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制度的社会意义 董事、监视 甲 股 债权人 组织(法人) 乙\权 丁 物质基础 巨额资金 丙众多股东 立流通 1、融通资金 2、风险控制 “防火墙 3、专家经营 资本证券化、资本市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制度的社会意义 1、融通资金 债权人 物质基础 “防火墙” 2、风险控制 董事、监视 3、专家经营 组织(法人) 甲 乙 丙 ( 众 多 股 东 ) 丁 巨额资金 股 权 独立流通 4、资本证券化、资本市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法人的分类 传统民法关于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私法人 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私法人:依据私法设立,以个人利益为目的 (二)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以成员的集合为基础 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 社团法人 捐赠者捐赠 财团法人 (目的) (手段 成_出 捐赠目的 实现财产目的 员 财产 财产 管理人 为成员利益服务 (手段)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一、传统民法关于法人的分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一)公法人、私法人 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私法人:依据私法设立,以个人利益为目的 (二)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以成员的集合为基础 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 社团法人 成 员 出资 财 产 为成员利益服务 (目的) (手段) 捐赠者捐赠 财 产 捐赠目的 管理人 实现财产目的 (手段) 财团法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公益法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中间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四)本国法人、外国法人 本国法人:依据本国法律设立,具有本国国籍 外国法人:依据外国法律设立,不具有本国国籍 《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机关法人—具有公权行使职能 )事业单位法人—公益目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等 (四)社会团体法人—一为特定目的,自愿组成 讨论:我国法人的科学分类
(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二、《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四)本国法人、外国法人 (二)机关法人——具有公权行使职能 (三)事业单位法人——公益目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等 (四)社会团体法人——为特定目的,自愿组成 公益法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中间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本国法人:依据本国法律设立,具有本国国籍 外国法人:依据外国法律设立,不具有本国国籍 讨论:我国法人的科学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