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斗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O 第5期(总第461期) 纸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 第5期(总第461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二○二○年第五期 (半月刊) (总第461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二○二○年三月五日出版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揹施的通告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 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 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 (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38)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39)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 通知 加快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43)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47) 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7) 【政策解读】 《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5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 中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51)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52) 《加快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54) 《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政策解读………… (5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二○二○年第五期 (半月刊) (总第461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二○二○年三月五日出版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制订的 «上海市市级 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4) 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 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 (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38)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39)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快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 通知 (43) 加快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43)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47) 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7) 【政策解读】 «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5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 中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51)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52) «加快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54) «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政策解读 (55)
【市政府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0年2月10日) 沪府发〔20202号 本市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防控法规、政策和举措。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重要关键期,现就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揹施通告如下 进一步加强入沪通道管控。继续严格管控机场、火车站及所有进沪公路、水路道口,对进人上海 的人员一律测量体温并申报相关信息、对来自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隔离观察、对其他地区来沪返沪 人员要求由其个人及所在单位一律属地申报相关信息,并切实落实相应防控措施。对在沪无居所、无明 确工作的人员加强劝返、暂缓来沪 二、全面落实属地防控责任。各区、各街镇要进一步加强本地防控工作,统筹整合力量,加强社区联 防联控和群防群控。居村委要结合实际,完善入沪通道管控、上门排摸、人员核实和实施居家隔离的联 动机制。要切实把防控措施落实到户到人,做到排摸、登记、健康管理全覆盖 严格城乡社区管理。居村委、物业公司要严控小区(村)出入口数量,在出入口设置检查点,加强 门岗力量配备,做到人员进入必询问、必登记、必测温,发现异常的要及时报告、移送。外来人员和车辆 进入小区要从严管理;快递、外卖等实行无接触式配送,由客户到指定区域自行领取;无物业管理的小 区,居村委要落实防控措施, 四、加强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严格实行为期14天的隔离观察,一律不得外 出;出现发热症状的,应按规定就诊排査。拒绝接受隔离观察等防控揹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经 卫生健康部门流行病学调査确认后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揹施。 五、加强健康信息填报核查。对来沪返沪人员填报的健康信息,认真进行核査。个人有隐瞒病史 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 戒措施 六、严格落实行业防控规范。切实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从严条件管理,有序组织复工。对来沪返沪 从事教育、托育、医务、家政、护理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从业人员,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单位有 隔离条件的,实施单位隔离;有居所的,实施居家隔离;无居住条件的,到地区提供的集中隔离点进行健 康观察,单位或个人承担一定费用。物业、快递、公交、出租车等行业的从业人员,由单位安排隔离。居 家或集中隔离观察期限为抵沪之日起14天。有集体宿舍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从严防控的主体责任 七、加强公共交通运力配备。轨道交通、地面公交等运营企业要科学配置运力,高峰时段线路发车 应实施最小间隔。要通过分批放行、分散进站、动态管控等综合措施,降低排队密集度,减少站区拥挤 (2020年第5期)
【市政府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0年2月10日) 沪府发〔2020〕2号 本市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防控法规、政策和举措.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重要关键期,现就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入沪通道管控.继续严格管控机场、火车站及所有进沪公路、水路道口,对进入上海 的人员一律测量体温并申报相关信息、对来自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隔离观察、对其他地区来沪返沪 人员要求由其个人及所在单位一律属地申报相关信息,并切实落实相应防控措施.对在沪无居所、无明 确工作的人员加强劝返、暂缓来沪. 二、全面落实属地防控责任.各区、各街镇要进一步加强本地防控工作,统筹整合力量,加强社区联 防联控和群防群控.居村委要结合实际,完善入沪通道管控、上门排摸、人员核实和实施居家隔离的联 动机制.要切实把防控措施落实到户到人,做到排摸、登记、健康管理全覆盖. 三、严格城乡社区管理.居村委、物业公司要严控小区(村)出入口数量,在出入口设置检查点,加强 门岗力量配备,做到人员进入必询问、必登记、必测温,发现异常的要及时报告、移送.外来人员和车辆 进入小区要从严管理;快递、外卖等实行无接触式配送,由客户到指定区域自行领取;无物业管理的小 区,居村委要落实防控措施. 四、加强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严格实行为期14天的隔离观察,一律不得外 出;出现发热症状的,应按规定就诊排查.拒绝接受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经 卫生健康部门流行病学调查确认后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加强健康信息填报核查.对来沪返沪人员填报的健康信息,认真进行核查.个人有隐瞒病史、 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 戒措施. 六、严格落实行业防控规范.切实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从严条件管理,有序组织复工.对来沪返沪 从事教育、托育、医务、家政、护理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从业人员,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单位有 隔离条件的,实施单位隔离;有居所的,实施居家隔离;无居住条件的,到地区提供的集中隔离点进行健 康观察,单位或个人承担一定费用.物业、快递、公交、出租车等行业的从业人员,由单位安排隔离.居 家或集中隔离观察期限为抵沪之日起14天.有集体宿舍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从严防控的主体责任. 七、加强公共交通运力配备.轨道交通、地面公交等运营企业要科学配置运力,高峰时段线路发车 应实施最小间隔.要通过分批放行、分散进站、动态管控等综合措施,降低排队密集度,减少站区拥挤 (2020年第5期) — 3 —
度。如遇客流集聚,通过增开临客、区间车等临时措施迅速疏散客流 八、强化公共交通疫情防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佩戴口罩。所有公共交通包括市内包 车、班车、轮渡的从业人员在营运时,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严格落实公共交通工具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等 防控措施,地面公交和轮渡内一律不开空调,开窗通风;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期间确保通风系统运行,车站 确保全新风24小时运行 九、抓好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天上岗前要检测体温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医 疗卫生机构、商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都应当自觉佩戴口罩,配合接受体温检 测;拒不配合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加强消毒和通风,电梯、自动扶梯、门把 手等经常接触部位每天定时消毒 十、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建筑工地要严格实行有条件复工管理,工地人口应设立健康观察点, 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加强对进场人员身份及健康等信息核实,并实行信息日报和紧急报告 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管控和安全管理,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对重要场所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十一、实行错峰上下班。各园区、楼宇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错峰上下班,严格落实复工报 备制。鼓励分行业、分区域、分楼层、分单位错开通勤时间,推行弹性工作制和轮流工作制,提倡居家办 公、在线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可采取轮班上岗、轮流上岗等措施。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优化交通组织, 为市民自驾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希望广大市民继续理解配合、积极参与疫情防控,支持一线人员开展工作,守望相助、同舟共济、共 克时艰,坚决打贏疫情防控阻击战,合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1月9日) 沪府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高效安全运行,着力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市级城市维护管理的常 (2020年第5期)
度.如遇客流集聚,通过增开临客、区间车等临时措施迅速疏散客流. 八、强化公共交通疫情防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佩戴口罩.所有公共交通包括市内包 车、班车、轮渡的从业人员在营运时,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严格落实公共交通工具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等 防控措施,地面公交和轮渡内一律不开空调,开窗通风;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期间确保通风系统运行,车站 确保全新风24小时运行. 九、抓好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天上岗前要检测体温,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医 疗卫生机构、商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都应当自觉佩戴口罩,配合接受体温检 测;拒不配合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加强消毒和通风,电梯、自动扶梯、门把 手等经常接触部位每天定时消毒. 十、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建筑工地要严格实行有条件复工管理,工地入口应设立健康观察点, 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加强对进场人员身份及健康等信息核实,并实行信息日报和紧急报告 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管控和安全管理,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对重要场所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十一、实行错峰上下班.各园区、楼宇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错峰上下班,严格落实复工报 备制.鼓励分行业、分区域、分楼层、分单位错开通勤时间,推行弹性工作制和轮流工作制,提倡居家办 公、在线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可采取轮班上岗、轮流上岗等措施.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优化交通组织, 为市民自驾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希望广大市民继续理解配合、积极参与疫情防控,支持一线人员开展工作,守望相助、同舟共济、共 克时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合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1月9日) 沪府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高效安全运行,着力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市级城市维护管理的常 — 4 — (2020年第5期)
态长效机制,加强绩效管理,以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和法治化、社会化、智能化、标准化为着力点,规范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维护质量和维护水平,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维护,是指对存量基础设施的大中修、日常维修养护、布局调整、功能提升及完 善、结构调整、综合整治、应急处置以及相关运营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保障范围 市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包括市管城市道路、内河航道、中心城区防汛、绿化市容、公共消防、道路交 通管理、地面沉降防治、道路照明等存量设施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等,具体以设施清单的形式 明确。 市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需修改补充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市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统筹协调城市维护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城市维护规划编制、 计划平衡、方案审批,统筹协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前期研究、项目推进,审定标准定额、组织绩效评价 计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 总队等(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城市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行业城市维护规划,编 报年度城市维护计划,对申报项目初审或审核;负责城市维护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 价,推进项目实施及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销项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增长机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根据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设施量增长、养护体制改革、技术革 新、标准定额修订等情况,结合市级财力水平,建立市级城市维护资金增长机制。 第六条(标准定额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基础设施分类明细,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维护标准、规范和定 额的框架体系以及编制、修订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标国际一流,负责编制、修订本行业城市维护 各类标准、规范和定额,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评审后颁布实施,实现城市维护工作标准定额全 覆盖 第七条(养护作业市场化)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推进养护作业领域市场化改革力度,鼓励养护企业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道 路,不断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养护效率和服务水平,培育稳定的养护作业队伍,加强对日常养护队伍的监 管考核,鼓励养护企业进行科研创新,积极推广成果应用, 第二章项目立项程序 第八条(发展规划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城市维护规划纳入本行业五年发展专项规划范围。经批准的本市及相关行业 城市维护五年发展专项规划、财政三年中期规划是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项目储备 (2020年第5期)
态长效机制,加强绩效管理,以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和法治化、社会化、智能化、标准化为着力点,规范 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维护质量和维护水平,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维护,是指对存量基础设施的大中修、日常维修养护、布局调整、功能提升及完 善、结构调整、综合整治、应急处置以及相关运营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 (保障范围) 市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包括市管城市道路、内河航道、中心城区防汛、绿化市容、公共消防、道路交 通管理、地面沉降防治、道路照明等存量设施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等,具体以设施清单的形式 明确. 市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需修改补充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市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统筹协调城市维护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城市维护规划编制、 计划平衡、方案审批,统筹协调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前期研究、项目推进,审定标准定额、组织绩效评价、审 计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 总队等(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城市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行业城市维护规划,编 报年度城市维护计划,对申报项目初审或审核;负责城市维护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 价,推进项目实施及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销项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增长机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根据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设施量增长、养护体制改革、技术革 新、标准定额修订等情况,结合市级财力水平,建立市级城市维护资金增长机制. 第六条 (标准定额)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基础设施分类明细,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维护标准、规范和定 额的框架体系以及编制、修订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标国际一流,负责编制、修订本行业城市维护 各类标准、规范和定额,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评审后颁布实施,实现城市维护工作标准定额全 覆盖. 第七条 (养护作业市场化)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推进养护作业领域市场化改革力度,鼓励养护企业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道 路,不断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养护效率和服务水平,培育稳定的养护作业队伍,加强对日常养护队伍的监 管考核,鼓励养护企业进行科研创新,积极推广成果应用. 第二章 项目立项程序 第八条 (发展规划)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城市维护规划纳入本行业五年发展专项规划范围.经批准的本市及相关行业 城市维护五年发展专项规划、财政三年中期规划是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项目储备) (2020年第5期)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