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和职业便利谋取私利: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司法部」独立 办案:划地为牢、以邻为壑,不顾全局利旅大搞地方保护主义:人情 大于国法,关系代棒原则,执法中认权、认情不认法;“好人不告 状”,宁愿“私了”而不求诸法律.。凡此等等,缺乏民主和法治传 统而形成和遗留的闭关自守、等级观念、崇尚权力、长官意志、人身 依附、家长作风、官僚主义、狭隘的地方观念等等,诸多顽症癌疾 对其治疗需要靠有力的教育工作,但缺少严格的法治,不痛下针砭 是难以奏效的。 对法治的实行与否,要考察法律的完备及对法律的实施状况。 早在二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 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 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 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诚如斯言,立法和所制订出法律 的质量非常重要,但得不到遵循与服从,就没有法治。法治的核心 是严格依法办事,“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②“法立而不 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安久治者也。”@有法不依等于 尤法,从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后果来看,有法比无 法的影响还要恶劣。 强调法治重在法律的实施,法律实施得好并不等于说海晏河 清、天下太平、人民群众生活在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社会环境里 也不等于说经济纠纷、民事案件很少发生,各级法院】可罗雀。现 今国际国内的社会环境及发展趋势,靠法律的震摄力量大幅度地 降低犯罪率乃至消灭犯罪现象,是不现实的。利益关系多元化、经 济交往日益频繁,经济,民事纠纷的增多是必然的趋势。法院受理 ①[古希腊]亚单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②[汉]符:《潜夫论·述赦】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乡三》,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7。 ·28
案件增多,表明越来越多的人懂得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法 律凝聚力的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对法律实施情况作出恰当的评价确实是一个头绪纷紫的问 题。应该指出的是,早在十年前,有的学者就借助理论抽象,恰如其 分地概括出四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作为宏观的评价标准.第一,国家 和社会的利益,公民和组织的合法利益是否或在什么程度上受到 保护:违法、犯罪者在人口中的比重以及他们是否依法受到制裁: 民事纠纷是否得到合理解决。第二,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特 别是国家机关的负贵人和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是否增长或 增长到什么程度。第三,与其他时期、其他地区或国家的法律实行 情况,就可比的方面进行比较,第四,法律的社会功能,社会目的是 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①这样,就避免了期望值过高而动摇了梢好 法律实施的决心与信心。同时,这一评价标准也为我们指出了法律 实施所追求的总体性的价值目标。当然,如何具体延伸和量化以便 于考察、评介与操作,仍是需要深人研究的何题。 只有“法治”,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才有利于排除各种人 为因素的干扰,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这是“法制”所不能取代的。 法制的作用在于为实现法治确立前提和奥定基,健全法制的目 标与归宿是实现法治。 这样,对法制与法治二者涵义的严格区分,表明对我国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所追求目标的准确认定,有利于人们对法律实何题 的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有法制,但不一定有法 治,包括德意志第三帝国在内也有其一整套反人民的法制,绝不能 认为它就是法治国家:有完善的、良好的法制,但实施不力而形同 虚设,也不等于法治。 对法制的多种理解有可能误导人们去追求法律制度形式上的 ①见沈宗灵:《论法律的实行》,载于《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 294
完美,而忽略它在社会生活中的真正实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 前各项制度、规则,有的形式健全、内容完备,具有很长的历史,但 落实不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纪违章,破坏制度的现象大址存 在。就以利用公款大吃大喝问题来说:“几十个红头文件管不住 张嘴,”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说在嘴上,贴在墙上,但有 的人就是不落实在行动上。有多少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雅而回 半途而废,又有多少规定,说来严格,总有少数人可以例外行事,认 为有了制度就一了门了,力事大吉,只能是不切实际的灯想。关键 是贯彻执行问题,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是一样的,得不到有效地实 施就不能发挥其巨大的社会作用和无比的威力。 综上所述,单凭静态的法制而无动态的法治,其结果等于没有 法制。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实现法治的关键条件,强调法治才能把人 们的注意力集中在法律实施问题上,让全杜会重视并解决实施中 的问题。而这一切要在明确的治国方针指导下才能做到,这就是依 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五、完善的立法一法律实施的前提与基础 立法,指法律的制订过程及结果,即立法活动和法律本身。实 行法治不能无法,没有法就无法律可实施,以法治国就是一句空 话。 建国后,很长时间内“工具论”盛行,法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 刀把子”是可用也可以不用的工具,靠人治和频繁的政治运动而否 定法治,属于基本法律的刑法、民法虽经多次讨论一直不能出台 制定很好的“五四”宪法,在“左”的错误面前也成了一张废纸 党的十一庙三中全会以后,法制建设蓬勃发展。1979年颁布 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全国引发了学习“两法”的热潮:“八二”宪 法的诞生,是我国立宪史上的一件大事。随后大批法律、法规问世, 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但是,在 ▣30
定时期内立法步伐还跟不上时代形势的发展,杜会生活领域还有 一些法律空白,只在主要方面而不是绝大多数方面都能做到有法 f依,直全近儿年加快立法步伐并取得了重大成绩,逐步扭转立法 不能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的局面。 尽管说在经济体制改革进行过程中经济关系处于变动状态而 无法用法律加以“记载”,在改革中不断摸索尚需时日加以总结经 验以求得“成熟”,从各项改革措施出!台很少有法律做为先导的情 况来看,人」常说的立法“滞后”现象确实存在的。用政策作指导, 以红头文件代替必要的法律规定,往往因政策多变而为改革带来 混乱失序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影响改革的深入和取得更大的成效。 见,“先改革,后立法”的立法模式,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 人们月惯于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因半制宜交替使用 的说法,殊不知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也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也要 依法行事。否侧,溢处罚.溢罚款现象就难以杜绝,同时在法律上缺 乏规定对一些恶行也不能有效地制止。举例来说,称为“天下第一 难”的计刻生育工作,没有一部计划生育法,单靠行政处分,经济制 裁,超生、滥发准生证、私自为育龄妇女取环的仍大有人在。 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看待立法问题,在实施中出现的众多矛 盾,有的就是因为立法不够科学和完善所造成的。例如:规范性差, 笼统简单,弹性太大而难以操作;法规之间、法规与政策之间的抵 触与冲突;缺乏相应的配套体系:立法内容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 客观条件不相符合等等。 因此大力加强立法的同时,必须强调保证立法的质量,为法律 的顺利实施和取得实效提供有力的前提条件。为此,深入探讨对于 立法公认的标准并对照现有法律的某些缺憾以便于总结经验,就 成为十分必要的了 立法的可行性在丁科学地反映客观经济文化条件,以维护人 ·31
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预测和前瞻其发展趋势及可能出现的社会 变迁,拟制出的面对全社会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以实现统治阶级 意志和愿望的·定的价值甘标。立法作为法律和社会相协调的媒 介,法是人为的和为人的·种活动,法律是以调整利益关系为 核心内容的,因而对立法者本身有很高的要求。“立法者代表人民 的意志: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进行活动,因此他们负有与他人不同的 特殊职责。他们必须把经济上和社会上的要求与立法活动联系起 来,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和愿塑的法律。”马克思在谈到立法问 题时,强调立法者不能制造和发明法律,而仅仅是表述法律,要求 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 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末我们就应该责备他 极端任性。”② 根据宪法的授权,地方政附有一定的立法权,可以制定不同法 律相抵触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现实的问题是,少数地方立法从 维护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带有一定的地方保护色彩:行政部门为便 于管理在制订的规章中赋予自己更多的权力,甚至增设法律,法规 没有规定的处罚方式,以保护部门利益。因行政握有实权,在执法 实践中就出现了法律二部]规章一红头文件一一部门首长的 讲话效力递增的不正常现象。因而,行政权、地方立法权以及司法 权侵犯国家立法权的现象时有表现,以至于有的学者大声疾呼“国 家立法权不可侵越。”因此,明确界定立法权限,完善立法权限体 制,加强立法监督,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法律的普遍性,指的是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以保证法律完整 的效力。这种普遍性是建立在一致性基础之上的,法规与法规、法 ①[关约·多·梅利:《大陆法系,知识出板社.1989年版,第94项 ②《与克思恩格新全集第1卷,第183页 见郭道群:(国家立法权不可侵越》,载于1994华11月5日《法制日报》。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