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从不同法律相互作用的整体效应看 合同法的社会作用并没有减弱,而是强化了。 上文所谓的弱化,仅指合同法上的传统观念发 挥的作用的减弱以及在保护合同当事人中的强 者方面的作用的减弱。就合同法与公法以及其 他私法的协同作用而言,今天的合同法的社会 作用并没有得到削弱。例如,根据早期的合同 法,产品的卖方可以通过在他起草的格式合同 中加入一个免责条款,免除其对产品缺陷引起 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今天,许多国家通过 强制性的社会立法,宣布这类条款为无效。其 结果是,一方面,已经订立和履行的合同在整 体上依然有效,另一方面,合同中显失公平的 和对社会有危害作用的成分被剔除
26 然而,从不同法律相互作用的整体效应看, 合同法的社会作用并没有减弱,而是强化了。 上文所谓的弱化,仅指合同法上的传统观念发 挥的作用的减弱以及在保护合同当事人中的强 者方面的作用的减弱。就合同法与公法以及其 他私法的协同作用而言,今天的合同法的社会 作用并没有得到削弱。例如,根据早期的合同 法,产品的卖方可以通过在他起草的格式合同 中加入一个免责条款,免除其对产品缺陷引起 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今天,许多国家通过 强制性的社会立法,宣布这类条款为无效。其 结果是,一方面,已经订立和履行的合同在整 体上依然有效,另一方面,合同中显失公平的 和对社会有危害作用的成分被剔除了
三、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协议,合约。是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 1、是一种法律行为; 2、是平等双方行为; 3、是合法行为; 4、调整财产关系,而非身份关系
27 三、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协议,合约。是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法律特征: 1、是一种法律行为; 2、是平等双方行为; 3、是合法行为; 4、调整财产关系,而非身份关系
四、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基本原则: 1、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2、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3、诚实信用 我国合同法(P34)
28 四、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 基本原则: 1、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2、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3、诚实信用 • 我国合同法(P34)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ofer) 1、要约的定义 又称发价、发盘,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照 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日要约被对方承 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或: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 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意思表示) 这一定义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意思: (1)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建议(意思表示)的一种。 订立合同的建议并不仅限于要约一种。比如,关于 开始进行订立合同的谈判的建议,关于邀请对方向自己 发出要约的建议,都是订立合同的建议,但它们并不是 要约
29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offer) 1、要约的定义 又称发价、发盘,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照 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 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或: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 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意思表示)。 这一定义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意思: (1)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建议(意思表示)的一种。 订立合同的建议并不仅限于要约一种。比如,关于 开始进行订立合同的谈判的建议,关于邀请对方向自己 发出要约的建议,都是订立合同的建议,但它们并不是 要约
(2)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由内在的意思和外 在的表示两个方面构成。要约的确定性( certainty)决定 和影响要约的意思的存在。当意思表示缺乏起码的、必 须具备的确定性时,从法律上看,表意人并没有成立合 同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也就 不可能存在。例如,关于成立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必须 包含成交的数量,否则,只能将表意人的意思理解为开 始谈判的建议。又如,关于转移不动产的要约必须具体 说明打算转移的是什么不动产。 要求要约有足够的确定性,体现了这样一条原则: 法律为执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提供保障,但不为当事人 创造合同。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贯彻。 然而,在现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为了使业已订 立的合同得到履行,保护交易的安全,挽救确定性有瑕 疵的要约,也成为重要的考虑
30 (2)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由内在的意思和外 在的表示两个方面构成。要约的确定性(certainty)决定 和影响要约的意思的存在。当意思表示缺乏起码的、必 须具备的确定性时,从法律上看,表意人并没有成立合 同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也就 不可能存在。例如,关于成立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必须 包含成交的数量,否则,只能将表意人的意思理解为开 始谈判的建议。又如,关于转移不动产的要约必须具体 说明打算转移的是什么不动产。 要求要约有足够的确定性,体现了这样一条原则: 法律为执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提供保障,但不为当事人 创造合同。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贯彻。 然而,在现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为了使业已订 立的合同得到履行,保护交易的安全,挽救确定性有瑕 疵的要约,也成为重要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