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符合市级城市维护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 应尽早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及时将成熟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对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 原则上不得批复项目工可报告。 第十条(项目审批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工程类、日常维护类等两类。立项审批主体应委托符合相应 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类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一)工程类项目 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住房城 乡建设管理委实行一阶段审批,并出具批复意见。 对属于应急抢修的项目,可履行事后确认程序,在开工后,同步完善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具体按 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应急抢修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二)日常维护类项目 日常维护类项目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发布的日常养护标准定额,直接编制项目年度预 算。对暂不具备编制标准定额条件的城市维护工作,应及时制定成本规制。 对举办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应急任务等其他特定需求的项目,项目审批、维护标准等可根据保障 需求不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计划和预算申报)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及时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实 施计划,优先安排日常维护类和工程结转项目。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取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深度)审核意见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和初审,形成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预算支出的建议报市住 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相关规划、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及项目储备深 度,经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市级城市维护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二条(计划确定和预算下达) 市级城市维护年度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 度预算总额下达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城市维护项 目年度预算总额,综合平衡项目计划,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分 别下达到各行业主管单位部门预算内,同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下达的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计划,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 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报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项目用款)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提出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用款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初 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提交用款申请材料包括:用款申请表、项目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工程监理、财务监理 报告,以及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2020年第5期)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符合市级城市维护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 应尽早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及时将成熟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对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 原则上不得批复项目工可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审批)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工程类、日常维护类等两类.立项审批主体应委托符合相应 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类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一)工程类项目 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住房城 乡建设管理委实行一阶段审批,并出具批复意见. 对属于应急抢修的项目,可履行事后确认程序,在开工后,同步完善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具体按 照«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应急抢修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二)日常维护类项目 日常维护类项目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发布的日常养护标准定额,直接编制项目年度预 算.对暂不具备编制标准定额条件的城市维护工作,应及时制定成本规制. 对举办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应急任务等其他特定需求的项目,项目审批、维护标准等可根据保障 需求不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计划和预算申报)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及时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实 施计划,优先安排日常维护类和工程结转项目.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取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深度)审核意见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和初审,形成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预算支出的建议报市住 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相关规划、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及项目储备深 度,经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市级城市维护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二条 (计划确定和预算下达) 市级城市维护年度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 度预算总额下达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城市维护项 目年度预算总额,综合平衡项目计划,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分 别下达到各行业主管单位部门预算内,同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下达的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计划,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 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报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用款)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提出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用款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初 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提交用款申请材料包括:用款申请表、项目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工程监理、财务监理 报告,以及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 6 — (2020年第5期)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严格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 章及相关规定所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并接受本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监理审价) 市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审价)制度。财务监理(审价)机构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资金 监控和审价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立政府采购限额下的市级城市维护项目财务监理 审价)人围名单;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程序从该名单中选择委派财务监理(审价)单位,同时要加强 对财务监理(审价)机构的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项目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在整个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査,对技术、质量、安全、合 同、进度、预算执行实施监管,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 设管理委。根据需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査,及时协调项目 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概算调整)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立项批复内容,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突破批复总投资,确需调整的,按 照《市级城市维护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实施程序操作指南》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工程类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或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决算报告。市住房城 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审批的工程类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审计申请,由市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项目审计。 工程类项目决算审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 项目的财务监理(审价)和审计工作。国家审计按照《审计法》相关规定,根据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对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开展审计。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销项)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进行项目的单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 管理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审计意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表)上 报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销项,审批文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考核评价)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支岀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绩 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 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报告及结果应及时录人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储备库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要求,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逐步完善城市维护工作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城市维护考核评价机制、满意度测评、结果应用和公开机制 第二十二条(违规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管理部门及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 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单位、人员,市有关职能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提出意见建议或 (2020年第5期)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严格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 章及相关规定所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并接受本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监理审价) 市级城市维护工程类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审价)制度.财务监理(审价)机构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资金 监控和审价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立政府采购限额下的市级城市维护项目财务监理 (审价)入围名单;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程序从该名单中选择委派财务监理(审价)单位,同时要加强 对财务监理(审价)机构的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项目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在整个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合 同、进度、预算执行实施监管,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 设管理委.根据需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协调项目 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概算调整)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立项批复内容,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突破批复总投资,确需调整的,按 照«市级城市维护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实施程序操作指南»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工程类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或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决算报告.市住房城 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审批的工程类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审计申请,由市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项目审计. 工程类项目决算审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 项目的财务监理(审价)和审计工作.国家审计按照«审计法»相关规定,根据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对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开展审计.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销项)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进行项目的单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 管理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审计意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表)上 报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销项,审批文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绩 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 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报告及结果应及时录入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储备库.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要求,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逐步完善城市维护工作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城市维护考核评价机制、满意度测评、结果应用和公开机制. 第二十二条 (违规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管理部门及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单位、人员,市有关职能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提出意见建议或 (2020年第5期) — 7 —
直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安排年度计划、劝诫或限制其参与城市维护工作等相应处罚;情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配套办法)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完善纳入市级城市维护资金保障的具体设施清单、与部门预算或其 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界面划分、项目审批要求、事中事后监管、竣工验收管理、项目销项管理、养护作业 市场化推进等操作细则,并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发布 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按照城市维护行业管理标准及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本区实际,修订 完善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将每年度本区城市维护计划和执行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 管理委。 第二十四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能具体承担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附件:市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上海市住房城乡和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一)城市道路。浦西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黄浦江越江桥隧(翔殷路隧道、大连路隧道、复兴东路隧 道、外环隧道、卢浦大桥等社会招商项目除外),苏州河桥梁,交通路、光新路、岚皋路、恒丰路、彭浦立交 桥等跨铁路桥梁。南北高架、延安路高架沿线人行天桥。外环线以内(除浦东新区)及虹桥枢纽地区范 围内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可变车道显示屏、路口诱导屏 (二)内河航道。规划等级六级(含六级)以上航道。 三)中心城区防汛。中心城区排水系统(积水点、预防性修复、沉管抢修等)。市排水公司管理的雨 水泵站、总管。 (四)绿化市容。动物园、植物园、共青森林公园、古猗园、滨江森林公园、辰山植物园等市管公园,崇 明东滩鸟类保护区,外环绿带市管区域,水域管理基地(码头),市管黄浦江、苏州河水域保洁和水生植物 打捞,船舶废弃物收集与处置,经市政府批准的涉外花展,市级古树名木保护,老港一二三期垃圾填埋场 维护等 8 (2020年第5期)
直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安排年度计划、劝诫或限制其参与城市维护工作等相应处罚;情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配套办法)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完善纳入市级城市维护资金保障的具体设施清单、与部门预算或其 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界面划分、项目审批要求、事中事后监管、竣工验收管理、项目销项管理、养护作业 市场化推进等操作细则,并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发布. 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按照城市维护行业管理标准及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本区实际,修订 完善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将每年度本区城市维护计划和执行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 管理委. 第二十四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能具体承担.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附件:市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上海市住房城乡和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 (一)城市道路.浦西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黄浦江越江桥隧(翔殷路隧道、大连路隧道、复兴东路隧 道、外环隧道、卢浦大桥等社会招商项目除外),苏州河桥梁,交通路、光新路、岚皋路、恒丰路、彭浦立交 桥等跨铁路桥梁.南北高架、延安路高架沿线人行天桥.外环线以内(除浦东新区)及虹桥枢纽地区范 围内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可变车道显示屏、路口诱导屏. (二)内河航道.规划等级六级(含六级)以上航道. (三)中心城区防汛.中心城区排水系统(积水点、预防性修复、沉管抢修等).市排水公司管理的雨 水泵站、总管. (四)绿化市容.动物园、植物园、共青森林公园、古猗园、滨江森林公园、辰山植物园等市管公园,崇 明东滩鸟类保护区,外环绿带市管区域,水域管理基地(码头),市管黄浦江、苏州河水域保洁和水生植物 打捞,船舶废弃物收集与处置,经市政府批准的涉外花展,市级古树名木保护,老港一二三期垃圾填埋场 维护等. — 8 — (2020年第5期)
(五)公共消防。消防中(支)队营房、船艇、趸船、码头、特种装备及训练设施、通信指挥系统,市政消 火栓 (六)道路交通管理(公安交警)。外环线以内(浦东新区、非市政管养道路除外)、市管国省干线公路 (浦东新区、收费高速公路除外)、虹桥枢纽范围内交通信号管理设施,浦西范围内城市快速路执勤岗亭 (七)地面沉降防治。监测站(井、点)、专灌井。 (八)道路照明。市管城市快速路和市管公路的照明设施;中心城区及宝山、闵行的区管城市道路和 公路照明设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 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1月23日) 沪府规〔20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关于促进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决定,由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集中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 处罚等事项,第一批共517项。其中,市级事项291项,区级事项226项。现将517项行政审批和行政 处罚等事项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5月1日,市、区相关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完成集中行使事 项的交接工作。要进一步细化明确集中行使事项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监管责任等,加强审批和监管 衔接,及时调整完善并依法公开办事指南,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业务系统对接工作,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开展工作提 供便利。要密切跟踪集中行使事项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强化制约监 督,加强对集中行使事项的实时监管,确保权力规范有序运行。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加强能力建设,认真履行职责,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一网通办”和综 合窗口建设,实施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増强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的市级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 等事项目录(第一批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的区级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 等事项目录(第一批 (2020年第5期)
(五)公共消防.消防中(支)队营房、船艇、趸船、码头、特种装备及训练设施、通信指挥系统,市政消 火栓. (六)道路交通管理(公安交警).外环线以内(浦东新区、非市政管养道路除外)、市管国省干线公路 (浦东新区、收费高速公路除外)、虹桥枢纽范围内交通信号管理设施,浦西范围内城市快速路执勤岗亭. (七)地面沉降防治.监测站(井、点)、专灌井. (八)道路照明.市管城市快速路和市管公路的照明设施;中心城区及宝山、闵行的区管城市道路和 公路照明设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 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1月23日) 沪府规〔20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关于促进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决定,由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集中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 处罚等事项,第一批共517项.其中,市级事项291项,区级事项226项.现将517项行政审批和行政 处罚等事项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5月1日,市、区相关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完成集中行使事 项的交接工作.要进一步细化明确集中行使事项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监管责任等,加强审批和监管 衔接,及时调整完善并依法公开办事指南,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业务系统对接工作,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开展工作提 供便利.要密切跟踪集中行使事项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强化制约监 督,加强对集中行使事项的实时监管,确保权力规范有序运行.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加强能力建设,认真履行职责,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一网通办”和综 合窗口建设,实施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增强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的市级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 等事项目录(第一批)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的区级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 等事项目录(第一批) (2020年第5期) — 9 —
附件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的 市级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目录 (第一批)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原管理部门 备注 仅限于根据《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 项目目录细则》(2014年本)(沪府发 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含行政审批市发展改革委(20181号)规定,按照“谁出资谁审 1/段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 批”的原则,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出资 初审) 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 批(含初审) 仅限于根据《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 项目目录细则》(2014年本)(沪府发 2|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含行政审批|市发展改革委批”的原则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出资 初审) 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 批(含初审) 仅限于根据《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 项目目录细则》(2014年本)(沪府发 3|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行政审批市发展改革委20181号)规定,按服谁出资、谁审 目建议书的审批(含初审) 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含初审) 仅限于根据《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行政审批 4审查 行政审批市发展改革委78号)规定,由原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 委会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 能审查” 仅限于根据《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 项目目录细则》(2017年本)(沪府发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市发展改革委(20181号)规定,由原临港地区开发 建设管委会负责的“企业投资项目核 仅限于根据《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 项目目录细则》(2017年本)(沪府发 6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市发展改革委(201811号)规定,由原临港地区开发 建设管委会负责的“外商投资项目核 市经济信息 7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许可行政审批化委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 8业资质认定 行政审批市商务委 (2020年第5期)
附件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的 市级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目录 (第一批)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原管理部门 备 注 1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 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 步设 计 及 概 算 的 审 批 (含 初审) 行政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仅限于根据«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 项目目录 细 则»(2014 年 本)(沪 府 发 〔2014〕81号)规定,按照“谁出资、谁审 批”的原则,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出资 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 批(含初审) 2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 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 行性 研 究 报 告 的 审 批 (含 初审) 行政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仅限于根据«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 项目目录 细 则»(2014 年 本)(沪 府 发 〔2014〕81号)规定,按照“谁出资、谁审 批”的原则,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出资 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 批(含初审) 3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 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 目建议书的审批(含初审) 行政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仅限于根据«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 项目目录 细 则»(2014 年 本)(沪 府 发 〔2014〕81号)规定,按照“谁出资、谁审 批”的原则,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出资 的政府 投 资 项 目 项 目 建 议 书 的 审 批 (含初审)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 审查 行政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仅限于根据«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 78号)规定,由原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 委会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 能审查”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仅限于根据«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 项目目录 细 则»(2017 年 本)(沪 府 发 〔2018〕11号)规定,由原临港地区开发 建设管委会负责的“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 6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仅限于根据«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 项目目录 细 则»(2017 年 本)(沪 府 发 〔2018〕11号)规定,由原临港地区开发 建设管委会负责的“外商投资项目核 准” 7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许可 行政审批 市 经 济 信 息 化委 8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 业资质认定 行政审批 市商务委 — 10 — (202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