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统计年鉴2010 HENANG STSTICA YEAREDO. 的统计调査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或者备案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 统计调査制度应当对调査目的、调査内容、调査方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调査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査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 布等作出规定。 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 统计调査应当按照统计调査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 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 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 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 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査采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 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査表式和统计编码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 等的标准化 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 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 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厂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 列入财政预算 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査。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 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 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构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 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 镇江统计年鉴 2010 ZHENJIANG STATISTICAL YEARBOOK 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 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 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 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 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 案。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 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 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 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 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 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 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 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 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 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 资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 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 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 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 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 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 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 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 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 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 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 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 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 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 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 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 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 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 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 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口统计法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 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査对象报送的统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査表、会计资料及其 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 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录像、照相和复制。 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 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 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査,不得转移、隐匿、篡改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 知识和业务能力。 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 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第五章监督检查 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 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以通报 况,实施监督。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 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篡改统计资料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査处本行政区域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行为失察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査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定的,从其规定。 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 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法行为或者核査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一)发出统计检査査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账、统计调査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实的统计资料的;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统进行检查、核对;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 ·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 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 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 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 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 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 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 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 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 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 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 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 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 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 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 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 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 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 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 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 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 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 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 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 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 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 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 统计法
镇江统计年鉴2010 HENANG STSTICA YEAREDO.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 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 (二)泄露统计调査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普査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査,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 供、泄露在统计调査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完整的普査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正,予以批评教育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虛假统计资料骗取荣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 第四十条统计机枃、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虛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 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査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 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岀的其他调査机构作出的 计资料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査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査的 事责任。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 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七章附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 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査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府统计机构。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第四十九条民间统计调査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 制定。 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请审批 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 第五十条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 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 10 · 镇江统计年鉴 2010 ZHENJIANG STATISTICAL YEARBOOK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 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 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 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 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 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 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 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 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 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 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 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 请审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篇| CHAPTER1 G 综合 ENERAL SURVEY STATISTICA LYEARBOO K
S T A T I S T I C A L Y E A R B O O K 综 合 ENERAL SURVEY 第一篇 CHAPTER 1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