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 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 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 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 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 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 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
1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 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 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 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 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 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 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
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 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 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 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 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 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 诺)。但是,下列贷款承诺除外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 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 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 20 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 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 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 ——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6 号 ——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第五条 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 诺)。但是,下列贷款承诺除外: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的贷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 算的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 有事项》 第六条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 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 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 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
3 的贷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 算的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 有事项》。 第六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 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 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 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
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 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 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 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 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 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杈益工具 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 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 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 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 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4 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 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 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 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 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 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 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 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 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 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 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 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 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十一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 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 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 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 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 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 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 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5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 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十一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 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 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 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 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 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 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 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