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352.3-2005 531.4.1虽然有53.1.4的要求,但对于每种污染物而言,只要这三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小 于规定的限值,三次试验结果中允许有一次的值超过限值,但不得超过该限值的1.1倍。即使有一 种以上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限值,不管是发生在同一次试验中,还是发生在不同次的试验中都是允 许的。 53.1.42当用气体燃料进行试验时,求得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量应小于表2中对汽油车要求的限 值 531.5如果符合下面的条件,5.3.1.4规定的试验次数可减少(参见图1)。其中V是第一次试验 的结果,V2是第二次试验的结果。 一次试验 0.70L 一合格 vt>1.10L 二次试验 V1≤0.85L 是 合格了 Vt+Va≤1.70L 否 Va>1.10L 或Vt≥L 和va≥L 次试验 Va l 和Va<L 合格 和Va<J 是 V 和Va≥L 或Va≥L 否 (+h+/<L是—合格 否 不合格 图1型式核准I型试验流程图 53151如果得到的每种污染物或两种污染物排放量的和,不大于070L(即V1≤0.70L),则只 进行一次试验。 53152如果不满足5.3.1.5.1的要求,但每种污染物或两种污染物排放量的和满足了以下要求
GB18352.3-2005 则只需进行两次试验 V1≤0.85L和V1+V2≤1.70L和V2≤L 532双怠速试验(测定双怠速的CO、HC和高怠速的λ值) 5321除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外,所有汽车都必须进行此项试验 53.2.1.1对于两用燃料车,必须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此项试验。 532.12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仅用该气体燃料进行此项试验 5322制造厂在型式核准时,应提交双怠速的CO、HC污染物排放值和高怠速的λ值的控制范 围。并保证在出厂后24个月内车辆的高怠速λ值在控制范围内。 5323如果实测的双怠速CO、HC排放值和高怠速λ值在制造厂申报的控制范围内,则记录制造 厂的申报值,否则记录实测值 53.24试验在Ⅰ型试验结束后立即进行,试验方法按附录D规定。 5325制造厂应对生产下线的汽车进行双怠速试验。当按照附录D进行试验时,汽车的双怠速 CO、HC排放值和高怠速λ值都应在制造厂型式核准时申报的控制范围内。 533Ⅲ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533.1除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外,所有汽车都必须进行此项试验。 53.3.1.1对于两用燃料车,仅对燃用汽油进行此项试验。 533.1.2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仅对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此项试验 5332按附录E进行试验时,发动机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曲轴箱污染物排入大气。 534N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534.1所有汽油车都必须进行此项试验。两用燃料车仅对燃用汽油进行此项试验 5342按附录F进行试验时,蒸发污染物排放量应小于2g/试验。 535V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535.1所有轻型汽车应根据52的规定进行此项试验。 5351.1两用燃料车仅用汽油进行此项试验,燃用气体燃料时的劣化系数可采用燃用汽油时的劣 化系数 535.12按附录G所述的程序,在试验跑道上、或道路上、或底盘测功机上,进行80000km耐 久性试验,确定实测劣化系数。 535.1.3在制造厂要求下,检测机构可在完成V型试验之前,应用表3的劣化系数进行I型试 验。完成V型试验后,检测机构可以用V型试验中测得的劣化系数替代表3的劣化系数,以修正记 录在附录B中的型式核准I型试验结果。 53.52虽然在5351中有要求,制造厂可以选用按53.5.1规定实测的劣化系数,也可以选用 表3中所规定的劣化系数嶝代5351的实测劣化系数进行I型试验。劣化系数是用来确定是否满足 53.14和7.1的要求。 表3劣化系数 劣化 发动机类别 数 HC +NO 点燃式发动机 压燃式发动机 1.2 536Ⅵ型试验(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和HC排放试验) 536.1所有汽油车都必须进行此项试验。两用燃料车仅对汽油进行此项试验。 5.36.2汽车放置在带有负荷和惯量模拟的底盘测功机上。按附录C规定的运转循环1部、排气取 样和分析方法进行试验。 53.6.21试验由I型试验1部的四个城区运转循环组成。附件CA描述了试验1部,并由此附件
GB18352.3-2005 的图CA.1和图CA.2加以说明。试验共持续780s,试验期间不得中止,并在发动机起动时开始取样 53622试验应在环境温度266K(-7℃)下进行。试验前,试验汽车应按规定进行预处理,以 保证试验结果的再现性。预处理和其他试验规程按附录H进行 5.3.62.3试验期间排气被稀释,并按比例收集样气。试验汽车的排气按照附录H规定的规程进行 稀释、取样和分析,并测量稀释排气的总容积。分析稀释排气的CO和HC。 5363试验应进行三次。CO和HC测得的排放量必须小于表4所示限值 53631虽然有53.63的要求,但对于每种污染物而言,只要这三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小于规 定的限值,三次测量结果中允许有一次的值超过限值,但不得超过该限值的11倍。即使有一种以上的污 染物超过规定的限值,不管是发生在同一次试验中,还是发生在不同次的试验中都是允许的。 表4Ⅵ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试验温度266K(-7℃ 类别级别 基准质量(RM)/kg Co, L/(g/km) HC, 1,/(g/km) 第一类车 部 15 RM≤1305 15 第二类车 1305<FM≤1760 24 2.7 1760<RM 5.3.6.32如果三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在限值的100%到110%之间,在制造厂要求下 5.3.6.3规定的试验次数可以增加到十次,此时,仅要求十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小于限值。 5364符合下面的条件,5.3.6.3规定的试验次数可以减少。 5364.1如果每种污染物的测量结果,不大于0.70L,则只进行一次试验 53642如果不满足5364.1的要求,但每种污染物能满足以下要求,则只需进行两次试验 V1≤0.85L和V1+V2≤1.70L和V2≤L 537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 537.1所有汽车都必须进行此项试验。 537.2按附件IA进行试验时,车载诊断(OBD)系统应满足附录I的要求。 538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和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试验 538.1对于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必须按照附录L进行试验。 5382对于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如果满足了5382.1和53822的要求,则不必按照附录 L进行试验。 53821标识 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应至少标注以下识别内容 5382.1.1汽车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 5382.1253.83中记载的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的厂牌和零件识别号。 53822资料 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应附有下列资料 538221汽车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 5.382225.383中记载的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的厂牌和零件识别号 538223此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所适用的车型,以及是否适用于装有车载诊断(OBD)系统 的汽车的标识; 5.38224如需要,应提供安装指南; 538225这些资料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提供 随同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的专页 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出售时的包装盒上 其他合适方式
GB18352.3-2005 这些资料必须能在汽车制造厂散发到销售点的产品目录中查到。 5383汽车制造厂应以电子格式向检测机构和(或)型式核准机关提供必需的资料,这些资料需 与相关的零件号和型式核准文件链接 这些资料应包括 汽车的厂牌和型式 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的厂牌和型式 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的零件号 相关车型的型式核准号 539燃用LPG或NG汽车的型式核准试验 对于燃用LFG或NG的汽车,必须按照附录K进行试验。 6型式核准扩展 按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的扩展,应根据下列条款进行 6.1与排气污染物有关的扩展(I型和Ⅵ型试验) 6.1.1基准质量不同的车型 6.1.1.1如果基准质量只要求使用相邻的较大二级或任何较小级的当量惯量,则型式核准可以扩展 到该车型。 6.1.1.2对于第二类车,如果须扩展车型的基准质量所要求使用的当量惯量小于已型式核准车型所 用的当量惯量,且已型式核准车型测得的污染物质量在要求扩展车型所规定的限值之内,则可以批 其扩展 6.12总传动比不同的车型 在下列条件下,对已型式核准的车型,可以扩展到仅总传动比不同的其他车型。 6.1.2.↑对于在Ⅰ型和Ⅵ型试验中所使用的每一传动比,均须确定其比例 E=v2-VI 式中,V1和V2分别为发动机转速在100r/min时,已型式核准车型和要求扩展车型所对应的汽车速 6.122对于每一传动比,若E≤8%,则无须重复I型和Ⅵ型试验,即可批准其扩展 6.123如果至少有一个挡位的传动比E>8%,但每种挡位下,传动比E≤13%,则必须重做I 型和Ⅵ型试验,但经型式核准检测机构同意,可在制造厂选定的实验室内进行。试验报告必须送交 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 613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不同的车型 只要完全符合上述6.1.1和6.1.2规定的条件,则某一已型式核准的车型,可以扩展到仅在总传 动比和基准质量不同的其他车型。 6.14当某一车型按照6.1.1至61.3的规定获得扩展后,此扩展车型不可再扩展到其他车 62与蒸发污染物有关的扩展(Ⅳ型试验) 62.1在下列条件下,对装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的某一已型式核准的车型,可以进行扩展 6.2.1.1燃料/空气计量(即:喷射、化油器)的基本原理必须相同。 62.1.2燃油箱的形状,燃油箱和液体燃料软管的材料必须相同。试验必须在截面和软管大致长度 方面最恶劣的系族进行。由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决定是否接受不同的油气分离器。燃油箱 的容积差必须在±10%以内。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必须相同。 621.3贮存燃油蒸气的方法必须相同,如活性炭罐的形状和容积、贮存介质、空气滤清器(如果 用于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等
GB18852.3-2005 6214化油器浮子室的燃油容积差必须在10m以内。 62.15脱附贮存蒸气的方法(即:空气流量,起动点或运转循环中的脱附容积)必须相同。 62.16燃油计量系统的密封和通气方法必须相同 622进一步说明: (1)允许发动机尺寸不同; (2)允许发动机功率不同 (3)允许自动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两轮和四轮驱动; (4)允许车身形状不同 (5)允许车轮和轮胎尺寸不同。 63与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有关的扩展(V型试验 631某一已型式核准的车型,可以扩展到发动机及污染控制装置的组合与已型式核准车型相同的 不同车型。 下列所描述的参数相同或能保持在其规定限值之内的车型,都认为其发动机及污染控制装置的 组合是相同的。 6.3.1.1发动机: 缸心距 气缸数 发动机排量(±15%) 缸体构造 气阀数 燃油系统 冷却系型式 燃烧过程 63.1.2污染控制装置: 催化转化器 催化转化器和催化单元的数量 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和形状(载体容积±10%) 催化活性的类型(氧化,三效,…) 贵金属含量(相同或更多) 贵金属比例(±15%) 载体(结构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封装型式 催化转化器位置(在排气系统中的位置和尺寸不应使催化转化器入口温度的变化大于 50K,应在Ⅰ型试验的设定负荷和120km/h匀速行驶条件下检查该温度变化 空气喷射 有或无 型式(脉动,空气泵,…) 一ECR 有或无 8313当量惯量等级:当量惯量等级应是邻近的较大二级或任何较小级的当量惯量等级。 8314V型试验可在一辆在车身、变速器(自动或手动)、车轮或轮胎的尺寸方面与待型式核准 车型不同的汽车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