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金新论21 捅所见的汉金链块大多重以两计,谁能断言它们必定是论斤使 用?从常理而论,汉金既为价值尺度,就应有大值大度、小值 小度之可能,法律既明言物品“呈黄金为价”,就必有按价付金 之习。而按西汉法定的黄金斤等于万钱①的比价,金一两值 钱625文,一铢值钱26文,这并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大额款项。 西汉粮价每石通常数卜,布一匹数百,羊一头近千,牛一头数 千。人民每年成人要交人头税120钱,更赋千。雇工年工资数 千乃至上万,“中人”(应属中上)家赀十万。与这些数字相比, 少量黄金的使用并不是不可思议的。 当然,中下层社会使用黄金的机会肯定比上层社会要少得 多。但是在任何一个实行金本位制的社会(更何况西汉这样虽 以金为币但未必实现了金本位制的社会),只要存在着阶级,存 在着贫富分化,下层人民接触黄金的机会都不可能与上层相比, 难道能以此否认黄金在这样的社会里是流通手段么?黄金是否 成为流通手段是一回事,黄金是否因两极分化而集中于少数人 之手是另…回事,决不能混为一谈。黄金作为流通手段,并不 意味着人民富裕,也不意味着他们实际上使用了多少黄金,而 仅仅意味者他们在法律上有使用黄金作为交换媒介的权利。而 这·点在西汉是无疑的。因为没有任何史料把黄金描绘为身份 性的“特供券”。我们可以说上层阶级聚敛了大部分黄金,但不 能说黄金只在上层流通,不是“上下通行”。 其次,汉代文献中“用黄金为流通手段的记载”虽然与用 铜钱的记载相比要少得多,但并非绝无仅有。 〈管子·立政篇)口:“黄金者,用之量也”;《轻重甲〉又 E1:“黄金刀布,民之通货也”。所谓“用之量”即价值之尺度 而所谓“通货”,即流通手段也(管子)这几篇的作者对黄金 ①〈汉书·食货志 叫:,b
22市场的昨天与今天:商品经济市场理性·社会公正 作为货币的两项最主要的职能,都下了明确的定义,其用语之 准确,令今人亦不免叫绝! 管子·国蓄篇》进一步论证了《轻重甲〉所背定的黄金的 通货”职能,语云:“五谷食米,民之同命也;黄金刀布,民 之通施也;故善者执其通沲,以御其司命。”夫“司命”者,生 活必需品也,“通施”亦如前文之“通货”,流通手段也。清末 何如璋《管子析疑》:“通施,犹通移也,谓金币为百姓交易流 通之用也”。郭沫若〈管子集校》:“通施、通化(货)…均流 通之意”。其说是矣。在《国蓄》、《轻重》诸篇作者看来,控制 了作为流通手段的“黄金刀币”,就可以操纵作为“司命”的粮 食市场。姑且不论这种想法在经济学上是否可取,至少在该作 者看来有两点是明确的:其-,黄金不仅用作“通施”,而且是 民之通施”。换言之,它绝非“最多只在上层阶级之间流通” 者。其二,作为流通手段的黄金并非只用来交换奢侈品,它也 可以用之于“五谷食米”等民间必需品之交易中。关于后一点, 〈轻重甲》说得更清楚:“使吾得居楚之黄金,吾能令农毋耕而 食,女毋织而衣”①,以持有黄金便可交换所食所衣故也。同篇 又云:“故粟重黄金轻,黄金重而粟轻,两者不衡立”。黄金币 值高,粮食不值钱,反之,黄金贬值则粮价上扬。黄金若非流 通手段,若不能用于谷物市场,焉能如此?同类的现象,到了 唐朝人嘴里,便成了“钱轻货重”、“钱重货轻”②。唐人之所以 不复以金粟论轻重,其缘无他,就在于唐金不似汉金,已不复 为“通施”矣 〈管子·轻重》诸篇非管仲所著,已属定论。当代大多数研 ①旧本“使吾”原作“使夷吾”,从郭沫若《管子集校)改。 ②《新唐书·齐抗传》及同书《食货志}引貞元年问齐抗语。晚唐行两税法时,关 于钱货轻重的议论甚多,但无·涉及黄金者
汉金新论23 究者认为是西汉作品①。即使依少数人之说将其归之战国时,亦 可以之说明西汉情形,因为般都公认在“黄金盛行”这一问 题上,战国与西汉相似,而且并异于后世的。 现在我们从思想家那里回到形而下的领域,看看黄金流通 的原始记录。有人认为:“近代发现的汉简中,有许多关于物价 的资料,但都是以钱文计算,没有一处是金银计价的,甚至连 金银两个字也没有提到。”这话有一定的道理,与同一地区发 现的唐代文书中大量以布吊为市的状况相比,汉简中绝大多数 交易以钱为媒介确是其时代特征之一。但是汉简中并非没有黄 金流通的记载,而且这种记载不但提到了黄金二字,“甚至连” 流通二字也“提到”了:《居延汉简释文〉(商务版)卷2第307 反有简文云 ¨凵何母穷大黃金为物遗平即价流邁,不□口示铢二 十五物铢之十七,直泉万,重二十斤。” 此简文由于缺字、用词俚俗并“疑有误字,不尽可通而 难于完全释解,但大致的意思还是可知的。其中“遗(貴)平 即价”一语我认为即同书卷!第5页简文“粜粟四千石……贵 (贾)市平价,石六钱”中之“贾市平价”之意。全简的意思就 是以黄金若干铢(缺字部分可能还有两数)按市场兑价(相当 于万钱)用于“流通”,以交换20斤重的什么东西。 此外,同书卷2第38页简文云:“凡五十八两,用钱七万九 ①其中,上国维、叶世吕泛指西汉,郛沫若认为是文景时所作,赵守正认为是吴 楚乇国之乱以后,罗根泽认为是武、昭时期。我国批农学家从农学角度定之 为武帝时(《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而马非自 〈管子轻重篇新诠〉乃至定之于新养时。以上诸入中如叶世昌等原持国说, 研究后亦改主西汉矣。笔者持武帝初年说。 ②彭信威:《中图货币史》第72页,后人持此论者尚多,不…一列举。 ③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2页,陕四人民出版社1980版
24市场的昨天与今天:商品经济·市场理性·社会公正 千七百一十四,钱不适就□,出钱四千七百十四,赋就人表 是万岁吴成三两半。”又卷2第40页简文云:“出钱千三百卅七, 赋就人令水宜禄里兰子房…两。”又云:“右八两,用钱万七百 7971447141347 七十六。”这三償共四组钱、两兑价,583.51 10776 8 均为每两1347钱。陈直先生认为这是指的金、钱互兑价 格,而此三简反映的是当地“有时用黄金代替货币”,具体地说 就是以黄金“偿还高利贷的借款”①。我认为大体上是正确的, 只是两处“赋就人”不应解作偿还债务,而应解为支付雇T工 价②。换句话说就是以黄金购买劳务。当然,我们没有理由认为 在此情况下黄金除了劳务外不能购买其他东西。 正史中也有黄金为流通手段之记载。其中最有说服力的 莫过于西汉一朝盛行“伪黄金”的事实了。〈汉书·景帝纪〉“定 铸钱、伪黄金弃市律”条下孟康注曰;“民先时多作伪金,故其 语曰:‘金可作,世可度。费损甚多雨终不成。”应劲注日 先时多作伪金,伪金终不可成,而徒损费,转相诳燿,穷则起 为盗贼,故定其律也。”景帝以后,“伪黄金”这一社会问题仍 然困扰当时,武帝时甚至一度发展到“天下大抵无虑皆铸金钱 矣”的地步③,迫使当局一再重申严禁伪黄金之律。直到西汉 末,还有“吏劾更生铸伪黄金,系当死”之事④。今日汉代考古 ①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29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②“就人”即“僦人”。《汉书·汨延年传》:“初,大可农取民牛车三万两为僦(颜 师古注;………僦,谓赁之,与顧直也)……延年上簿诈增僦直……”《九章算 术卷6第三题:“输粟一万斛,一车载二十五斛,与僦直,一里一钱。”汉简 僦字皆作就,如“故霸胡亭长宁就(僦)含钱二千三百三十四 (《居延汉 简释文》卷3第76页)。如此之例尚多。 汉书·食货志》。 ④〈汉书·刘向传》
汉金新论25 中有与金饼类似的“鎏金铜饼”出土①,笔者认为很可能就是当 年的“伪黄金”实物。 然而进入东汉以后,随着“黄金时代”的消逝,“伪黄金 问题亦不复存在。而到了唐代,当局甚至不屑于为此立法矣。 为什么西汉之“民”不顾杀头的风险,“转相诳燿”,竞相 制造伪金?显然并不是为了用作不能流通的、自已用的器饰。 人们不会自已骗自已,纵使时人有以“伪金”自饰的爱好,国 家也不必去多管闲事,悬为厉禁,恫以峻法。“伪金”也并不是 为了用作贮藏手段,因为伪金与恶钱一样,是毫无贮藏价值的。 显然,制造伪金是为了用作流通手段,即用以购物,其性质与 私铸恶钱相似,而法律亦视同一罪。然而,伪金能够流通的前 提是真金-直在流通,而且不是仅在“上层社会”,而是在 民”间流通,不是偶尔见之,而是广为流行。只有这样,才会 产生“金可作,世可度”的民谣,引起为“度世”而造伪金的 社会问题,使“格雷襄法则”对黄金发生作用,像劣币驱逐良 币一样,造就“伪金”驱逐真金的恶果。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史籍中一些以黄金表示物价的记 载,不仅仅是计值而已(如某些论者所言),而是的确可以“现 金”购买的。诸如汉初“马一匹则百金”②、王莽时“黄金一斤, 易粟一斛”③,东汉初“黄金-斤易豆五升④等等,其价固皆非 常之价,其用金则不可遽断为非常也。至于前节所引诸以“直 若干金”计值的累樽、马饰、橐中装、宝劍、田亩等等,也应 该确实可购之以金。另外,〈九章算术)卷8第7题提到牛一头, ①中科院考古所洛阳发掘队:《洛阳西郊汉篡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63年第2 期 ②《史记·平准书 ③《后汉书·光武帝纪》。 ④《后汉书·冯异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