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1842年鸦片战争以后,许多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这 时,中国主权丧失殆尽,就涉外案件而言,已无法律冲突可言,自然就没有调整法律冲 突的国际私法 但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中国人民始终要求废除领事裁判权,西方冲突法学 说同西方民商法学说一并被引进到中国。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北洋政府于1918 年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该条例共7章27条 (三)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概况 1978年以后,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政策,涉外民事关系迅速发展,这在客观上推动了 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只有1983年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 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办法》中关于此种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1983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 第36条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等5条等。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者使我国的 国际私法立法初具轮廓。此外,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 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和《民用航空法》中均有冲突规范的专门规定。 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最主要的立法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试行)》第五编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又在其第四编对涉外民事程序作了特别规定。1999年,全国人大 又通过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方面,我国于1988年重新发布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2000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 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又修改并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987年7月,我国正式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我国还先后加入了《承 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非司法文书公 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等国际公约。1987年以来,我国还 分别同法国、波兰、蒙古、比利时、罗马尼亚、意大利、俄罗斯等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 定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一)旧中国国际私法学
1840-1842 年鸦片战争以后,许多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这 时,中国主权丧失殆尽,就涉外案件而言,已无法律冲突可言,自然就没有调整法律冲 突的国际私法。 但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中国人民始终要求废除领事裁判权,西方冲突法学 说同西方民商法学说一并被引进到中国。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北洋政府于 1918 年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该条例共 7 章 27 条。 (三)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概况 1978 年以后,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政策,涉外民事关系迅速发展,这在客观上推动了 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只有 1983 年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 民同 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办法》中关于此种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1983 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15 条;1985 年颁布的《继承法》 第 36 条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5 条等。1986 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者使我国的 国际私法立法初具轮廓。此外,1992 年颁布的《海商法》、1993 年颁布的《公司法》、 1995 年颁布的《票据法》和《民用航空法》中均有冲突规范的专门规定。 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最主要的立法是 1982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试行)》第五编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199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又在其第四编对涉外民事程序作了特别规定。1999 年,全国人大 又通过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方面,我国于 1988 年重新发布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 2000 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 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又修改并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987 年 7 月,我国正式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我国还先后加入了《承 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非司法文书公 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等国际公约。1987 年以来,我国还 分别同法国、波兰、蒙古、比利时、罗马尼亚、意大利、俄罗斯等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 定。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一)旧中国国际私法学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比欧美要晚得多。尽管对唐律中的冲突规范曾有过一些解 释,但远非理论硏究。根据现有史料,直到清末光绪年间我国者岀现国际私法书籍。这 些著作主要介绍一些西方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说,没有形成独立的见解和体系 民国时代(1912-1949),我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 是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的颁布,大大推动了我国国际私法的研究,并产生了一大 批介绍国际私法学科的著作。 (二)新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以苏联法律和法学为模式, 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科学。1951年,中国人民大学外交系设置了国际法教 研室,先后请了三位苏联专家给教师和研究生讲授国际私法。我国学者也陆续翻译出版 了几本苏联学者的国际私法著作,如隆茨的《国际私法》。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对外开放中发生的种种国际私法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中国国际私法学因而重新获得了发展的契机。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我国国际私法立法 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也步入了一个初步繁荣的阶段。 反思中国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未来其发展趋势将呈现如下特点 1)国际私法与国际惯例的趋同化。随着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我国国际 私法的立法也更多地采用其他国家通用的规则。 (2)国际私法的法典化与国际私法学说的多元化。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各国国际 私法立法的一大特点是制定国际私法单行法的国家大量增加。由于我国目前的单篇单章 的立法方式存在内容分散冲突、立法空白较多等诸多缺陷,因此,许多学者已提出我国 应制订国际私法法典。近二十年来,研究国际私法的学者已大量增加,学者们的学习背 景、写作风格各有差异。可以预见,学说的多元化是未来我国国际私法发展的一大趋势 (3)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多元互动。我国国际私法研究虽然已取得了不少成就,但 从整体上尚处于引进国外学说和制度及结合其对我国具体制度完善的探讨上,与我国立 法、司法和社会活动脱节严重。许多学者已注意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丰富的实践活动 也需要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指导。因此,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互动性未来会增强。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法则区别说的主要思路和内容 2、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看待萨维尼在国际私法学说史上的地位? 3、分别简述胡伯和孟西尼的三原则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比欧美要晚得多。尽管对唐律中的冲突规范曾有过一些解 释,但远非理论研究。根据现有史料,直到清末光绪年间我国者出现国际私法书籍。这 些著作主要介绍一些西方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说,没有形成独立的见解和体系。 民国时代(1912-1949),我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 是 1918 年《法律适用条例》的颁布,大大推动了我国国际私法的研究,并产生了一大 批介绍国际私法学科的著作。 (二)新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以苏联法律和法学为模式, 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科学。1951 年,中国人民大学外交系设置了国际法教 研室,先后请了三位苏联专家给教师和研究生讲授国际私法。我国学者也陆续翻译出版 了几本苏联学者的国际私法著作,如隆茨的《国际私法》。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对外开放中发生的种种国际私法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中国国际私法学因而重新获得了发展的契机。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我国国际私法立法 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也步入了一个初步繁荣的阶段。 反思中国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未来其发展趋势将呈现如下特点: (1)国际私法与国际惯例的趋同化。随着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我国国际 私法的立法也更多地采用其他国家通用的规则。 (2)国际私法的法典化与国际私法学说的多元化。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各国国际 私法立法的一大特点是制定国际私法单行法的国家大量增加。由于我国目前的单篇单章 的立法方式存在内容分散冲突、立法空白较多等诸多缺陷,因此,许多学者已提出我国 应制订国际私法法典。近二十年来,研究国际私法的学者已大量增加,学者们的学习背 景、写作风格各有差异。可以预见,学说的多元化是未来我国国际私法发展的一大趋势。 (3)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多元互动。我国国际私法研究虽然已取得了不少成就,但 从整体上尚处于引进国外学说和制度及结合其对我国具体制度完善的探讨上,与我国立 法、司法和社会活动脱节严重。许多学者已注意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丰富的实践活动 也需要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指导。因此,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互动性未来会增强。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法则区别说的主要思路和内容. 2、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看待萨维尼在国际私法学说史上的地位? 3、 分别简述胡伯和孟西尼的三原则
4、如何评价戴西的既得权说?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内容概览和重点问题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概述(次重点) 二、几种主要的待遇制度(重点) 第二节自然人(重点) 自然人国籍冲突 自然人的住所 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三节法人 一、法人的国籍与住所(次重点) 、外国法人的认许(了解) 三、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了解) 第一节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概述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法律状况。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地位是由各个主权国家自行决定的,但各国 必须考虑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当时的国际关系及有关的国际惯例 、几种主要的待遇制度 (一)国民待遇 所谓国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 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国民待遇 制度由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 从当前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来看,国民待遇表现出如下特点 1.当今的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
4、 如何评价戴西的既得权说?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内容概览和重点问题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概述(次重点) 二、几种主要的待遇制度(重点) 第二节自然人(重点) 一、 自然人国籍冲突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三节法人 一、法人的国籍与住所(次重点) 二、 外国法人的认许(了解) 三、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了解)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概述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法律状况。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地位是由各个主权国家自行决定的,但各国 必须考虑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当时的国际关系及有关的国际惯例。 二、几种主要的待遇制度 (一) 国民待遇 所谓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 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国民待遇 制度由 1804 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 从当前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来看,国民待遇表现出如下特点: 1.当今的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
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 样 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从当前的国际实践来看,各国一般通过双边 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限制在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专利权、版权以及民 事诉讼权利方面。 历史上的国民待遇有无条件的国民待遇、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和特定国民待遇三种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 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同国民待遇相比,最惠国待遇有如下特点 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 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 3.两者的目的不同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国在规定最惠国待遇的同时,也常规定了其例外条款,即指出哪些情况不属于最惠国 待遇的范围。这些例外事项主要有:(1)一国给予邻国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 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 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三)普遍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争的结果。在国际经济交往中,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过分悬殊,通过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所 赋予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多大收益,相反往往会使发展中国家背上沉 重的包袱。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维护国家利益,在建立国家经济新秩序的斗 争中,向工业发达国家提出了实行普遍优惠待遇制度的要求。 普遍优惠待遇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1.普遍的 2.非歧视的
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 样。 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从当前的国际实践来看,各国一般通过双边 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限制在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专利权、版权以及民 事诉讼权利方面。 历史上的国民待遇有无条件的国民待遇、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和特定国民待遇三种。 (二)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ured-Nation Treatment)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 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同国民待遇相比,最惠国待遇有如下特点: 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 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 3.两者的目的不同。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一国在规定最惠国待遇的同时,也常规定了其例外条款,即指出哪些情况不属于最惠国 待遇的范围。这些例外事项主要有:(1)一国给予邻国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 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 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三)普遍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争的结果。在国际经济交往中,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过分悬殊,通过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所 赋予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多大收益,相反往往会使发展中国家背上沉 重的包袱。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维护国家利益,在建立国家经济新秩序的斗 争中,向工业发达国家提出了实行普遍优惠待遇制度的要求。 普遍优惠待遇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1.普遍的。 2. 非歧视的
3.非互惠的 (四)不歧视待遇 不歧视待遇(Non- discriminate treatment)是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 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第二节自然人 自然人国籍冲突 (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 法国学派则把国籍看作是个人与国家的一种契约( contract)关系,国家与个人双方都 负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可像契约一样,随时解除这种关系。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看, 李浩培教授关于国籍的概念更明白确切,他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 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自然人国籍的冲突 由于国籍的确定原则上属于国内法问题,而各国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采取的制 度不同,经常出现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或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前者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三)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际公法上采用国籍唯一原则以消除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现象:国际私法解决国籍冲突 的目的主要是确定当事人的属人法,它一般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分别解决 1、关于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各国一般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如下方法解决: (1)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上通 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2)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又有几种不同的 解决方法 第一,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 第二,以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 第三,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2、关于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3. 非互惠的。 (四) 不歧视待遇 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是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 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 一、 自然人国籍冲突 (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 法国学派则把国籍看作是个人与国家的一种契约(contract)关系,国家与个人双方都 负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可像契约一样,随时解除这种关系。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看, 李浩培教授关于国籍的概念更明白确切,他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 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 自然人国籍的冲突 由于国籍的确定原则上属于国内法问题,而各国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采取的制 度不同,经常出现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或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前者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三) 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际公法上采用国籍唯一原则以消除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现象;国际私法解决国籍冲突 的目的主要是确定当事人的属人法,它一般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分别解决。 1、关于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各国一般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如下方法解决: (1)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上通 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2)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又有几种不同的 解决方法。 第一,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 第二,以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 第三,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2、关于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