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352.3-2005 64与车载诊断(OBD)系统有关的扩展 641在车载诊断(OBD)系统方面对某一已型式核准的车型,可以扩展到不同车型,只要该车型 属于附件B所述的同一汽车OBD系族。但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必须与已批准型式核准车型相同,且 符合附件B中所述的OBD发动机系族,下列汽车特性可以不同 发动机附件 轮胎 当量惯量 冷却系统 总传动比 变速器型式 车身型式 7生产一致性 必须按照附录M采取措施,来保证生产一致性。生产一致性的检查是以附录B的内容为基础。 汽车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控制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功能方面的生产 致性检查,是以附录B的内容为基础,必要时,是以52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试验为基础。 7.1进行I型试验时,如果型式核准的汽车具有一个或多个扩展,此试验可在附录A所述的车型或 相关的扩展车型上进行。 7.1.1在同一汽车系族的批量产品中任意选取三辆车,型式核准机关选定汽车后,制造厂不得对所 选汽车进行任何调整。 7.1.2尽管有C31.1的要求,试验车辆不需磨合,试验是在从生产线下线合格的车辆中抽取的样 车上直接进行 7.1.2.1然而,在制造厂要求下,试验可以在下列汽车上进行 行驶不足3000km的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行驶不足15000km的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按制造厂的磨合规范进行磨合,但不得对这些汽车进行任何调整。 7.1.22如果制造厂要求磨合汽车(“x”代表汽车磨合里程,对于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x≤ 3000km,对于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x≤15000km),其规程如下 分别测量第一辆试验车“0”km和“x”km的污染物排放量(I型试验) 计算每种污染物“0”km和“x”km之间排放量的渐变系数(FC) x”km排放量 o0”km排放量 此系数可以小于 其他汽车不必磨合,但其“0”km排放量需乘以渐变系数 此时,用于生产一致性判定的数值分别为 第一辆车为“x”km测得值 其他汽车为“0”km测得值乘以渐变系数 7.13样车按照53.1进行试验。以同样方式使用劣化系数。限值由531.4给出。 7.1.4所有这些试验均应使用附录J规定的基准燃料。 7.1.5如果型式核准机关对制造厂提供的生产标准偏差感到满意,对试验结果的判定按第MA.1章 进行。 如果型式核准机关对制造厂提供的生产标准偏差感到不满意或者制造厂没有相关记录时,对试 验结果的判定按第MA.2章进行。 7.1.6根据第MA.1章或第MA2章的判定准则,以抽取的试验样车数量为基础,一旦所有污染物
GB18352.3-2005 都满足通过判定临界值,则认为该系列产品I型试验合格;一旦某种污染物满足不通过判定临界值, 则认为该系列产品I型试验不合格。 当某种污染物满足通过判定临界值,此结论不再随其他污染物为了得出结论所追加的试验而改 变 如果不能判定所有污染物都满足通过判定临界值,而又不能判定某种污染物满足不通过判定临 界值,则抽取另一辆车进行试验(见图2)。 如果某种污染物的统计量既不满足通过判定临界值又不满足不通过判定临界值,在加抽车辆试 验时,制造厂可随时决定终止试验。这种情况应判定为生产一致性检查I型试验不合格。 试验三辆 计算试验统计量 根据附录MA,是否至少有 种污染物的试验统计量是 此批产品生产一致性 符合“不通过”临界值? 检查I型试验不合格 否 根据附录MA,是否至少有 一种污染物的试验统计量 符合“通过”临界值? 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判定“通过 是否全部污染物均判定通过”是此批产品生产一致性 检查I型试验合格 否 追加一辆车进行试验 图2生产一致性检查I型试验流程图 72进行Ⅲ型试验时,应对711抽取的所有汽车都进行此项试验。当按附录E试验时,测量结果 必须满足5332的要求。 7.3进行Ⅳ型试验时,应按照第F7章的规定进行试验。 74车载诊斷(oBD)系统的一致性检查 7.4.1当型式核准机关认为生产质量可能不满足要求时,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一辆车,进行附件 IA所述试验。 742若此车符合了附件IA所述试验的要求,则认为车载诊断(OBD)系统的生产一致性满足要 求 743若所抽汽车不能满足742的要求,必须从批量产品中再随机抽取四辆车,进行附件MA所述 试验。试验可在行驶里程不足15000km的汽车上进行。 7.44若至少有三辆车满足了附件IA所述试验的要求,则认为车载诊断(OBD)系统的生产一致性 清足要求。 75如果某一车型不能满足7.1、7.2、7.3和74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的任意一条,车辆制造厂都 应尽快釆取所有必需的措施来重新建立生产一致性,否则应撤消该车型的型式核准
GB183523-2005 8在用车符合性 对已通过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车型,制造厂还必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 汽车正常寿命期内,污染控制装置始终保持其功能。在表2所示的Ⅲ阶段,必须在5年或80000km 内(以先达到者为准),对这些措施进行检查。在表2所示的Ⅳ阶段,必须在5年或100000km(以 先达到者为准),对这些措施进行检查。 8.1型式核准机关进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时,应以制造厂提供的资料为基础。 附录N中的图N.1和图N.2是在用车符合性检查程序。 8.1.1确定在用车系族的参数 在用车系族由基本结构参数确定,系族内各汽车的这些参数必须相同。因此,各车型如至少具 有相同的或在规定允差范围内的下列参数,则可认为属于同一在用车系族: 燃烧过程(二冲程、四冲程、旋转式) 缸数 一缸体结构(直列、V型、星型、水平对置、其他)(斜置或方向不作为缸体的条件) 发动机供油方式(如:直喷或非直喷) 冷却系型式(风冷、水冷、油冷 进气方式(自然进气、增压) 发动机所用燃料(汽油、柴油、NG、LPG、等),如果某一燃料是常用的,则两用燃料车可 归属于该燃料车 催化转化器型式(三效催化转化器或其他) 颗粒捕集器(有或没有) 排气再循环(有或没有) 系族内0.7-1.0倍最大排量之间的发动机 8.12制造厂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8.12.1制造厂的名称和地址; 8.122制造厂资料所涉及范围的各个法定代表人的人名、地址、电话和传真号、emil地址; 8.1.23制造厂资料中各车型的型号 8.124适用时,制造厂资料中各车型的目录,即按照81.1的在用车系族组 8.125适用时,在用车系族内这些车型的车辆识别号(VIN)代码(VIN前缀); 8.1.26在用车系族内这些车型的型式核准证书号,适用时,还包括所有扩展和现场修理/召回号; 8.1.27制造厂资料所涉及汽车的型式核准扩展和现场修理/召回的详细情况(如型式核准机关要 求) 8.128制造厂所收集资料的时间范围; 8.1.29制造厂资料中汽车的生产日期(如:2007年制造的汽车); 8.1210制造厂的在用车符合性检查规程,包括 8.1.2.10.1确定汽车所在地的方法; 8.12.102汽车选择和剔除准则 8.12.103本程序所采用的试验型式和规程 8.12.104制造厂为确定在用车系族组所采用的接受/剔除准则; 8.12.10.5制造厂收集资料的地域范围; 8.12.106所采用的样车数和采样计划。 8.12.11制造厂在用车符合性检查的结果,包括: 8.12.11.1包括在试验程序内各汽车(无论试验或没有试验)的特征。特征包括
GB18352.3-2005 车型 车辆识别号(VIN) 汽车注册号 生产日期 使用地区(如已知) 一所装轮胎型号 812.112某汽车从样车中被剔除的原因 812.113样车中每辆汽车的维护保养历史(包括所有的召回) 81.2.11.4样车中每辆汽车的修理历史(如已知); 81.2.11.5试验资料,包括 试验数据 试验地点 汽车里程表上指示的行驶距离 试验燃料规格(如:基准燃料或市售燃料) —试验条件(温度、湿度、大气压力) 测功机设定(如:测功机惯性质量、功率设定) 试验结果(从每系族中至少三种不同汽车得到) 812.12车载诊断(OBD)系统中的指示记录。 82制造厂收集的资料必须非常充分,以便能评定出在用车是否符合规定的正常使用条件,并且能 代表制造厂对地区市场的了解程度 如果制造厂能向型式核准机关证明,某一汽车系族车型的年销售量少于5000辆,允许制造厂不 进行此车型的在用车符合性自检。 83以8.1的审核为基础,型式核准机关必须做出如下决定之 该车型或该在用车系族的在用车符合性满足要求,不需要进一步采取任何行动;或者 制造厂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无法做出决定,要求制造厂进一步提供资料或试验数据;或者 该车型或该在用车系族中某车型的在用车符合性不能满足要求,需要按附录N进行试验。 虽然根据82允许制造厂不对某车型进行自检,但是型式核准机关可以要求按附录N对该车型 进行试验 84如果为了检查在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需要进行I型试验时,使用的试验规 程必须符合附录N规定的统计程序。 8.5型式核准机关会同制造厂选择试验样车时,一定要选择确实有证据是在正常条件下行驶了足够 里程的汽车。选择样车一定要征求制造厂的意见,并允许制造厂参与汽车的确认检查。 86在型式核准机关的监督下,授权制造厂对那些排放水平超标的汽车进行检查,甚至是破坏性检 查,以确定那些可能不是由于制造厂本身原因(例如试验前使用了含铅汽油)造成的劣化。一旦检 查结果确认了导致排放超标的责任不在制造厂,则这些试验结果将从在用车符合性检查中剔除 87如果型式核准机关按照附录N规定的准则,判定试验结果为不符合,制造厂必须按照第N6章 采取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应扩展到属同一车型的在用车,因为这些车可能会由于同样缺陷受到 影 制造厂提出的补救措施计划必须经型式核准机关批准。由制造厂负责完成经批准的补救措施计 9标准的实施 9.1自表5规定之日起,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在表5规定日期之前
GB183523-2005 可以按照本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型式核准的申请和批准。 对于按本标准批准型式核准的轻型汽车,其生产一致性的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从表5规定的型式核准执行日期后一年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 标准要求。 表5型式核准执行日期 试验项目 第Ⅲ阶段 第Ⅳ阶段 I型试验 Ⅲ型试验 Ⅳ型试验 2007.7.1 V型试验 2010.7.1 Ⅵ型试验 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 第一类汽油车 2008.7.1 其他车辆 2010.7.1 92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凡根据本标准要求型式核准、生产的车型,其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