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学者根据后-一含义把法制概括为:国家制定比较完善的宪法 和法律,并保证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 可见,对法制这一概念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认识,期刊《民主 与法制》数次改译其英文译名反映了不确定状态。近几年来,对法 治这-一概念的使用日益增多,尽管使用者的用意明确,他人接受时 则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往往把法治与法制混同起来,造成概念上的 混乱。 如果把法制严格界定为,统治阶级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 建立起来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和制度,简单地说,就是 封家的法律和制度。把法制的概念作为广义的理解,包括立法、司 法、执法、守法各个方面,在逻辑方法上不够恰当,并且与法治的内 容混淆在··起,概念不清不利于法治的实行。 再者,我国自古以来对法制就有约定俗成的固定解释,早在二、 干多年前的《礼记·月令》中就有“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的记 载,法制就是悠法立制。秦始皇以“命为制,令为诏”,其中的制亦属 于法的范畴。旧中国的法学把法律与制度做为法制的广义解释,狭 义之说则仅指刑制。特别是毛泽东、谢觉哉、董必武在提到“法制” 时,都是在“法律和制度”的意义上来使用的。内涵准确、简单明了 便于接受、易于理解是这一解释的特点,如果在不同文化层次的干 部和群众中搞一次知识测验,多数人会做出这样的解答。 提到法治,往往联想到剥削阶级思想家,如中国古代的法家所 倡导的一种治国思想,主要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主张,这并不是讳淡 法治的主要原因。《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关于法制的词条中 指出:“同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与17、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法治'的内涵是一致的。”并指 出“带有明显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很显然,解释法制概念时强调其 多义性,以回避使用法治的概念,似平法治姓“资”,有以法律统治 掩盖阶级统治的实质之嫌。 ·23
人治与法治是古老的命题,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儒法之争 古希腊有柏拉图与其弟子亚里十多德的对立主张。虽然至今仍有 人强调人治不可废,可弥补法制的不健全,人治与法治可结合,相 万补充,因半制忙,付我」可以完全撇开对这问题的争论。由于 我国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要由人民而不是 个人或少数人来学握,要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不是专制体 制,国家的兴肝发达和长治久安要靠有效的制度来保障,那么,对 于以卢梭、洛克、孟德斯鸠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提出 的法治主张有批判地加以借鉴吸收,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是有 流的。 法治,是一一个很雄界定的概念,可是法治阐明的原则、其依靠 的因素和机制作用,侧是较为清晰并为人所公认的,英国的戴维· M.沃克说:“法治是,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 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 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 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 帮助和保护的大址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闭体各种权利和自 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0这样的阐述有一定 的概括性,无法确切无误地反映法治的真实含义,所以说是·个不 能随便定义的概念,以至于拉丁国家没有创造出一个具体术语来 表达它,“如果说法治是·个在英国和美国广泛使用的术语,它的 含义也常常是变动不居的.”② 对法治的原则与要求,各国学者有的概括为五条、八条或十 条。较为简略的是:“近代意义的法治强调法的权威、平等性,其基 〔英」戴维·1.沃克:《牛津法律人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790 。 2「类」埃尔使:《比较法律文化.联书片1990年版,第94页。 ·24·
本要求是:(1)任何人的权力都是来自宪法和法律,(2)任何权力都 要受立法和司法的制约:(3)法律的作用既要治民,更要治吏,制约 政府。”©无论做怎样的概括与阐述,其基本精神大体是一致的。就 是要用法律治理国家,以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 的形式,法治要求在权力分配上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以权利 制约权力,因而是建立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的,而又是对民主政治 的确认和保障:法治要求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市场经济的内 在要求,因而法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而又是为市场经 济所必须用来服务的法治要求治理国家以法律为根据与标准:强 调法律作为客观意义不以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意志为转移:法律对 任何人都是普遍适用的:它以明确的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并强制 推行,不允许任何人干扰和践踏,从而保证法律效益的实现。因而 法治具有权威性、客观性、普遍性和有效性特征。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论无法摆脱自然法学说和社会 契约论的樊篱,有其时代的局限性。资产阶级政权确立后所实行的 法治,在少数人剥削和统治多数人的社会制度下,只能说是为维护 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有限和相对的法治,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对于这一点,西方有些学者也并不讳言。有的承认:“法治在意识形 态方而的意义,远远比法律而前人人平等的实践来得重要。”在实 施这一原则的过程中存在着如此多的例外,“在法律体系中的许多 领域里,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就构成了最明显的例外."®“在联合王 国,法治只得到有限的实施,并且有很多的例外,例外如此之多,以 至于人们对是否可以说法治得到贯彻感到怀疑。”“法治在现代英 国没有得到贯彻。尽管它有自由民主的形式和外表,.”“凡在 ①郭道晖:《民主·法制·法律意识》,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 ②[英]罗杰·科特贼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88页。 ③[英]藏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瓶,第791 ·25·
事实上一一形式上姑不具论一有排斥岐视的情形,使人人不能 有平等仰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法治原则便算被蹂椭了。此种排斥中 最烈的一种,便是在诉诸法律有费用一方面。”①高昂的诉讼费用 不是贫寒人民所能支付得起的,并且迭庭人员在同情心和出身上 大半都是属子富有阶级的。可见,作为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法 治,必然要受到私有观念和金钱万能的影响,是保护富人利益,维 护资本主义制度的工具。 社会主义制度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消灭了人剥削人现 象,在政治上实行人民民主和对少数人的专政,在人民根本利益 致基础上的法治与资产阶级法治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可以把资产 阶级蒙思想家提出的一些山号加以改造接受下来,作为人类精 神文明成果予以借鉴和吸取,这些口号所包含的基本原则和内在 要求,在资产阶级统治下,只能得到极为有限的实施,而在杜会主 义条件下,结合我国国情,赋予时代的内容,其基本内容主要精神 应该和可能得到较为彻底的实现,使之为保障和促进我国的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挥最大的作用。 山此,没有理出怀疑依法治国方针和建立法治社会目标的止 确性。并且,法治社会的日标模式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 要求并无较人的差别,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 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表明了我国社会 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有的学者对法治社会的外部特征作出了如下的归纳和表述。 “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是: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均纳 入到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治理,而法律是建筑在尊重人 类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之 上;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和最高的权威,国家中的一切权力均根 0[关]马手弗:《现代的国家,商务印书馆1937年板第246负。 ·26·
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性别 种族、肤色、语言和信仰及其他情况而在权利和义务上有差别;凡 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准许的:每个人只要其行为不侵犯别人自 由,不超越法定的界限,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公民的人身 和财产权利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 的侵害(不管是来自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 偿。”①有人会认为上述表述中抽掉了法的阶级性内容,因而是不 可取的。但是,在人民当家做主、法律充分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根 本利益的情况下,整个社会生活呈现正常、有序的法治状态,正是 广大人民群众渴望实现的理想化杜会。 强调依法治国以步入法治社会,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突 出法律的作用,这既是现代化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又是加速改进 法制不完善和法律实施不力在理论认识上的基础。也只有这样才 有利于克服障碍改革前进的弊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保障经济 体制改革的鞭利进行。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明显存在的阻碍改革和需要改革的重点与 难点,也正是法制建设中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正由于此,加强法 治推进改革,深化改革促进法治,二者同步并举,效益互补。对法治 的追求与实行也是全面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而,同样是社会主义 自我完善的必要措施,是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健全发展的必经途径, 社会主义法制成熟与完善的体现。 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使得封建传统以及在 自然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小生产意识,在现行体制和人们思想上仍 有强刻地反映。表现在领导体制,组织形式上存在着权力过分集中 现象:管理机构臃肿、交叉重叠、政出多门、效率低下:滥用特权、私 ①张文显:《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2 期。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