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结果上体现出来的,再好的法律得不到贯彻实行,也只是纸帘 文。尽管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通过确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起到了 一定的导向作用,告诉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做什么,怎样去做, 禁止做什么,1果做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借以规范人 们的行动,当法律实施不力或遭受践踏的时候,这种作用便会极大 地被削弱和贬低,在人们的心理上产生法律无用的负面影响,损害 法律的尊严性和权威作用。号克思曾说过:“起预防作州的法律是 不#在的。”“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生活面前是退缩的。”①虽然 马克思是在联系人的自由问题时说出这番话的,何同时也说明了 只有凭借国家强制力而得到推行的法律在人J生活面前才具有坚 韧不拔的气势和震摄邪恶的力量。 价值,不仅仅属于经济范畴,已被广泛应用于认识论、政治学 社会学、伦理学、美学、文学艺术等各个领域。但法律价值的概念在 数牛前被引入后,曾度被视为资产阶级法学观点而受到抵制。如 今,对法律价值问题的研究已受到了重视。就法律实施问题而言, 把价值论引入法学研究领域,最能有力地说明其意义和重要作用。 早在古希腊时代法律价值的概念就已出现了,柏拉图在其《法 律篇》中强调法官的重要性时说:“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 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个秩序良好的国家里安置一个不称职的 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 条了,.”咳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从另一个着眼点上使用了 这概念,“人类的意志可以根据共同的同意使本身并不违反自然 止义的任何事情而具有法律价值”。接着义引证了亚里士多德在 《伦理学》第五篇中把法律上合乎正义的半情解释为“其本身并不 业《克思恩格斯全第!卷,第72页, ②转引臼《叫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化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6页。 ·8
呈现任何价值的区别而是在被规定时才获得价值的事情”。①到了 20世纪,西方对法律价值这一概念的重视与使用日益普遍,不仅 自然法学被认为是实际上就是研究法律的价值,社会法学,存在主 义法学也都十分重视对法律价值问题的研究。美国的庞德指出: “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 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 准则。”并断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 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 们的主要活动。”⑧在淡到法律价值的重要性时,他认为:“法律是 一个实际的东西。如果我们不能建立一个为每个人所同意的普遍 的法律价值尺度,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我们必须放弃一切而将社 会交给社会不受制约的强力。”我们必须注意防止盲目地、不加 分析地照搬西方的法律价值理论,但也不能一律排斥而放弃从中 吸取合理有益的内容为我所用。在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和实现这 种作用的手段一法律实施的时候,法律价值问题确实是不能回 避的。 “价值”作为一个哲学范畴,其内容表达的是客休的存在、属性 和变化同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④因此,客观事物及其属性只有在 满足人的需要时才有价值,这种价值是人为了自己的需要和利益 的满足而赋予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在把成为满足他的需要的 资料的外界物.进行估价,赋于他们以价值或使他们具有‘价 ①《阿至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饭,第138页. ②[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 55页 ③同上,第48页 参见本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第20页。 ·9
值?属性。”人作为主体,对主体以外的客观存在物根据需要而赋 予价值的属性,是人类的一种普遍的基本关系,即上客体关系的 个方面。在对待任何客观事物,尤论是物质资料还是精神产品以及 上层建筑中的各种构成及其组合,都以有普遍性的意义,不以任何 人的动机、愿望、兴趣、情绪、悄感和意志为转移。美国的政治学家 马季佛在谈到国家形式时指:“在这里·我们都是置身在价值池 围之内:价值在未成立以先,我们便须有所察觉。例如,经济范围内 的切客观的价值,以及维持他们追求他们的一切制度与组织,便 都是从有经济观念的人们的主观佔价而米的;同样的,在社会全部 范围内的斧种形式的关系,包括国家所保护的那些关系在内,也都 是从社会动物的主观估价耐来的。”四作为社会调节器的法律其有 必然的价值属性,统治阶级为了实现一定的门的,在法律中凝结了 日已的意志,对意志体现的后果预先就有所估价。那么,这种预期 的价值H标的实现就必须通过其体的实施才能取得。良好、有效的 实施是价值实现的唯一途径,正如知识的价值在于应用,为社会发 展和人类进步方能做出贞献-“样,不能实施的法律不能满足人们 的需要就失去其价。法律的价值不仅通过实施才能体现,而且 “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递实践是最高的评价标准,没有具 体的实践,不通过主体的现实实践来验证,任何主观的价值只具有 可能性,并不具行现实性。通过立法程序制订出来的法律,只有在 实施中才能验证其是否具有真实的价值,价值的大小,无价值还是 负价值,通过实施的检验,才能确定该项法律的完善与否,找出补 允、修订或者是废除的依据。 法律价值问题,是法律发挥最大的社会效应,也就是能充分满 《与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贞。 安L关1季佛:《现代的国家》,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447贞。 线《马克越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 ·10·
足人们对法律的需求,既然制订法律是为了实现-·定的价值目标, 就要千方百计为促其实现而做出最大的努力,就是要在具体实施 上下功夫。同时,价值的内容·方面包括客观事物的属性对主体的 需要和效用,另一方面还包括主体的需要对效用的评价.这种评价 的形式表现为主体的主观判断,由于每个人的政治觉悟、道德水 平、社会地位、认识能力、文化素质、价值观念的差异,很谁形成统 一的评价标准。由丁主体内部的差别,对于同一客观事物可以意见 不一甚至彼此对立,即所谓“一者见仁,智者见智”,而对法律的价 值判断因法律角色的不同、人的需要与利益的不同乃至对立,则更 要复杂得多。如何以最好的社会效果藏得社会绝大多数人所公认 和赞许,这不单纯是法律的年。但法律实施得好,从而取得良好的 社会效应,则是决定性的因素。 我们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巨大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 并不仅仅是法律规侧本身的,恰恰是通过具体实施而取得实际效 果而凸现出来并被人们所认识的。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其特点和权 威作用源于国家强制力,这种强制力不仅表现在立法权的行使上, 更突出地体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凭着强制推行,使法律得以贯彻 而实现立法的目的。按照狄骥的说法:“国家所追求的目的有下列 三项:(1)维持木身的存在;(2)执行法律;(3)促进文化,即发展公 共福利、精神与道德的文明。我们如果深入事物的实质,则国家指 定的这三个目的可以归结为实现法的唯一目的。”①把执行法律做 为国家的目的之一,并强调维护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在实质上也归 结为实现法,因而执行法律成为国家追求的唯一目的,就国家与法 律的关系来说并不科学。但是,法律只有得到实施才能维护国家的 存在和推进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与进步,从这方面意 )[法]狄璃:《宪法论》.转引自《西方达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补 1983年版.第637项。 ·11·
义上来说是积极的,合弹的,有助于深刻地理解和认识法律实施的 重要作用。 从一项法律的产生到取得预期效果的全过程来看,代表国家 的立法主体制定法律,在立法过程及内容上必然包含着价值目标 的预测,法律出台后通过贳彻实施,价值目标得以实现,从而取得 预期的社会效果.毫无疑义,处于全过程中的中间环节-.实施居 于重要的关键地位。立法动机与社会效果之间,靠实施这.环节来 连接,靠实施这一手段来发挥作用。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因是为实现·定目的手段,这种手段的作用是通过实施环节是 现山来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实施的手段才能发挥法律的作用从 而达到预定的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对一般事物发展重结果,轻过程,注 重以效果的好坏来评价事物的是与非和蒋与恶。有的“能人”经营 的企业经济效益非常好而戴上了优秀企业家的桂冠,而忽略了他 采用的不止当手段。对法律这一特殊的事物,人们不仪关注法实施 的最终效果,也注重它的过程,也就是对法律实施中的司法与行政 执法过程表示关切。假如一个地区发生了一起特人的恶性案件,人 心惶惶的同时,更多地是关注事态的发展,案子破获了没有,案犯 是否抓捕归案,法院的判决定性量刑是否准确.等等。可能会出 规两种效应,一是神速破案,及时给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人心大 快,增强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情感和信念。二是久侦不破必然引 起对侦查机关的不满,判决偏轻又会议论法院的失职,削弱了人们 对法律的尊崇感、信任感和亲和力。如果在办案中滥捕无辜、放纵 坏人、贪赃受贿、徇私枉法,那么,不仅践踏了法律,影响了司法机 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形象,还直接损害了国家,政府乃至执政党和其 所推行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威信。这也是要求我]对法律实施问题 给以枚大关注和高度重视的重要原因之·。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