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西北政法学院校级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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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交易的磋商案例 [案例1 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 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100 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 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 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 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 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 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 的人发出。(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明确即需要 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伴随 着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 同仍然不能成立。③要约要送达受约人。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 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 效期间内作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 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 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1)必 须提出完整、明确、背定的交易条件;(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 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实盘对发盘人来 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虚盘对发盘人没 有法律向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 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虚盘的特点有:(1)在 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 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 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2
2 一、进出口交易的磋商案例 [案例 1] 1990 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 200 公吨,每公吨 2 150 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 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 350 公吨,每公吨价格为 CIF 上海价 2 100 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 9 月 25 日,中方公司于 9 月 20 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 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 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 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 25 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 9 月 20 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 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 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 的人发出。(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明确即需要 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伴随 着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 同仍然不能成立。③要约要送达受约人。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 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 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 效期间内作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 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 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1)必 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 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实盘对发盘人来 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虚盘对发盘人没 有法律向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 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虚盘的特点有:(1)在 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 3 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 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 9 月 25 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 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 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 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小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 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 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2] 案情简介:2001年3月,A文化用品公司与美国C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 贸易公司向A文化用品公司购买一批塑料文具 A文化用品公司委托美国B运通公司将这批塑料文具运往纽约,并根据承运人的要求在 指定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口。6月,货物装船,船长代理承运人签发了一式三份正 本记名提单。货到目的港后,C贸易公司始终未付款,A文化用品公司拟将货物运回。在与 美国B运通公司的交涉过程中,A文化用品公司于同年12月得知货物已被C贸易公司凭汇 丰银行出具的保函提取。A文化用品公司遂要求美国某运通股份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而美国某运通有限公司认为应由买方C贸易公司自己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A文化用品 公司遂提起诉讼。 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是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和提单上的托运人,其将货物交给美 国B运通公司承运,并取得美国B运通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在收货人C贸易公司未付货款 的情况下,A文化用品公司仍然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主张提单项下的物权。作为物权 凭证,提单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并可以 据此担保债的实现。美国B运通公司在未征得托运人同意,又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 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A文化用品公司在提单项下的物权,造成A文化用 品公司未收回货款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失控,依法应当对A文化用品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美国B运通公司向原告A文化用品公司赔偿所有货款及利 息损失。 本案中,由于A文化用品公司只凭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美国B运通公司提起了诉讼,所以 法院最终判决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根据我们以上的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美 国C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为由向C贸易公司提起诉讼。同时,如果C贸易公司向承运 人出具的是见索即付的保函,则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直接向汇丰银行要求承担付款义务 [案例3]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 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己获知该项商品的 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 《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
3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 提出有效期是 9 月 25 日,而受盘方 9 月 20 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 9 月 20 日接到 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 9 月 20 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 9 月 20 日已成立。 (小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 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 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 2] 案情简介:2001 年 3 月,A 文化用品公司与美国 C 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C 贸易公司向 A 文化用品公司购买一批塑料文具。 A 文化用品公司委托美国 B 运通公司将这批塑料文具运往纽约,并根据承运人的要求在 指定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口。6 月,货物装船,船长代理承运人签发了一式三份正 本记名提单。货到目的港后,C 贸易公司始终未付款,A 文化用品公司拟将货物运回。在与 美国 B 运通公司的交涉过程中,A 文化用品公司于同年 12 月得知货物已被 C 贸易公司凭汇 丰银行出具的保函提取。A 文化用品公司遂要求美国某运通股份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而美国某运通有限公司认为应由买方 C 贸易公司自己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A 文化用品 公司遂提起诉讼。 分析:A 文化用品公司是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和提单上的托运人,其将货物交给美 国 B 运通公司承运,并取得美国 B 运通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在收货人 C 贸易公司未付货款 的情况下,A 文化用品公司仍然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主张提单项下的物权。作为物权 凭证,提单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并可以 据此担保债的实现。美国 B 运通公司在未征得托运人同意,又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 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 A 文化用品公司在提单项下的物权,造成 A 文化用 品公司未收回货款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失控,依法应当对 A 文化用品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美国 B 运通公司向原告 A 文化用品公司赔偿所有货款及利 息损失。 本案中,由于 A 文化用品公司只凭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美国 B 运通公司提起了诉讼,所以 法院最终判决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根据我们以上的分析,A 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美 国 C 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为由向 C 贸易公司提起诉讼。同时,如果 C 贸易公司向承运 人出具的是见索即付的保函,则 A 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直接向汇丰银行要求承担付款义务。 [案例 3]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 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 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 《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
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 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 续洽谈。 [案例4 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S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 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8月20日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308A、309B、311B的女 式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100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月份交货,请S公司报 价。8月22日S公司发盘如下:报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货号308A、309B、311B各 100打,大、中号各半,每双CIF旧金山12美元,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 用证支付,8月30日复到有效。8月28日A公司回电:你8月2日电悉。价格过高,每双 CIFI旧金山10美元可接受。次日S公司去电:你28日电悉。最低价每双CIFI旧金山11 美元,9月5日复到有效。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11 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15打,其他与发盘相符。S公司审证时发现了A公司 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S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改 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但到9月20日,储 部门通报,公司库存中没有可装15打手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10打的习惯包装 另一种可装20打。S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系,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附近的几个纸 箱厂也如此答复。在此情况下,S公司一面四处落买箱源,一面于9月10日去电A公司, 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10打或20打。 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上述对发价中包装条款的修改属 非实质性修改,由于s公司未在不过迟延的时间内向被发价人通知反对意见,则接受有效, 据此成立的合同就应以发价内容及附有非实质性修改内容的接受为准,所以纸箱装,每箱 15打的包装条款已达成。 【分析】 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 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 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 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 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请根据《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 (1)A国与B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由于双方对《公约》 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2)A商在收到B商对其发盘作出附加条件的接受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 A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 (3)B商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A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 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B商无关,构成A商违约。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 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 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 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 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的情况
4 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 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 续洽谈。 [案例 4] S 公司 8 月 12 日向其客户 A 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 S 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 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8 月 20 日 A 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 308A、309B、311B 的女 式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 100 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 月份交货,请 S 公司报 价。8 月 22 日 S 公司发盘如下:报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 300 打,货号 308A、309B、311B 各 100 打,大、中号各半,每双 CIFI 旧金山 12 美元,纸箱装,10 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 用证支付,8 月 30 日复到有效。8 月 28 日 A 公司回电:你 8 月 22 日电悉。价格过高,每双 CIFI 旧金山 10 美元可接受。次日 S 公司去电:你 28 日电悉。最低价每双 CIFI 旧金山 11 美元,9 月 5 日复到有效。9 月 3 日 S 公司收到 A 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 11 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 15 打,其他与发盘相符。S 公司审证时发现了 A 公司 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S 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 10 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改, 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但到 9 月 20 日,储 运部门通报,公司库存中没有可装 15 打手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 10 打的习惯包装, 另一种可装 20 打。S 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系,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附近的几个纸 箱厂也如此答复。在此情况下,S 公司一面四处落买箱源,一面于 9 月 10 日去电 A 公司, 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 10 打或 20 打。 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上述对发价中包装条款的修改属 非实质性修改,由于 s 公司未在不过迟延的时间内向被发价人通知反对意见,则接受有效, 据此成立的合同就应以发价内容及附有非实质性修改内容的接受为准,所以纸箱装,每箱 15 打的包装条款已达成。 【分析】 A 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 B 国商人发盘,B 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 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 国商人收到 B 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 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 B 国商人取消信 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 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 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 B 国商人坚持 A 国商人有此义务。请根据《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 (1)A 国与 B 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由于双方对《公约》 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2)A 商在收到 B 商对其发盘作出附加条件的接受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 A 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 (3)B 商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A 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 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 B 商无关,构成 A 商违约。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 10 日复到有效,9 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 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 11 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 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 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 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的情况
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 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 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 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 [案例5]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 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 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 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 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 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 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 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 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万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 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 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 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 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 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 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 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 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 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 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 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 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数量、品质、包装案例 [案例1 1996年10月7日,香港 LINKVEST有限公司与奥玛维塔船务公司 ( ALMAVITA SHIPPING0.)签订航次期租船合同,租用后者的“奥玛维塔”轮
5 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 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 11 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 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 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 认。 [案例 5] 3 月 15 日,A 公司向新加坡客户 G 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 200 打,货号 CM034,每打 CIF 新加坡 100 美元,8 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 日复到有效。3 月 22 日收 G 公司答 复如下:你 15 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 90 美元可接受。A 公司次日复电: 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 月 26 日 G 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 日,A 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 月 8 日前复到有效。4 月 3 日,G 公司回函表示按 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 月 10 日送达 A 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7 月 6 日,A 公司收到 G 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 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 110 美元,故于 7 月 8 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 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 4 月 10 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 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 CIF 新加坡 110 美元,9 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 月 12 日 G 公司来电:我万曾于 4 月 3 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 月 10 日才 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 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 2 款规定, 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 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 G 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 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 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 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 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 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 公司 4 月 10 日收 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 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 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数量、品质、包装案例 [案例 1] 1996 年 10 月 7 日 , 香 港 LINKVEST 有 限 公 司 与 奥 玛 维 塔 船 务 公 司 (ALMAVITA SHIPPING CO.) 签 订 航 次 期 租 船 合 同 , 租 用 后 者 的 “ 奥 玛 维 塔 ” 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