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口《民法通则》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 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口成立要件:意思表示,主体,标(目)的。 口生效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由、一致 目的合法、妥当、可能、确定(处分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 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成立要件:意思表示,主体,标(目)的。 生效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由、一致, 目的合法、妥当、可能、确定(处分行为)
第十节法律行为效力自治的时间维度
第十节 法律行为效力自治的时间维度
、法律行为的附款 口法律行为中,行为人所设定的控制法律行为效 力的意思表示 口法律行为的效力系于一项将来不确定事件者, 谓之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口法律行为之效力系于一个特定期限之到来者, 谓之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口条件与期限的例外:事关公益之法律行为,单 方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附款 法律行为中,行为人所设定的控制法律行为效 力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效力系于一项将来不确定事件者, 谓之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之效力系于一个特定期限之到来者, 谓之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条件与期限的例外:事关公益之法律行为,单 方法律行为
二、条件 条件的1.意定条件 构成 口法定条件:法律规范直接为法律行为 设定的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 2.将来不确定事件 口必成条件:将法律行为效力系于必定 成就之条件。 口既成条件:法律行为成立时,其成就 与否业已确定之条件
二、条件 条件的 构成 1.意定条件 法定条件:法律规范直接为法律行为 设定的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 2.将来不确定事件 必成条件:将法律行为效力系于必定 成就之条件。 既成条件:法律行为成立时,其成就 与否业已确定之条件
二、条件 条件的1.延缓(停止、生效)条件与解除条 类型 件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混合条件
二、条件 条件的 类型 1.延缓(停止、生效)条件与解除条 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混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