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实施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反过来又 作用于经济基础,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政治、法律、哲学,宗教 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 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 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里需要深入理解 和强调说明的是,法律虽然是经济关系的记载,但不是“消极的结 果”,而有它的积极能动的作用,可以主动出击,利用它的作用为新 的经济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开阔道路。 同时,法律不仅对经济有依附作用,而且与上层建筑领域内的 其它因素,特别是政治也有着重要的相互影响作用,但法律的特征 和社会作用又使得它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即使是国家的政治也 同样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哲学,道德、宗教、文学、艺术等等 都不具备国家强制力的特征,不能像法律那样一行颁布即具有 体遵行的效力。因此,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最为直接和具体 在我国,随着工作着重点的转移,由视法为单纯的人民民主专 政工具逐步承认其对社会管理的职能,强调法律要为经济建设服 务,这是认识上的巨大进步。但是还要注意防止单纯工具论的回 潮。当然,法律对于国家的安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言,只 能是手段。单纯工具论以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出发,在现实生活 中视情况而定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或者也可以使用认为得心 应手的其他工具,而使法律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地发挥,而放弃法 律又往往导致已颁布的法律不能正常的实施。 法律对经济的作用,无论是明显地推动经济的发展,还是严重 地阻碍经济的进步,短期内呈现突出的正负效应的情况是少见的。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6页. ·13·
常见的梢况是效果现较为缓慢,其原,或树与某些人利益抵触 在贯彻实施中障碍重重,或因为执法力其.时跟不上而难以全 部落实,或因为立法上的差距在实施中暴露出新的情况和问题,或 者在某些方而和环节起促进作用.而在另外某些方面和环节起阻 碍作用,这种情形又极易导致人们忽视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从而去 寻求其他便捷的手段,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放松了自觉地依靠法律 推动经济建设的观念和做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 济作为商品经济发楼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法律的客观需求最为 强烈和紧迫从我冈法制发展的历史来看,封建的小农经济以一家 一为生产单位,生产经营家长说了算,又因是自给自是的经济 流通少且单·因而封建的法律刑民不分,法即是刑:计划经济常 行政权力统揽.切,按行政层次纽织生产和经营,主要采用的不是 法律而是行政命令调节经济的运作:市场经济则是依据市场规律 达到社会资源优化配肯以实现最大效用的现代化经济,它的统治 形式和调控于段只能是法律,此,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 市场经济的突出特色在丁众多的利益主体以决策者身份活断 在市场大舞台上,各个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与商品交换需要靠契 约关系来实现:有巾场就有竞争,有竞争则必须有一定的规侧:在 激烈的竞争中经济纠纷增多,就要加强裁判和仲裁活动。总之,为 保证经济发展的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必须依靠一定形式的 规则、手段和机制,从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 需要出发,其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只能是法治。 在市场经济条什下,市场主体为谋求各自的经济利益而行使 其享有的白主权,与计划经济相对而言,市场经济是一种月出经 济。市场经济岗有的特点易于引发人扩们把金钱视为普遍的价值尺 度,使有的人在金钱欲望支配下违背一定的规则而滥施白权,从 破坏经济运转的正常秩序。马克思在论述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时 ·14·
紫腰 0249806 指出:“.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的形 式存在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白 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 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纶。不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只 能导致市场秩序的扭曲与混孔,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的阻 醇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 18世纪的亚当·斯密从人的利己本性出发,认为每个人的 切活动都受“利己心”所支配,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会给整个社会 带来共同利益,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主张自由放任主义。到 20世纪资本主义世界矛盾激化,1929年爆发的空前规模的经济危 机后,经济陷入长期萧条之中。凯恩斯提出有效需求原理,主张采 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为当权者纳 入决策行动之中缓解了矛盾,为资本主义经济注入了新的生命力。 可见,搞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调控,而这种调控作用不能依赖于行 政命令的政府行为,是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的。即使是自由放任也不 能脱离法制的基础。早期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有关法律思想的 论述为建立法治社会奠定了理论基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育较 好、经济发达的国家无一不是法治国家“.无论是以德国为代表 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协调型市场经济模式,还是 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型市场经济模式,凡是运转效率高,搞得比较 成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都是建立在法制 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国家”,②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法律为本。无论 是市场的“无形的手”还是国家调控的“有形的手”,都必须通过 定的法律形式才能发挥合理有效的资源配置作用。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的历程,在取得举世公认的 ①《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1卷,第71贞。 ②肖扬:《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必氛同步发展,载于《现代法学1993年第5期。 15
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令人担忧的混乱无序现象。究其原因 在于缺乏必要和强有力的行为规范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行动。虽 然颁布了一大批经济法律、法规,由于有的规范性、可操作性不足 和法律之间缺乏相4衔接,甚至出现不一致的现象,特别是贯彻实 施不力,因而远远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正如有的学者所指 出的:“在法律中,我们很难寻求到富有建设性的东西。如果不认为 偏激的话,可以说在经济活动领域内,谁如果仪仅把法律作为目己 行为的依据或力量源泉,谁要么就尤所作为,要么就是在冒险。迄 今为止,我国的法律远远未戒为确认和维护社会经济持续运行的 恒动力。”①在社会经济交往活动中,严格恪守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的得不到应有的效益;胆大妄为者钻法律的空子、不择手段而大发 横财。所谓“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被人侵犯了权益又得不到 法律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济,这样的情形只能说明法律的滞后效 应已经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随着经营机制转换目标的确定,国家加快了立法步伐。一批重 要的法律心经陆续出台和将要出台,不断地在填补法律的空白,仅 1993年至1994年5月,最高立法机关出台的法律就有33件。在 立法质垫上不仅能马市场经济的要求吻合,有的法律巴做到与国 际惯例接轨,具有一步到位的超前性。这是极为可喜的,标志着我 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改的巨大进展。但是必须十分关注这些法律 的实施情况。立法是一件不容易的半,但在像我们这样的国度里 法律能够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并严格用来规范自已的行动,更不是 一件容易的当。 法律调整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财产关系,山此决定了法律对经 济活动的规范、制约、促进、导向和保障作用。但法律的抽象性、统 性的特征,使它必须在人们心目中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生活信 ①马洪:《论市场经济与法律多,载于《财经研究1993年第1期、 ·16·
条,认识到它在全社会范围内都是普遍有效的,任何人不能规避和 采用任何灵活、变通的办法去从事经济活动,这不是立法就能解决 的。归根结底,要使国民经济的运转处于法治状态,不论是谁要和 法律开玩笑就得付出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代价,因此,法律的正常 实施就是至关重要的。我们说,我国的法律是崇高的,这种崇高性 是由于它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它是严肃的,其严肃性的表现 在于严格执行;它是尊严的,尊严性是因为它不允许任何人的侵犯 和亵渎:它是有权威的,它的权威性是因为通过实施具有无可替代 的巨大作用。一句话,严格实施法律和维护法律,无论是做为法制 建设的中心课题,还是从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出发,都居 于突出的重要地位。 在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制跟不上形势,固然有立法 不完善的原因,但不容讳言,法律实施状况不佳才是主要的原因, 在很多方面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法律的 权威作用无从发挥。举例来说,一度出现的棉花交易中的掺杂使假 现象,经营者既有个人也有法人组织,当然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的保 护伞在起包庇纵容作用,不仅未得到及时制止而且愈演愈烈,为纺 织工业生产带来巨大的损失。类似情况在众多的实行市场经济的 国家和地区是极为罕见的。问题的严重使中央下决心部署重点打 击,才得以遏止。那么,是不是没有规范和制约这类行为的法律而 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呢?显然不是。做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和刑 法中有关惩治投机倒把、诈骗、玩忽职守的专门规定,还有经济合 同法,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及众多的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那么多的人和单位视而不 见,执法者听之任之,受害者忍气吞声不求诸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是原因之一。正如我国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成龙配套,并不断强 调加强征管工作,但偷税漏税乃至抗税者仍大有人在一样,说明了 虽有法律但得不到很好的实施,对经济建设的发展就不能起到预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