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中国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节 中国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之缘起 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所谓“民事 法律行为”,“可以简称为法律行为。它是公民 或法人自觉地以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 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口《民法通则》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 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合法行为。 口“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独创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之缘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所谓“民事 法律行为” , “可以简称为法律行为。它是公民 或法人自觉地以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 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 《民法通则》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 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合法行为。 ” “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独创”
二、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语用逻辑 口《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它能使人们避开以 往法学界对法律行为一词所持多种理解而造成 的歧义。在民法通则里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体 系中,如果是要在本来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 概念,可将其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这样,民 事法律行为就冋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 行政行为、刑事行为等)区分开了;如果是要 在扩大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的概念,则可将 其称之为‘民事行为′,这样,民事行为概念就成 为统率民法中所有行为的总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语用逻辑 《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它能使人们避开以 往法学界对法律行为一词所持多种理解而造成 的歧义。在民法通则里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体 系中,如果是要在本来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 概念,可将其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 ,这样,民 事法律行为就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 行政行为、刑事行为等)区分开了;如果是要 在扩大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的概念,则可将 其称之为‘民事行为’ ,这样,民事行为概念就成 为统率民法中所有行为的总概念。
、法律行为概念的“合法性矛盾 合法性口董安生教授首先,难以解释为何却 挑战 又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法律 行为之现象;其次,难以解释为何其 下位概念合同及遗嘱却又存在合法与 不合法之别的现象;再次,以法律行 为为合法行为,既造成我国民法概念 体系的混乱,且不利于对外交流;最 后,以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这一背 离概念传统的做法并无充分的根据
三、法律行为概念的“合法性矛盾” 合法性 挑战 董安生教授:首先,难以解释为何却 又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法律 行为之现象;其次,难以解释为何其 下位概念合同及遗嘱却又存在合法与 不合法之别的现象;再次,以法律行 为为合法行为,既造成我国民法概念 体系的混乱,且不利于对外交流;最 后,以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这一背 离概念传统的做法并无充分的根据
、法律行为概念的“合法性矛盾 德国法口如今,德国法学家在阐述法律行为概 念时,多从功能角度凸显其作为私法 学的用 自治工具之意义,淡化甚至搁置合法 法 性问题。然而,这恐怕只能说明,合 法性讨论在当代文献中的重要性降低 了,却似乎不能据此认为,德国法学 已不再将法律行为归入合法行为之 列。实际上,但凡有合法行为类型 之下的亚分类就必定包含法律行为, 这一传统一直延续至今
三、法律行为概念的“合法性矛盾” 德国法 学的用 法 如今,德国法学家在阐述法律行为概 念时,多从功能角度凸显其作为私法 自治工具之意义,淡化甚至搁置合法 性问题。然而,这恐怕只能说明,合 法性讨论在当代文献中的重要性降低 了,却似乎不能据此认为,德国法学 已不再将法律行为归入合法行为之 列。实际上,但凡有合法行为类型, 之下的亚分类就必定包含法律行为, 这一传统一直延续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