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概述(4) 4、被告人王某,男,27岁。王某在1998年初与李 某(2岁)相识恋爱,为了单位分房双方履行 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后来李某以感情不和等 原因提出离婚。但王某不予理会。1999年1月7日 王某假裝同意离婚,通知李某到他家商 离婚之事。当日下牛2点多,季某到王某家。王某 趁李某不备,突然将李某抱起按到在床上,李某 极力挣扎反抗,王某将事先准畚好放在床头的绳 子将李某双手捆绑在床架上,用一条毛巾堵住李 某地嘴,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行为 某被放开 后,于当天晚上到派所以强奸罪告发主葉 ■问:王某地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概述(4) ◼ 4、被告人王某,男,27岁。王某在1998年初与李 某(22岁)相识恋爱,为了单位分房双方履行了 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后来李某以感情不和等 原因提出离婚。但王某不予理会。1999年1月7日 上午,王某假装同意离婚,通知李某到他家商量 离婚之事。当日下午2点多,李某到王某家。王某 趁李某不备,突然将李某抱起按到在床上,李某 极力挣扎反抗,王某将事先准备好放在床头的绳 子将李某双手捆绑在床架上,用一条毛巾堵住李 某地嘴,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行为。李某被放开 后,于当天晚上到派出所以强奸罪告发王某。 ◼ 问:王某地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分述(1) 故意杀人罪(★) ■()概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A、心脏停止跳动——脑死 B、胎儿、尸体 ■C、误将尸体作为活人—认识错误——未遂 2、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A、死亡结果不是构成要件——是既遂与否的界限 B、方式——作为、不作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 般主体—14周岁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动机 、接故意须有放任的死亡结果发生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分述(1) ◼ 一、故意杀人罪(★) ◼ ㈠概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 A、心脏停止跳动——脑死亡 ◼ B、胎儿、尸体 ◼ C、误将尸体作为活人——认识错误——未遂 ◼ 2、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A、死亡结果不是构成要件——是既遂与否的界限 ◼ B、方式——作为、不作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动机 ◼ A、直接故意 ◼ B、间接故意——须有放任的死亡结果发生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分述(2) 白认定 1、致人死亡 ■(1)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态度生硬、粗暴、严厉或因一般违法行 为一一般不追究 用客题犯行为一强奸、方于涉姐自由、重等年一一量 3)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诱骗 等手段徒使他人百余 刀杀人追究刑事责住 ■2、帮助自杀行为- ()仅在精神上支持或鼓励——一般不追究 2)在物质上提供帮助——追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 1)教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追究—可从轻或减轻 ■(2)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间接实行犯 ■4、相约自杀行为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分述(2) ◼ ㈢认定 ◼ 1、致人死亡 ◼ ⑴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态度生硬、粗暴、严厉或因一般违法行 为—一般不追究 ◼ ⑵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等罪——量 刑情节考虑 ◼ ⑶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诱骗 等手段促使他人自杀——借刀杀人——追究刑事责任 ◼ 2、帮助自杀行为—— ◼ ⑴仅在精神上支持或鼓励——一般不追究 ◼ ⑵在物质上提供帮助——追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3、教唆自杀行为 ◼ ⑴教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追究——可从轻或减轻 ◼ ⑵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间接实行犯 ◼ 4、相约自杀行为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分述(3) ■(1)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不追究 (2)相约 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追究 (3)相约 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帮助自杀处理 (4)一方诱骗对方相约自杀—故意杀人罪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故意杀人罪——可从轻 (1)安乐死—争议很大 ■A、赞成者理由——人有权利尊严无痛苦选择死亡,经济节约 ■B、反对者理由——人没有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不利于医学发展 实施者—医务人员 ■D、我国禁止安乐死 6、“间接杀人”行为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杀害他人的行 间接正犯 四刑事责任 ■1、首选死刑 2、情节较轻的——3年~10年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分述(3) ◼ ⑴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不追究 ◼ ⑵相约——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追究 ◼ ⑶相约——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帮助自杀处理 ◼ ⑷一方诱骗对方相约自杀——故意杀人罪 ◼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故意杀人罪——可从轻 ◼ ⑴安乐死——争议很大 ◼ A、赞成者理由——人有权利尊严无痛苦选择死亡,经济节约 ◼ B、反对者理由——人没有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不利于医学发展 ◼ C、实施者——医务人员 ◼ D、我国禁止安乐死 ◼ 6、 “间接杀人”行为——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间接正犯 ◼ ㈣刑事责任—— ◼ 1、首选死刑 2、情节较轻的——3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