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市场的昨天与今天:商品经济市场理性社会公正 确实给人以一种“单一金本位”的印象 汉代的〈钱律)则金、钱并称,史书屡言之。如(汉书·景 帝纪》:“中六年,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汉书·食货志):“盗 铸诸金钱罪皆死”,仅武帝时就“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万 人”;〈盐铁论·错币》:“失铸伪金钱以(已)有法”,等等。与 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唐代法律在确认实物货币(绢帛)的本 位地位的同时,却完全否认贵金属(不仅是黄金)的货币职能, 并将其明确排除出货币立法的范围之外。如《唐律〉“私铸钱” 条明确规定禁止私铸的只是铜钱,“若私铸金银等钱(按唐时有 铸金银为币状以作游戏、厌胜之具者)不通时用者,不坐 反之,唐法在鼓励铸钱时,所鼓励的也只是铜钱。如元和年间 为解决“钱荒”,唐廷下令封闭银矿,而令矿主转开共生的铜 矿,因为“铜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人”2汉金与唐金 在货币立法中的地位相差如此悬殊,这难道与两朝经济状况无 关吗? 在汉代史籍中,以黄金来表示价值的例子可以说是不胜枚 举,也常为以前的汉金研究者提及。诸如衡量家产的:“百金, 中人十家之产也”,“(张)汤死,家产直不过五百金”④,尹齐 死,“家直不满五十金”⑥,扬雄家产则“不过十金”,而王温 舒、班况、宛孔氏则均有千金之产。表示物价的:梁孝王“有 ①《唐律疏议》卷25,《私铸钱)条,〈丛书集成初编》本。 ②《旧唐书·食货志》。 ③《汉书文帝纪》。 ④《汉书·张汤传)。 ⑤《汉书酷吏传 ⑥《汉书·扬離传》
汉金新论17 累樽直千金”,汉武帝“-马之饰直百金”,南越王赵佗“赐 陆生橐中直千金”,陆贾有“宝剑直百金”③,“丰镐之间,号为 土膏,其贾亩一金”,等等。汉律中则有大量以黄金计赃计罪, 定罚定赎的条款,如“《律):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⑤;“受所 监”罪:夺爵,“无爵,罚金二斤,没入所受”;“斋与女交, 罚金四两,臼姘”;“《会甲》:诸侯在国,名田他县,罚金二 两”8;“〈宫卫令》:诸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者皆下,不如令,罚 金四两”③;“〈乙令):跸先至而犯者,罚金四两”⑩;“《律》:诸 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 金二斤”;“其非吏,他赎死金二斤八两”⑩;“朝嗣侯固城,坐 酎金少四两,免”心;等等。 这种现象也是后世所没有的。诚然,像“千金之产”、“万 金之家”这类说法后世并不鲜见,但已是与“千斯仓”、“万斯 箱”之类的套语一样成了表示富裕的形容词,而失去了计值的 意义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前述汉律中以金计价而定赃罪罚 赎的条文不复见于后世法律,如《唐律》。在《唐律疏议》中盛 行的是以榘帛计赃罪罚赎,前述以金计价者或改为绢,或改为 ①〈史记·梁孝王世家 ②刘散;《西京杂记》卷上 ③《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④《汉书·东方朔传》 ⑤《汉书·陈咸传)如淳注。 ⑥(汉书·景帝纪)。 ⑦〈说文解字)女部,“姘”干筠注引(广韵 ⑧《汉书·哀帝纪)如淳注。 ⑩(汉书·张释之传)如淳注。 ⑩问上。 ⑩《汉书·昭帝纪》如淳注。 1《汉书·淮南王安传》。 ⑩《汉书·王子侯表》
18市场的昨天与今天:商品经济·市场理性·社会公正 铜,或改为徒刑。后代学者清楚地看到了两者的演变。唐人颜 师古在注“主守盗”罪时指出:“十金以上,当时律定罪之次, 若今律(按即唐律)条言-尺以上,-匹以上”①。《隋书刑法 志》说:赎罪旧(指汉律)以金,北齐代以中绢,隋〈开皂律 以铜代绢,“《唐律〉之用铜,因于隋也。清前期的沈钦韩在 比较汉《宫卫令〉与唐〈卫禁律〉时说:“唐〈卫禁律》:车驾 行,冲队者徒年;冲三卫仗者徒-年。如云罚金四两,是汉 律较唐律轻也。”③近代的沈家本就汉唐两代法律关于“主守盗” 的规定比较曰:“汉法十金即弃市,虽重,亦不为过。《唐律 十匹绞,尚遵用汉法 有趣的是,当〈汉律)原木已佚后,生活在黄金已非货币 的时代的人们已难以理解汉律的有关内容。颜师古在注《汉书 时对《金布律)便理解为:“《金布》者,令篇名也,以上有府 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篇名。”⑤这是生活在“钱帛兼行”时代 的唐人对《金布》的“想当然”。它与《金布律》的实际内容③ 及其“凡物之平贾皆当以黄金为程”的精神并不相符,其原因 ①〈汉书-衡传〉颜师古注 ②《隋书·刑法志》,又沈冢本;《汉律摭遗》前引版,1685。 ③沈钬韩;《門汉书疏证》,转引自土先谦:《汉书补注,张释之传注)。 ④沈家本:《汉律摭遗》,前引版,1398页。 ⑤〈汉书·肖望之传》颜师古注 ⑥沈家本经过辑佚考证,将其内容归为“毁伤亡失县官财物"、“饲赎人责呈黄金 为价”、“平蔚”、“坐赃”四款,其中并不涉及布。见〈汉律摭遗》〉卷17。按 汉时所言“金布”郎“黄金刀布”(《管子·轻重甲》)之省略,亦即汉律中往往 并称之“金钱”也:(金布律〉之名乃承秦代律名,而内谷则与秦异,至少与战 国时之秦律有异。盖战国时秦经济尚不甚发达,其币制扰如所谓古制九府園法, 金钱布帛并用也。故云梦睡虎地出土之战国泰简所载之〈金布律)有钱布比价 及布之广袤如式之文。始皇统货币,定金铜二等之制后,旧制遂废不行:汉 之《金布》,乃此后新订者也
汉金新论19 盖如沈家本所云:“唐律无此文”⑩,而最根本的还在于唐代无此 立法精神也。 总之,在法律上汉金作为价值尺度的地位,如果不是高于 铜钱的话,至少也与铜钱相等,在社会上黄金被丿泛用于表示 价值,举凡家产地亩,各种奢侈品以至牛羊粟豆,无不可以金 计其值。而赃罪高低、罚赎轻重,亦皆可以金为衡度。这是汉 以后历朝所未有的。还可以补充的是:昔之论者往往以汉之若 于“金”为若干万钱之例,但这如果说不足以否定汉金为流通 手段(详后)的话,那末它倒是足以证明汉金的价值尺度功能 的。如果汉代史籍中所有的“金”确实均指万钱而非真金的话 那末这倒确实有点像近代的所谓“虚金本位制”(只以金或金本 位外汇为价值尺度而并不以之流通)了。但只怕汉代货币制度 不可能发达到这…步吧! 三、汉金之为流通手段 曾经有一种有影响的看法认为:中国自古以来货币的各种 职能就是分开体现在不同的物品中的:贮藏手段主要用金银而 不用钱,流通手段则用钱不用金银,而价值尺度则两者皆可充 之。具体说到黄金,就是到汉以后爷代(例如唐代)也仍然按 “秦汉以来的惯例”,黄金“只是作为价值尺度……并不作为流 通手段”,“流通手段专用钢钱”。②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上述所谓“秦 汉以来(直至唐宋以后)的惯例”是否存在,大可怀疑。就贮 藏手段囿言,汉唐两代既用金也用钱,所不同者,汉人多藏金 ①沈家本:(汉律摭遗}前引版,第1378页。 ②彭信威:《中国货币史》序言,第8~9页;正文,第182、57页
20市场的昨天与今天:商品经济·市场理性社会公正 锭块,唐人多藏金器饰;汉人于藏金之外尤盛行藏钱,所谓 “富贵成,泉(钱)金盈”、“富人藏钱满室,犹无厌足”③是 也;而唐人于藏金银铜钱之外,尤以巨量的绢帛贮藏为特色。 但无论汉唐,均无只藏金银的“惯例”。 其实,贮藏手段固然是货币的职能之一,但并非其主要职 能,也不是其所以为货币的特征。货币(例如纸币)不一定有 贮藏手段职能,而可作萸藏手段的也不一定是货币(它可以是 任何不易损的保值商品,如占人所云“器饰宝藏,不为币 因此如果从货币学角度研究黄金,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应是我 们分析的主要方面。而在这两个方面也不存在上述的“惯例”: 唐金固然不用作流通手段,但它同样也不用作价值尺度(已如 前述);而汉金固然为法定的价值尺度(亦如前述),但它同样 也是重要的流通手段—这正是我们现在需要论证的。 否认汉金为流通手段的理由是逻辑上的,即认为汉代下 层人民贫困不堪,而“黄金动不动论斤,般人民哪里用得 起?”力…个是实证上:的,即“汉代文献中并没有用黄金为流通 手段的记载”。但这两个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以广大穷人用不起黄金来否定其为流通手段并不符 合逻辑。“西汉黄金动不动论斤”只是就帝王赏赐与上层馈赠的 记载而言的,在其他场合,黄金未必都是论斤使用。前面提到 汉律中的罚金、赎念很多都是论两的,这些律条适用对象很多 都是官僚、贵族乃至诸侯王,他们尚且有付金论两者,何以下 层人民用金反而必须论斤?冉证之以我们下文讲到的《九章算 术中用金之例,则不但以两计,还有以铢计者。日前考古发 ①陈直;(汉书新证),第167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②〈汉书·食货志) ③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