研 究。另一个问题是判断:“胎儿出生前只是妇女身体的一部分,妇女可以任意处置包括堕胎。胎 儿的生命权固然重要,但是妇女拥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应先被考虑。” 如果说前面一种观 点是“同情母亲派”,那么现在的这个观点就是“放纵女性派”。经统计,55.2%的人反对这种观 点(见图 8),大家对这派的观点要比对“同情母亲派”严厉多了。 接下来是有关性行为的。为此我们出了两 道判断题。这两个判断题是“妇女是否必须为 自己的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当性行为导致怀 孕时,不能由于妇女自己的粗心大意或不检点 而牺牲无辜的生命。”和“妇女对自己的性行 为确实负有责任,而必要时进行流产也是承担 这种责任的表现。”这两种表述是互相矛盾的, 我们故意出了这两道互相矛盾的判断题,并在 排版时把它们分开一段距离。结果我们发现, 对于第一条陈述,同意和反对的人数相差无几(见图 9),而到了第二条陈述,同意的人竟是反 对的人 4.3 倍(见图 10)。何以有如此巨大的转变?因为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这方面的观点是含混 不清的,根本没有坚定的立场。前一种责 任是对生命的尊重,后一种责任是对生命 的蔑视。他们竟然在如此大的两极轻易跳 跃,性行为的责任问题是他们的盲区。到 底什么是性行为的责任,这是值得进一步 探讨的问题。 最后是取用社会的爱心来解决被迫生 出的婴儿的抚养问题是否道德。相关陈述 是:“如果孕妇不想要生出来的婴儿,可以 让别人或社会福利机构和团体收养。”经调查,34 人同意,73 人反对,18 人不清楚。大部分人 是反对的,理由很简单:这是孕妇在逃避义务,而且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在中国就更不行了)。 对堕胎的取舍 妇女必须为自己的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当性行为 导致怀孕时,不能由于妇女自己的粗心大意或不检 点而牺牲无辜的生命。 5 7 5 0 1 8 0 2 0 4 0 6 0 同意 反对 不清楚 图 9 妇女对自己的性行为确实负有责任,而必要时进行流产也是 承担这种责任的表现。 91 21 13 0 20 40 60 80 100 同意 反对 不清楚 图 10
我们的题目是这样出的: 以下各项理由中,您认为 可以作为堕胎理由的有: 不可以作为堕胎理由的有 A胎儿畸形B预知胎儿会死亡C怀孕妇女的生命受到怀孕的威胁D婚内性生活避孕 失败但不想要孩子E婚外或婚前性生活避孕失败但不想要孩子F婚外或婚前性生活 没有避孕导致怀孕但不想要孩子G被强奸受孕H其它 我们把统计结果列在下面的表格中 a d 可作为理由的 114 105 不可以作为理由的20 上面每列数据加起来没有一列是125的,最多120,最少113,显然有人对有些理由不置可 否,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的分析。大家普遍认为ABCG可以作为理由,约2/3的人反对DF但对E 有所放松。其实DEF正是社会上比较普遍的堕胎理由,也是在实际生活中分歧最大的,所以调查 结果数量差异不大,而ABCG是个别案例,且大家容易达成一致,只是为了伦理讨论的全面而提 出的,所以调査结果数据差异悬殊。大家赞同ABCG是理所应当的,现在我们着重分析DEF。对D 的反对是因为双方有婚姻这个基础,孩子是名正言顺的,唯一的困难是可能违反计划生育或给家 庭带来负担,但这总比没有结婚就有孩子要好得多,所以反对D的人要比反对E的多一点。需要 补充的是:反对E意味着将婚前和婚外性行为置于一个危险的境地一一一旦避孕失败了就不能堕 胎,就算有天大的困难也得负责任,这无疑在婚前或婚外性行为双方身上又加了一道约束,使双 方在性问题上更冷静理智。至于F么,不想要孩子却不避孕,这种危险的,为了一时愉悦,不计 后果的性行为是可耻的,应该受到谴责,所以反对的人较E又有所上升 经调查我们发现,认为堕胎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的人数,与认为堕胎问题是一个不很 重要的社会问题的人数之比为3:1:非常关心这个问题的与无所谓的为1:1.3。我认为这反映了 我们大学生还是有很高社会责任意识的。我们国家有很多问题:环境问题、资源问题、人口问题 教育问题……他们能把堕胎问题与上面这些问题摆在一个层面上,可见他们对社会伦理(而不仅 仅是堕胎)有很高的重视程度。至于会去关心这个问题的人少了一点,这也很自然。现在我国的
我们的题目是这样出的: 以下各项理由中,您认为 可以作为堕胎理由的有: 不可以作为堕胎理由的有: A 胎儿畸形 B 预知胎儿会死亡 C 怀孕妇女的生命受到怀孕的威胁 D 婚内性生活避孕 失败但不想要孩子 E 婚外或婚前性生活避孕失败但不想要孩子 F 婚外或婚前性生活 没有避孕导致怀孕但不想要孩子 G 被强奸受孕 H 其它 我们把统计结果列在下面的表格中: a b c d e f g 可作为理由的 93 109 114 41 55 36 105 不可以作为理由的 20 9 6 77 58 77 12 上面每列数据加起来没有一列是 125 的,最多 120,最少 113,显然有人对有些理由不置可 否,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的分析。大家普遍认为 ABCG 可以作为理由,约 2/3 的人反对 DF 但对 E 有所放松。其实 DEF 正是社会上比较普遍的堕胎理由,也是在实际生活中分歧最大的,所以调查 结果数量差异不大,而 ABCG 是个别案例,且大家容易达成一致,只是为了伦理讨论的全面而提 出的,所以调查结果数据差异悬殊。大家赞同 ABCG 是理所应当的,现在我们着重分析 DEF。对 D 的反对是因为双方有婚姻这个基础,孩子是名正言顺的,唯一的困难是可能违反计划生育或给家 庭带来负担,但这总比没有结婚就有孩子要好得多,所以反对 D 的人要比反对 E 的多一点。需要 补充的是:反对 E 意味着将婚前和婚外性行为置于一个危险的境地——一旦避孕失败了就不能堕 胎,就算有天大的困难也得负责任,这无疑在婚前或婚外性行为双方身上又加了一道约束,使双 方在性问题上更冷静理智。至于 F 么,不想要孩子却不避孕,这种危险的,为了一时愉悦,不计 后果的性行为是可耻的,应该受到谴责,所以反对的人较 E 又有所上升。 经调查我们发现,认为堕胎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的人数,与认为堕胎问题是一个不很 重要的社会问题的人数之比为 3:1;非常关心这个问题的与无所谓的为 1:1.3。我认为这反映了 我们大学生还是有很高社会责任意识的。我们国家有很多问题:环境问题、资源问题、人口问题、 教育问题……他们能把堕胎问题与上面这些问题摆在一个层面上,可见他们对社会伦理(而不仅 仅是堕胎)有很高的重视程度。至于会去关心这个问题的人少了一点,这也很自然。现在我国的
大学生的生存压力很大,在学校里被艰深的教学内容摧残掉自信,将来毕业后面临严峻的就业形 势,社会又对大学生寄予各种厚望,大学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还能关心与现在的他们基本没多 大关系的堕胎问题,实属不易。 2.人物访谈 (采访DV、录音和采访稿请见附件二、三、四、五) 对于人物的选择,我们有针对性地挑选了5个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他们分别是刘女士(医生) 艾先生(基督徒)、吴女士(佛教徒)、薛同学(本科生)、周学长(研究生)。 A.刘女士(年龄:38职业:医生宗教信仰:无宗教信仰) 刘女士是一名医生。经过8年的医科学习及丰富的临床经验,她掌握了足够的医学知识,这 对于我们的课题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知识基础。由于很多人是因为尊重生命权的原因反对堕 胎,但又不确定在母腹中的胎儿是不是生命,所以我们特地咨询了刘女士。 刘女士明确地告诉了我们,在医学上,规定12周是一个婴儿成型的时间。故若要考虑到生 命权的问题,在怀孕12周之前进行堕胎并不算剥夺一个无辜的生命。 而被问及刘女士自己是如何看待堕胎问题的。她很肯定地说她赞成。即使是胎儿已经发展到 12周以后,她以为按照中国的国情,堕胎也是不应该被法律禁止的。她说:“妇女决定堕胎肯定 是因为怀孕生子会对她自身或家人产生很大的麻烦。而社会离不开个人,若是法律禁止堕胎,那 肯定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对于中国的国情来说,人口众多给国家带来了很大的负担,故 堕胎也是一种控制人口的有效方法。” 而且,刘女士并不赞成法律是否禁止堕胎会对社会风气产生影响的说法。她认为现在社会的 性行为自由的现状并不会因为禁止堕胎等条款受到改善,反而会引发出更多的社会问题。她说: “若是妇女怀孕但又无法承担责任,法律上有规定不能堕胎,势必会产生更多的弃婴,这些都对 社会发展不利。”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刘女士是个很关心社会的公民,考虑问题时会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后 果放在第一位。的确,在中国,人口是个很大的问题,否则国家也不会出台计划生育的政策并严 格实施了二十多年。想必在中国,法律不禁止堕胎或许说真的是利大于弊的 B.艾先生(年龄:26岁职业:咨询宗教信仰:基督徒)
大学生的生存压力很大,在学校里被艰深的教学内容摧残掉自信,将来毕业后面临严峻的就业形 势,社会又对大学生寄予各种厚望,大学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还能关心与现在的他们基本没多 大关系的堕胎问题,实属不易。 2 .人物访谈 (采访 DV、录音和采访稿请见附件二、三、四、五) 对于人物的选择,我们有针对性地挑选了 5 个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他们分别是刘女士(医生)、 艾先生(基督徒)、吴女士(佛教徒)、薛同学(本科生)、周学长(研究生)。 A.刘女士 (年龄:38 职业:医生 宗教信仰:无宗教信仰) 刘女士是一名医生。经过 8 年的医科学习及丰富的临床经验,她掌握了足够的医学知识,这 对于我们的课题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知识基础。由于很多人是因为尊重生命权的原因反对堕 胎,但又不确定在母腹中的胎儿是不是生命,所以我们特地咨询了刘女士。 刘女士明确地告诉了我们,在医学上,规定 12 周是一个婴儿成型的时间。故若要考虑到生 命权的问题,在怀孕 12 周之前进行堕胎并不算剥夺一个无辜的生命。 而被问及刘女士自己是如何看待堕胎问题的。她很肯定地说她赞成。即使是胎儿已经发展到 12 周以后,她以为按照中国的国情,堕胎也是不应该被法律禁止的。她说:“妇女决定堕胎肯定 是因为怀孕生子会对她自身或家人产生很大的麻烦。而社会离不开个人,若是法律禁止堕胎,那 肯定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对于中国的国情来说,人口众多给国家带来了很大的负担,故 堕胎也是一种控制人口的有效方法。” 而且,刘女士并不赞成法律是否禁止堕胎会对社会风气产生影响的说法。她认为现在社会的 性行为自由的现状并不会因为禁止堕胎等条款受到改善,反而会引发出更多的社会问题。她说: “若是妇女怀孕但又无法承担责任,法律上有规定不能堕胎,势必会产生更多的弃婴,这些都对 社会发展不利。”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刘女士是个很关心社会的公民,考虑问题时会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后 果放在第一位。的确,在中国,人口是个很大的问题,否则国家也不会出台计划生育的政策并严 格实施了二十多年。想必在中国,法律不禁止堕胎或许说真的是利大于弊的。 B.艾先生 (年龄:26 岁 职业:咨询 宗教信仰:基督徒)
对于堕胎这个问题,艾先生作为一个虔诚的基督徒,是持反对意见的。 在基督徒的教义中,人的生命是上帝创造的。他引用了《圣经一诗篇》中的话语:“我尚未 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已写在你的册上了。”艾先生 认为人的价值和意义是上帝赋予的,人类本身是不知道的,所以人也没有权利去剥夺别人的生命 但有些人辩驳说孩子在母胎中时还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母亲又自己的生殖权,即选择生与 不生的权力。艾先生对于这个观点的态度是:大多数人保护的不仅仅是自己的生殖权,保护的更 是自己性行为自由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性行为的自由就是指不计后果的,不承担责任的性行为的 自由。这也就和不良的社会风气有了直接的联系。艾先生认为堕胎的问题正是回应社会风气的产 物。堕胎是否合法直接影响着将来的家庭结构、政府将来处理问题的方式以及社会风气的走向 故要严肃对待 对于堕胎更多的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艾先生毫不迟疑地说道德是其根本。“道德是法 律的根基,法律是60分的道德”是他的观点 在采访中,艾先生也充分表露出了对那些被扼杀在腹中的婴儿的同情。他引用了《圣经》里 的一段故事,即在耶稣出生后还是婴儿时,希律王听到预言担心耶稣篡位,就命令处死伯利恒(耶 稣出生地)所有2岁以下的婴儿以免后患。熟悉基督徒教义的人都知道,耶稣来到世上是来为人 死,赎人的罪的。但那些婴儿却没有来得及被耶稣拯救一一正是因为人的罪。如今,也正是某些 成人的罪使那些最为无辜的胎儿死去,所以堕胎是应该被制止而不是被鼓励的。 谈及强奸受孕的话题,艾先生认为婴孩是应该被生下来的,但如果妇女没有能力抚养,则社 会及福利机构就具有责任去抚养。总的来说,生命权是最重要的。 在生命权和计划生育的矛盾中,艾先生更倾向于生命权。他说:“生命权的重要性是远大于 人口控制的。我们作为公民的确有义务履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但我们更应该聚焦于防预措施。如 果万一由于不可避免的因素怀上第二胎,我们就不应该鼓励堕胎。因为人口控制只是一个时代的 产物。生命却是被永恒的上帝所创造的。” 对艾先生做完整个采访,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基督徒对于堕胎问题的否定态度。所以可 以得出,宗教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会影响对于堕胎问题的看法的。 C吴女士(年龄:48岁职业:中学英语老师宗教信仰:佛教徒) 作为一个虔诚的佛教徒,吴女士的观点却令人有些出乎意料。堕胎的道德问题长久以来一直 是宗教界争论的一个问题。在大部分宗教教义中,堕胎被视为是一种犯罪的行为。然而,随着时
对于堕胎这个问题,艾先生作为一个虔诚的基督徒,是持反对意见的。 在基督徒的教义中,人的生命是上帝创造的。他引用了《圣经--诗篇》中的话语:“我尚未 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已写在你的册上了。”艾先生 认为人的价值和意义是上帝赋予的,人类本身是不知道的,所以人也没有权利去剥夺别人的生命 权。 但有些人辩驳说孩子在母胎中时还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母亲又自己的生殖权,即选择生与 不生的权力。艾先生对于这个观点的态度是:大多数人保护的不仅仅是自己的生殖权,保护的更 是自己性行为自由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性行为的自由就是指不计后果的,不承担责任的性行为的 自由。这也就和不良的社会风气有了直接的联系。艾先生认为堕胎的问题正是回应社会风气的产 物。堕胎是否合法直接影响着将来的家庭结构、政府将来处理问题的方式以及社会风气的走向。 故要严肃对待。 对于堕胎更多的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艾先生毫不迟疑地说道德是其根本。“道德是法 律的根基,法律是 60 分的道德”是他的观点。 在采访中,艾先生也充分表露出了对那些被扼杀在腹中的婴儿的同情。他引用了《圣经》里 的一段故事,即在耶稣出生后还是婴儿时,希律王听到预言担心耶稣篡位,就命令处死伯利恒(耶 稣出生地)所有 2 岁以下的婴儿以免后患。熟悉基督徒教义的人都知道,耶稣来到世上是来为人 死,赎人的罪的。但那些婴儿却没有来得及被耶稣拯救——正是因为人的罪。如今,也正是某些 成人的罪使那些最为无辜的胎儿死去,所以堕胎是应该被制止而不是被鼓励的。 谈及强奸受孕的话题,艾先生认为婴孩是应该被生下来的,但如果妇女没有能力抚养,则社 会及福利机构就具有责任去抚养。总的来说,生命权是最重要的。 在生命权和计划生育的矛盾中,艾先生更倾向于生命权。他说:“生命权的重要性是远大于 人口控制的。我们作为公民的确有义务履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但我们更应该聚焦于防预措施。如 果万一由于不可避免的因素怀上第二胎,我们就不应该鼓励堕胎。因为人口控制只是一个时代的 产物。生命却是被永恒的上帝所创造的。” 对艾先生做完整个采访,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基督徒对于堕胎问题的否定态度。所以可 以得出,宗教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会影响对于堕胎问题的看法的。 C.吴女士 (年龄:48 岁 职业:中学英语老师 宗教信仰:佛教徒) 作为一个虔诚的佛教徒,吴女士的观点却令人有些出乎意料。堕胎的道德问题长久以来一直 是宗教界争论的一个问题。在大部分宗教教义中,堕胎被视为是一种犯罪的行为。然而,随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