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则编的构成 口罗马式编制与德国式编制 口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 口权利客体:物,行为,智慧成果 口权利内容:权利的时间属性,权利的行使(限 制),权利的救济(私力救济) 口权利变动:法律行为
三、总则编的构成 罗马式编制与德国式编制 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 权利客体:物,行为,智慧成果 权利内容:权利的时间属性,权利的行使(限 制),权利的救济(私力救济) 权利变动: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法的法源
第三节 民法的法源
、法源的含义 口狭义法源称规范法源( praskriptive Rechtsquellen) 或法学法源( juristische Rechtsquellen),它对于 法官具有法律拘束力,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 口广义法源则进一步包括所有能够对法律产生影响 的事实,举凡法学著述(“法学家法")、行政活 动、法院实践以及大众观念(一般法意识)等 均在其列,它们虽然未必能拘束法官,却有助于 形成法律认知,往往构成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相应地,此类法源可称“社会学法源 ( soziologische Rechtsquellen)
一、法源的含义 狭义法源称规范法源(präskriptive Rechtsquellen) 或法学法源(juristische Rechtsquellen),它对于 法官具有法律拘束力,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 广义法源则进一步包括所有能够对法律产生影响 的事实,举凡法学著述(“法学家法”)、行政活 动、法院实践以及大众观念(一般法意识)等, 均在其列,它们虽然未必能拘束法官,却有助于 形成法律认知,往往构成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相 应 地 , 此 类 法 源 可 称 “ 社 会 学 法 源 ” (soziologische Rechtsquellen)
二、民法法源的基本框架 口最高法院2009年“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 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民法法源被分为两 挡,一是作为裁判依据的法源,即规范法源, 包括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4条),二 是作为裁判理由的法源,指的是前述列举之 外,“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 有效的″的规范性文件(6条),主要包括部门 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政府规定等
二、民法法源的基本框架 最高法院2009年“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 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民法法源被分为两 挡,一是作为裁判依据的法源,即规范法源, 包括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4条),二 是作为裁判理由的法源,指的是前述列举之 外, “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 有效的”的规范性文件(6条),主要包括部门 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政府规定等
三、习惯的法源地位 口所谓习惯法,是指非由立法者制定,而是通过 法律共同体成员的长期实践,并且对其已形成 法律效力之信念的法律 口最高法院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7条1款: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 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 用的习惯做法
三、习惯的法源地位 所谓习惯法,是指非由立法者制定,而是通过 法律共同体成员的长期实践,并且对其已形成 法律效力之信念的法律。 最高法院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7条1款: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 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 用的习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