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律制度: (1)美国法的结构 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 文法看作是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美国法也存在普通法 与衡平法的区别。但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 这是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 联邦法院是否要受州判例法的约束,以及是否存在 种总的联邦普通法。法最高法院法官布朗狄斯( Brandeis) 宣布: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适用州法。而 州法应当包括州的成文法和判例法。但是在纯粹属于联邦 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联邦法院可以发展联邦的普通法; 在这些问题上,联邦法院的判决,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 判决具有约束力
11 美国的法律制度: (1)美国法的结构 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 文法看作是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美国法也存在普通法 与衡平法的区别。 但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 这是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 联邦法院是否要受州判例法的约束,以及是否存在一 种总的联邦普通法。法最高法院法官布朗狄斯(Brandeis) 宣布: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适用州法。而 州法应当包括州的成文法和判例法。但是在纯粹属于联邦 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联邦法院可以发展联邦的普通法; 在这些问题上,联邦法院的判决,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 判决具有约束力
(二)美国法的渊源 美国同英国一样,都属于判例法国家,判例是美国 法的主要渊源。美国至今仍然强调判例法,即使是成文 法也要通过法院判决的解释方能发挥作用。 1、判例法 美国法主要来源于判例法,尤其是在私法方面,主要是由判例 法组成的。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先例拘束力主要体现为 ①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 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 ②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 院判例的约束; ③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例 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的判例 的约束,但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④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它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它们可以 推翻过去的先例,并确立新的法律原则
12 (二)美国法的渊源 美国同英国一样,都属于判例法国家,判例是美国 法的主要渊源。美国至今仍然强调判例法,即使是成文 法也要通过法院判决的解释方能发挥作用。 1、判例法 美国法主要来源于判例法,尤其是在私法方面,主要是由判例 法组成的。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先例拘束力主要体现为: ①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 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 ②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 院判例的约束; ③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例 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的判例 的约束,但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④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它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它们可以 推翻过去的先例,并确立新的法律原则
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互作用的 结果。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成文法,改变判例法中某些已经 过时的法律规则,使法律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 但另一方面,成文法又必须经过法院判例的解释才能起作 用,因此,在美国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的本身,而 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的法律规则才是适用的法律。如 果立法者认为法院的判例偏离立法的目标太远,他们可以 制定新的法律予以匡正 2、成文法 美国有两种成文法,即联邦的成文法与各州的成文法
13 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互作用的 结果。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成文法,改变判例法中某些已经 过时的法律规则,使法律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 但另一方面,成文法又必须经过法院判例的解释才能起作 用,因此,在美国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的本身,而 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的法律规则才是适用的法律。如 果立法者认为法院的判例偏离立法的目标太远,他们可以 制定新的法律予以匡正。 2、成文法 美国有两种成文法,即联邦的成文法与各州的成文法
、国际商法的涵义 国际商事法(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 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 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调整的 对象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 来,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商事法范围,而增加了许多新的领 域,比如,传统意义上的(货物)买卖法,已经演变成除货 物买卖法以外的技术贸易法及服务贸易法;此外,如投资、 租赁、融资、工程承包及合作生产也都超出了传统的商事 法调整的范围,因此,西方国家往往把调整上述各种商业 交易的法律用国际商事交易法(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来概括
14 一、国际商法的涵义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 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 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调整的 对象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 来,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商事法范围,而增加了许多新的领 域,比如,传统意义上的(货物)买卖法,已经演变成除货 物买卖法以外的技术贸易法及服务贸易法;此外,如投资、 租赁、融资、工程承包及合作生产也都超出了传统的商事 法调整的范围,因此,西方国家往往把调整上述各种商业 交 易 的 法 律 用 国 际 商 事 交 易 法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来概括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 其表现形式,它包括: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 和各国商事立法。 ()国所(商务)条约 1、国际条约的概念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历来 被普遍认为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渊源。按照1969年《维也 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甲)规定:“称‘条约’者, 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 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之单独文书内,亦不论其特 定名称为何 2、国际条约的效力 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国家必须遵守条约,这是根 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得出的结论。各 国通过缔结条约(或公约),就可以将某些强制性的法律规 范加之于当事人,当事人必须予以遵守
15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 其表现形式,它包括: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 和各国商事立法。 (一)国际(商务)条约 1、国际条约的概念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历来 被普遍认为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渊源。按照1969年《维也 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甲)规定:“称‘条约’者, 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 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之单独文书内,亦不论其特 定名称为何。” 2、国际条约的效力 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国家必须遵守条约,这是根 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得出的结论。各 国通过缔结条约(或公约),就可以将某些强制性的法律规 范加之于当事人,当事人必须予以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