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3条规定:"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拒绝受领或不能 受领时,其债权人自有履行的提供时起,负迟延责任。 学者中多认为,受领为债权人的义务,受领迟延为债务 不履行。我国学者中也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受领权为债权的基本内容,若无受领权,债 权对债权人也就没有意义。因此,受领给付为债权人的 权利,当无疑义。但受领是否为债权人的义务,不可 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受领并不是债权人的义务,债权 人也会及时受领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事人约定 债权人应于何时受领,并于受领后给付价款时,债权人 的受领就为其义务。并且于此情况下,债权人也会为了 不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而拒绝受领。如果受领也为债权 人的一项义务(此仅能存在于双务合同),则受领迟延 为债的不适当履行,应发生债务不当履行的法律后果。 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的受领虽不是其义务,但是因债 务的履行须有赖于债权人的受领才能实现,依诚实信用 原则,债权人应当协助债务人履行,及时接受债务人的 给付。所以,受领给付虽不为债权人的债务,但也为债 权人的一项协助义务。债权人受领迟延的,为协助义务
第 413 条规定:“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拒绝受领或不能 受领时,其债权人自有履行的提供时起,负迟延责任。” 学者中多认为,受领为债权人的义务,受领迟延为债务 不履行。我国学者中也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受领权为债权的基本内容,若无受领权,债 权对债权人也就没有意义。因此,受领给付为债权人的 权利,当无疑义。但受领是否为债权人的义务,不可一 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受领并不是债权人的义务,债权 人也会及时受领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事人约定 债权人应于何时受领,并于受领后给付价款时,债权人 的受领就为其义务。并且于此情况下,债权人也会为了 不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而拒绝受领。如果受领也为债权 人的一项义务(此仅能存在于双务合同),则受领迟延 为债的不适当履行,应发生债务不当履行的法律后果。 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的受领虽不是其义务,但是因债 务的履行须有赖于债权人的受领才能实现,依诚实信用 原则,债权人应当协助债务人履行,及时接受债务人的 给付。所以,受领给付虽不为债权人的债务,但也为债 权人的一项协助义务。债权人受领迟延的,为协助义务
的违反。 受领迟延须由以下条件构成:第一,须债权人依诚实信 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第二,须债务人向债 权人为适当的履行,若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有 权拒绝受领,不能构成迟延受领;第三,须债权人不为 受领或不能受领 (三)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 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 1.履行不能 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依其情况可分为原始不能 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 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等。如果债的标的自始就不可 能履行,则为标的的自始不能。民事行为的标的自始不 能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履行不能仅指嗣后不 能。全部不能是指债务人的全部义务都不能履行;部分 不能是指债务人仅对部分义务不能履行。永久不能是指 债务人不仅在履行期限内而且在逾期后也不能履行;
的违反。 受领迟延须由以下条件构成:第一,须债权人依诚实信 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第二,须债务人向债 权人为适当的履行,若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有 权拒绝受领,不能构成迟延受领;第三,须债权人不为 受领或不能受领。 (三)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 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 1.履行不能。 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依其情况可分为原始不能 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 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等。如果债的标的自始就不可 能履行,则为标的的自始不能。民事行为的标的自始不 能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履行不能仅指嗣后不 能。全部不能是指债务人的全部义务都不能履行;部分 不能是指债务人仅对部分义务不能履行。永久不能是指 债务人不仅在履行期限内而且在逾期后也不能履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