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40.50 Z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352.3-2005 代替GB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I,N) 2005-04-15发布 2007-07-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告 2005年第1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 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等五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日期如下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自2007年7月 1日起实施) 2.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13402005,自2005年7 月1日起实施) 3.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32005,自2005 年7月1日起实施) 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CB16169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 实施) 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456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 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83522-2001) 2.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 3.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CB1134089) 4.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CB147613-93) 5.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收集法(CB14763-93) 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GB161691996) 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GB/T45691996) 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161692000 9.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45692000 特此公告。 2005年4月5日
GB18852.3-2005 目 次 前言…… 1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 5技术要求和试验· 6型式核准扩展… 7生产一致性 12 8在用车符合性 9标准的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型式核准申报材料 附录B(资料性附录)型式核准证书格式 附录C(规范性附录)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Ⅰ型试验) 附录D(规范性附录)测定双怠速的CO、HC和高怠速的λ值(双怠速试验 附录E(规范性附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Ⅲ型试验 附录F(规范性附录)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Ⅳ型试验) 附录G(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V型试验) 附录H(规范性附录)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和HC排放试验(Ⅵ型试验)… 附录I(规范性附录)车载诊断(OBD)系统 附录J(规范性附录)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附录K(规范性附录)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汽车的特殊要求… 附录L(规范性附录)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 附录M(规范性附录)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附录N(规范性附录)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判定方法 116 附录O(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
GB18352.3-2005 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 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 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98/6/FC指令《修订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 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止至2003/76/EC的各项修 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 M类车型的分组 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将原Ⅱ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 实施时间; 参照经201116/EC修订的70/156/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 认证的各项法律》附件X的内容,增加了附录M“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Ⅲ阶段和第Ⅳ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 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I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 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与GB18352.2-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加严了排放限值; 改变了I型试验和Ⅳ型试验的试验规程 增加了Ⅵ型试验的要求、双怠速试验的内容、车载诊断(OBD)系统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 车符合性检査及其判定规程、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和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 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要求; 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 录L、附录M和附录N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O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提出了第Ⅳ阶段预告性要求,在标准规定的执行日期前两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予以 确认。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北京汽车研究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4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83522-2001。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GB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N阶段)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 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 测量方法,以及双怠速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 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 方面的型式核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176(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规定得到型式核准的N1类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95200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CB1496-19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T5181-2001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C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1769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8047车用压缩天然气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19159车用液化石油气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类汽车 32M1、M2和N1类汽车 按GB/T150892001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g的载货汽车 33第一类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