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020
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目 录 1988 年 9 月 5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 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 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 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 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 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 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 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 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 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 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 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 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 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 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 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 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 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 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 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 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022
022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 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 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 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 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 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 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 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 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 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 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 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 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 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 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 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 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 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 批准。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 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 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 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 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023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 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 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 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 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 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 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 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 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 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 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 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 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 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 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 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 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 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 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 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 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 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 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 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 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 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 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 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 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024
024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 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 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 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 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 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 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 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 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 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 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 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 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 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 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