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系统 第八章建筑消防系统设计 环境与设备工程系吴选忠主讲 20059-20061
建筑消防系统 第八章 建筑消防系统设计 环境与设备工程系 吴选忠主讲 2005.9 – 2006.1
第一节建筑分类、火灾保护等级、范围的规定 1.1建筑防火分类 (一)高层建筑 1.高层建筑划分 2.起始高度划分的依据 3.防火等级分类 二)低层建筑
第一节 建筑分类、火灾保护等级、范围的规定 1.1 建筑防火分类 (一)高层建筑 1. 高层建筑划分 2. 起始高度划分的依据 3. 防火等级分类 (二)低层建筑
1.2火灾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 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 采用全面保护方式。在建筑物中所有建筑面积(除不宜设置 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和部位)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同时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保护。 高层建筑中的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 体保护方式。 在建筑物中,主要的场所和部位都应设置火灾探测器保护,仅有 少数火灾危险性不大的场所和部位不装设火灾探测器 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 般来说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在建筑物中的主要区域、场 所或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火灾危险性不大的区域、场所或 部位则不装设 低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 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在建筑物中的局部 场所或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作局部重点保护
1.2 火灾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 1. 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 采用全面保护方式。在建筑物中所有建筑面积(除不宜设置 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和部位)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同时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保护。 2. 高层建筑中的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 体保护方式。 在建筑物中,主要的场所和部位都应设置火灾探测器保护,仅有 少数火灾危险性不大的场所和部位不装设火灾探测器。 3. 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 一般来说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在建筑物中的主要区域、场 所或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火灾危险性不大的区域、场所或 部位则不装设。 4. 低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 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在建筑物中的局部 场所或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作局部重点保护
第二节消防自动监控系统设计 2.1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基本原则: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 术先进、经济合理。 基本要求
第二节 消防自动监控系统设计 2.1 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 基本原则: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 术先进、经济合理。 2. 基本要求:
2.2消防自动监控系统设计要点1:P198 )火灾自动报骜控制器的设置范围 (二)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1.报警区域的划分 2.探测区域的划分 (三)消防监控系统的形式及确定 1.区域监控系统 2.区域-集中监控系统 3.集中监控系统 4.消控中心监控系统 (四)设备的选择
2.2 消防自动监控系统设计要点1:P198 (一)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范围 (二)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1. 报警区域的划分 2. 探测区域的划分 (三)消防监控系统的形式及确定 1. 区域监控系统 2. 区域-集中监控系统 3. 集中监控系统 4. 消控中心监控系统 (四)设备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