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婚前医学检杳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 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是保 证婚配双方和子代健康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明确规 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该持有婚前医 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是结婚登记前必 须执行的一项法律程序。(2002年知情权、2003年自愿 选择、2004年免费婚检)
一、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 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是保 证婚配双方和子代健康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明确规 定: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该持有婚前医 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是结婚登记前必 须执行的一项法律程序。 (2002年知情权、2003年自愿 选择、2004年免费婚检)
(一)婚前医学检查内容 1、询问病史 一般情况、双方的血缘关系、既往病史、现病史、月经史、 与遗传有关的家族史等 2、体格检查 一般项目、全身检查、生殖器检查及第二性征的检查等 3、辅助检查 ·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静
(一)婚前医学检查内容 1、询问病史 一般情况、双方的血缘关系、既往病史、现病史、月经史、 与遗传有关的家族史等 2、体格检查 一般项目、全身检查、生殖器检查及第二性征的检查等 3、辅助检查 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二)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 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如21一三体综合 症、强制性肌营养不良等。 2.指定传染病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 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 ,是指其他主要影响结婚和生育的有关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先天 性心脏病、严重的肝或肾脏疾病等)、生殖系统疾病(先天性子宫 缺如、先天性无阴道、先天性无睾丸等)等
(二)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 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如21-三体综合 症、强制性肌营养不良等。 2.指定传染病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 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 是指其他主要影响结婚和生育的有关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先天 性心脏病、严重的肝或肾脏疾病等)、生殖系统疾病(先天性子宫 缺如、先天性无阴道、先天性无睾丸等)等
(三)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及母 婴保健技术鉴定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 病症,应当转至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 机构进行确诊,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 诊单,转至该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 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接受母婴保健服 务的公民或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婚 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 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所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
(三)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及母 婴保健技术鉴定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 病症,应当转至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 机构进行确诊,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 诊单,转至该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 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接受母婴保健服 务的公民或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婚 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 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所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
(四)医学意见 ①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②建议暂缓结婚 ③建议不宜生育 ④建议不宜结婚 ⑤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四)医学意见 ①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②建议暂缓结婚 ③建议不宜生育 ④建议不宜结婚 ⑤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