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用合理的设计和构造: 3对结构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 措施。 3.2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3.2.1工程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 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 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 3.2.1的规定。 表3.2.1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一级 很严重 二级 严重 三级 不严重 注:对重要的结构,其安全等级应取为一级对一般的结构,其安全等级宜取为 二级:对次要的结构,其安全等级可取为三级。 3.2.2工程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结构的安全 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进行调整,但不得 低于三级。 3.2.3可靠度水平的设置应根据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失效模 式和经济因素等确定。对结构的安全性和适用性可采用不同的可 靠度水平。 3.2.4当有充分的统计数据时,结构构件的可靠度宜采用可靠 指标β度量。结构构件设计时采用的可靠指标,可根据对现有结 构构件的可靠度分析,并结合使用经验和经济因素等确定。 3.2.5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每相差一级,其可靠指标的取 值宜相差0.5。 3.3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3.1工程结构设计时,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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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房屋建筑结构、铁路桥涵结构、公路桥涵结构和港口工 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注:1其他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 规定; 2特殊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另行规定。 3.3.3工程结构设计时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当结构所处的 环境对其耐久性有较大影响时,应根据不同的环境类别采用相应 的结构材料、设计构造、防护措施、施工质量要求等,并应制定 结构在使用期间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使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 内不致因材料的劣化而影响其安全或正常使用。 3.3.4环境对结构耐久性的影响,可根据工程经验、试验研究、 计算或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估。 3.3.5环境类别的划分和相应的设计、施工、使用及维护的要 求等,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4可靠性管理 3.4.1为保证工程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度,除应进行必要的设 计计算外,还应对结构的材料性能、施工质量、使用和维护等进 行相应的控制。控制的具体措施,应符合附录B和有关的勘察 设计、施工及维护等标准的专门规定。 3.4.2工程结构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 3.4.3工程结构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荷载、抗震、地 基基础和各种材料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3.4.4工程结构的设计应对结构可能受到的偶然作用、环境影 响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4.5对工程结构所采用的材料及施工、制作过程应进行质量 控制,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3.4.6工程结构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应定期检查结构 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当需变更使用用途时,应进行设 计复核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3 标准分李网m,bf心ou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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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4.1极限状态 4.1.1极限状态可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 能力极限状态: 1)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 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2)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 5)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 6)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 7)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 1)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2)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 3)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4)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4.1.2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或限值。 4.1.3结构设计时应对结构的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 算;当某一极限状态的计算或验算起控制作用时,可仅对该极限 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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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设计状况 4.2.1工程结构设计时应区分下列设计状况: 1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使用时的正常情况; 2短暂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出现的临时情况,包括结构 施工和维修时的情况等; 3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出现的异常情况,包括结构 遭受火灾、爆炸、撞击时的情况等: 4地震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地震时的情况,在抗震 设防地区必须考虑地震设计状况。 4,2.2工程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设计状况,应采用相应的结 构体系、可靠度水平、基本变量和作用组合等。 4.3极限状态设计 4.3.1对本章第4.2.1条规定的四种工程结构设计状况应分别 进行下列极限状态设计: 1对四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2对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对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4对偶然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4.3.2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 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1基本组合,用于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 2偶然组合,用于偶然设计状况; 3地震组合,用于地震设计状况。 4.3.3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1标准组合,宜用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频遇组合,宜用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准永久组合,宜用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 15 标准分李网m,b红c免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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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状态设计。 4.3.4对每一种作用组合,工程结构的设计均应采用其最不利 的效应设计值进行。 4.3.5结构的极限状态可采用下列极限状态方程描述: g(X1,X2,.,Xn)=0 (4.3.5) 式中 g() —结构的功能函数; X(i=1,2,.,)一基本变量,指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和环境 影响、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等; 在进行可靠度分析时,基本变量应作为 随机变量。 4,3.6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g(X,X2,.,Xn)≥0 (4.3.6-1) 当采用结构的作用效应和结构的抗力作为综合基本变量时, 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R-S≥0 (4.3.6-2) 式中R—结构的抗力; S- 一结构的作用效应。 4.3.7结构构件的设计应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本章第4.3.6条 的要求。 4.3.8结构构件宜根据规定的可靠指标,采用由作用的代表值 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和各相应的分项系数构成 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有条件时也可根据附录E的 规定直接采用基于可靠指标的方法进行设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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