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9年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中期利润分配的预 案》:以公司报告期末总股本10,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4 股的比例转增股本,合计转增股本4,00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10,000万股增加为 1,4000万股。 本公司2010年4月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09年 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00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 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2股。转增后,公 司总股本由14000万股增加至16,800万股。 本公司2012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以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并派发 现金股利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于2012年5月4日完成了权益 分派,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16,800万股增加至21,840万股。 根据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 2014]1425号文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693.5679万股新股。本公司于2015年2月5 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521,768股(A股),发行价为每股13.63元,发 行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41,921,76800元 根据本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于2015年度合计行权3,101,700份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为每份572元,行权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45,023,46800元。 根据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向35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63.30万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62,656,468:00元 根据本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l6]205号文《关于核准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 2016年3月28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864,345股(A股),发行价格为每 股1666元。发行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98,520,81300元 根据本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二期股票期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09 年第 6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09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预 案》:以公司报告期末总股本 10,00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转增 4 股的比例转增股本,合计转增股本 4,000 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10,000 万股增加为 1,4000 万股。 本公司 2010 年 4 月 7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4,000 万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 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4,000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转增 2 股。转增后,公 司总股本由14,000万股增加至16,800万股。 本公司2012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以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并派发 现金股利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于2012年5月4日完成了权益 分派,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16,800万股增加至21,840万股。 根据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 [2014]1425号文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693.5679万股新股。本公司于2015年2月5 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521,768股(A股),发行价为每股13.63元,发 行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41,921,768.00元。 根据本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于2015年度合计行权3,101,700份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为每份5.72元,行权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45,023,468.00元。 根据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向35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763.30万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62,656,468.00元。 根据本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205号文《关于核准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 2016年3月28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864,345股(A股),发行价格为每 股16.66元。发行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98,520,813.00元。 根据本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二期股票期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于2016年度合计行权4,594000 份股票期权,行权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303,114,813.00元。 本公司2016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对其 持有尚未解锁的7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注销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减至 303,042,813.00元 本公司2016年5月11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01,520,0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增资150,760,006元,转增资本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增 至人民币453.802,819.00元。 本公司2016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对其 持有尚未解锁的331,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上述股票尚已办理注销登记 本公司2017年4月11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53,471,3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增资226,735,659元,转增资本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增 至人民币680,206,978元。 本公司2017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对其持 有尚未解锁的346,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上述股票尚未办理注销登记。 截至2017年06月30日,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679860,478股(其中3465万股尚未办 理中登回购注销),详见附注七、53。 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91440300192413773Q号,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 技术产业园清华大学研究院B区413房: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的行业性质和经营范围 本公司行业性质:电子智能控制行业。 本公司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照明电器、各类电子智能控制器、电力自动化系统设备、 电机及其智能控制器的研发、销售、生产(由分公司经营);动力电池、电源产品、电脑产 品、集成电路、传感器、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暨可行权的议案》,于2016年度合计行权4,594,000 份股票期权,行权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303,114,813.00元。 本公司2016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对其 持有尚未解锁的7.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注销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减至 303,042,813.00元。 本公司2016年5月11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01,520,0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增资150,760,006元,转增资本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增 至人民币453,802,819.00元。 本公司2016年10月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对其 持有尚未解锁的331,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上述股票尚已办理注销登记。 本公司2017年4月11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53,471,3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增资226,735,659元,转增资本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增 至人民币680,206,978元。 本公司2017年6月1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对其持 有尚未解锁的346,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上述股票尚未办理注销登记。 截至2017年06月30日,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679,860,478股(其中34.65万股尚未办 理中登回购注销),详见附注七、53。 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91440300192413773Q号,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 技术产业园清华大学研究院B区413房;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的行业性质和经营范围 本公司行业性质:电子智能控制行业。 本公司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照明电器、各类电子智能控制器、电力自动化系统设备、 电机及其智能控制器的研发、销售、生产(由分公司经营);动力电池、电源产品、电脑产 品、集成电路、传感器、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方可经营)。 本公司主要产品:家用电器控制器、高效照明控制器、智能电源产品等。 3、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27日决议批准报出。 4、本公司2017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1户,详见本附注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 益”。本公司本年度合并范围户数无变化,详见本附注八“合并范围的变更”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 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1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披露 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 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 减值准备 2、持续经营 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至少12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具体会 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五、33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17年 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2017年1月至6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司的财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方可经营)。 本公司主要产品:家用电器控制器、高效照明控制器、智能电源产品等。 3、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27日决议批准报出。 4、本公司2017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11户,详见本附注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 益”。本公司本年度合并范围户数无变化,详见本附注八“合并范围的变更”。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 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1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披露 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 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 减值准备。 2、持续经营 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至少12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具体会 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五、33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17年6 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2017年1月至6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司的财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2、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 公司以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确定 人民币为香港子公司记账本位币、印度卢比为印度子公司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 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 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 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 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 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2、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 公司以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确定 人民币为香港子公司记账本位币、印度卢比为印度子公司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 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 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 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 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 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 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 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 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 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 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 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 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 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 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 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 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 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 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 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 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 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 五十一条关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参见本附注五、6(2)),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 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参考本部分前面各段描述及本附注五、14 “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 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 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 合收益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 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除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购买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 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 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 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 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 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 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 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 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 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 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 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 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 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 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 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 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 五十一条关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参见本附注五、6(2)),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 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参考本部分前面各段描述及本附注五、14 “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 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 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 合收益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 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除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购买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