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行为(契约)的法源性 口德国通说认为,法律行为(契约、社团章程 等)不构成民法法源,原因在于,法律行为并 不是法律规范( Rechtsnorm):规范具有一般 性与抽象性特点,而契约只拘束双方当事人 在特定个案中有效,不具有反复适用的性质
四、法律行为(契约)的法源性 德国通说认为,法律行为(契约、社团章程 等)不构成民法法源,原因在于,法律行为并 不是法律规范(Rechtsnorm):规范具有一般 性与抽象性特点,而契约只拘束双方当事人, 在特定个案中有效,不具有反复适用的性质
第二章民法规范理论【删 第四节法律规范的概念与结构 第五节民法规范的传统分类 第六节个别规范与法律行为的规范属性
第四节 法律规范的概念与结构 第五节 民法规范的传统分类 第六节 个别规范与法律行为的规范属性 第二章 民法规范理论【删】
第二编法珒行为
第二编 法律行为
第三章法律行为的本质 第七节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本质
、法律行为的功能 口学说汇纂体系的主要特征在于前置总则之体例, 总则之核心则在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理论是 19世纪德意志法律科学的绝对主题,而19世纪德 意志法律科学所获得的世界性声誉,正是建立在 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 Werner flume
一、法律行为的功能 学说汇纂体系的主要特征在于前置总则之体例, 总则之核心则在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理论是 19世纪德意志法律科学的绝对主题,而19世纪德 意志法律科学所获得的世界性声誉,正是建立在 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 ——Werner Flu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