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民事诉讼 14 ●(四)诉讼模式与能动司法 1、能动司法的提出 2、能动司法的主要内容 (1)把追求社会目标的实现作为司法的基本导向 (2)以多元社会规则、多重社会价值作为司法的考量 依据 (3)把调解作为处理社会纠纷的常规性司法方式 (4)把便民、利民作为司法运行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 素 3、能动司法的限度、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 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民事诉讼 14 ⚫ (四)诉讼模式与能动司法 ⚫ 1、能动司法的提出 ⚫ 2、能动司法的主要内容 ⚫ (1)把追求社会目标的实现作为司法的基本导向 ⚫ (2)以多元社会规则、多重社会价值作为司法的考量 依据 ⚫ (3)把调解作为处理社会纠纷的常规性司法方式 ⚫ (4)把便民、利民作为司法运行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 素 ⚫ 3、能动司法的限度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狭义: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的法律 广义:除了《民诉法》外,还指宪法和其他实体法 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 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15 ⚫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 狭义: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的法律。 ⚫ 广义:除了《民诉法》外,还指宪法和其他实体法、 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 16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一)对事的效力 1、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2、法律规定适用民诉法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对人的效力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3、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 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民事 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三)空间效力 中国领域: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四)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期间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 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16 ⚫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 (一)对事的效力 ⚫ 1、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 2、法律规定适用民诉法审理的其他案件 ⚫ (二)对人的效力 ⚫ 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 3、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 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 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民事 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 (三)空间效力 ⚫ 中国领域: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 (四)时间效力 ⚫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期间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 17 ●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 的,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与 内容的统一。 2、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实体 法规范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它的内在生命才能得以 实现。这是由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 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17 ⚫ 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 (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 1、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 的,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与 内容的统一。 ⚫ 2、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实体 法规范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它的内在生命才能得以 实现。这是由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 (二)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均属于程序法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 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二者区别: 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 起诉的主体不同 某些基本原则不同 某些审判程序不同 执行程序不同 (三)与破产法的关系 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体。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 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18 ⚫ (二)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 均属于程序法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 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 二者区别: ⚫ 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 ⚫ 起诉的主体不同 ⚫ 某些基本原则不同 ⚫ 某些审判程序不同 ⚫ 执行程序不同 ⚫ (三)与破产法的关系 ⚫ 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