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 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如居所亦不能确定,有的国家 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有的国家则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国国籍。 3、我国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 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这是我国对国籍的积极冲突解决途径的规定;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 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这是我国对 国籍的消极冲突解决途径的规定 二、自然人的住所( Domicile) (一)住所的概念 所谓住所,就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一般认为,居住者的久住意图 和长住事实是决定住所的两个重要因素。而居所( residence)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 居住的处所,因此,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客居之地。 (二)自然人住所冲突的法律解决及其解决 1、自然人住所冲突 意大利认为住所是自然人的业务中心,日本认为住所是自然人的生活地,德国允许自然 人有多个住所,而英国只允许有一个住所。正因为各国对住所的规定各异,所以会出现 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或没有任何住所。前者为住所的积极冲突,后者为住 所的消极冲突 2、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1)对于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一般根据住所冲突的具体情形选择住所。具体而言: 第一,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发生冲突的,选择适用内国法为住所地法。 第二,外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发生冲突的,根据住所取得的时间,或以先取得的住所 为住所,或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2)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是以居所代替住所。对于现在无 住所的人,有的主张以其最后的住所为住所,或以其出生时的住所为住所,如果没有最 后住所或出生住所,就以居所为住所。 3、我国规定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 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如居所亦不能确定,有的国家 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有的国家则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国国籍。 3、我国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 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这是我国对国籍的积极冲突解决途径的规定 ;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 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这是我国对 国籍的消极冲突解决途径的规定。 二、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 (一) 住所的概念 所谓住所,就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一般认为,居住者的久住意图 和长住事实是决定住所的两个重要因素。而居所(residence)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 居住的处所,因此,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客居之地。 (二) 自然人住所冲突的法律解决及其解决 1、自然人住所冲突 意大利认为住所是自然人的业务中心,日本认为住所是自然人的生活地,德国允许自然 人有多个住所,而英国只允许有一个住所。正因为各国对住所的规定各异,所以会出现 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或没有任何住所。前者为住所的积极冲突,后者为住 所的消极冲突。 2、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1) 对于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一般根据住所冲突的具体情形选择住所。具体而言: 第一, 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发生冲突的,选择适用内国法为住所地法。 第二,外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发生冲突的,根据住所取得的时间,或以先取得的住所 为住所,或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2)对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是以居所代替住所。对于现在无 住所的人,有的主张以其最后的住所为住所,或以其出生时的住所为住所,如果没有最 后住所或出生住所,就以居所为住所。 3、我国规定
《民法通则》第15条对自然人住所的含义作了界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5条对自然人的住所作了进一步明确 N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 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 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中对住所的法律冲突作了规定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 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4、《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为了解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属人法规定上的分歧,1955年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 持制订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该公约第一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 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 所地国的内国法。 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的解决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1、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大致有三种做法 (1)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2)适用法院地法 (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但大多数国家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2、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有三种不同主张 (1)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 (2)由他的住所地国宣告; (3)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由其住所地国或 居所地国管辖 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和实践原则上均适用失踪人属人法;但 视失踪人国籍、住所、财产情况有不同主张
《民法通则》第 15 条对自然人住所的含义作了界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为住所 ,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 5 条对自然人的住所作了进一步明确: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 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 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中对住所的法律冲突作了规定: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 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4、《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为了解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属人法规定上的分歧,1955 年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 持制订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该公约第一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 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 所地国的内国法。” 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的解决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1、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大致有三种做法: (1)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2)适用法院地法。 (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但大多数国家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2、 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有三种不同主张: (1)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 (2)由他的住所地国宣告; (3) 原则上由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由其住所地国或 居所地国管辖。 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和实践原则上均适用失踪人属人法;但 视失踪人国籍、住所、财产情况有不同主张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和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1、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原则上依当事人属人法。但有两个 例外或限制,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 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 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我国《票据法》第97条对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票据债务 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 用行为地法律。″ 2、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对于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主要有两种主张,其一,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 管辖:其二,也可以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居所地国家的法院管辖。多数国家实践倾向于 第二种主张。 关于禁治产宣告的准据法,各国立法体例有以下几种不同作法: (1)法院地法; (2)被宣告人的属人法; (3)被宣告人的本国法; 4)被宣告人本国法及法院地法 第三节法人 、法人的国籍与住所 )法人的国籍 1、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学说 (1)成员国籍主义 (2)设立地主义,或称登记地主义 (3)住所地主义; (4)准据法主义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和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1、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原则上依当事人属人法。但有两个 例外或限制,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 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 14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 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我国《票据法》第 97 条对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票据债务 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 用行为地法律。” 2、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对于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主要有两种主张,其一,只能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本国法院 管辖;其二,也可以由被宣告禁治产者的居所地国家的法院管辖。多数国家实践倾向于 第二种主张。 关于禁治产宣告的准据法,各国立法体例有以下几种不同作法: (1) 法院地法; (2) 被宣告人的属人法; (3) 被宣告人的本国法; (4) 被宣告人本国法及法院地法。 第三节 法人 一、法人的国籍与住所 (一) 法人的国籍 1、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学说 (1)成员国籍主义; (2)设立地主义,或称登记地主义; (3)住所地主义; (4)准据法主义;
(5)实际控制主义 (6)复合标准说 2、我国的实践与有关规定 我国在解放初期,为了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特权,曾采用实际控制主义,以法人资本实际 控制在何国人手中的情况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寸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注册登记国说。 二)法人的住所 1、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学说 (1)管理中心所在地说,或称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3)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 (4)法人成立地说 2、我国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了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 对住所冲突的解决作了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 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二、外国法人的认许 (一)外国法人的认许的概念 外国法人的认许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 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一般说来,对外国法人的认许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 国法人依有关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的问题;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 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二)外国法人的认许方式 1.国际立法认许方式,即有关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条约保证相互认许对方国家的法人 2.国内立法认许方式,即内国在其法律中规定认许外国法人的条件,然后根据这种条 件对具体的外国法人进行审查和认许。国内立法认许又有三种程序 (1)特别认许程序
(5)实际控制主义; (6)复合标准说。 2、我国的实践与有关规定 我国在解放初期,为了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特权,曾采用实际控制主义,以法人资本实际 控制在何国人手中的情况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注册登记国说。 (二) 法人的住所 1、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学说 (1)管理中心所在地说,或称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3)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 (4)法人成立地说。 2、我国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 39 条规定了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5 对住所冲突的解决作了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 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二、 外国法人的认许 (一) 外国法人的认许的概念 外国法人的认许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 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一般说来,对外国法人的认许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 国法人依有关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的问题;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 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二) 外国法人的认许方式 1. 国际立法认许方式,即有关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条约保证相互认许对方国家的法人。 2.国内立法认许方式,即内国在其法律中规定认许外国法人的条件,然后根据这种条 件对具体的外国法人进行审查和认许。国内立法认许又有三种程序。 (1)特别认许程序
(2)概括认许程序 (3)一般认许程序 事实上,各国往往并不是采取单一的认许方式。许多国家常常既参加国际公约对缔约国 的法人进行认许,同时制定国内法规定认许外国法人的方式和条件。 (三)我国的规定 对于外国法人来华开展临时性经贸活动,我国采用一般认许程序;对于外国法人来华开 设分支机构,我国采用特别认许程序;外国法人通过直接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去 分支机构外均为中国法人或企业。我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作了 具体规定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常 常发生法律冲突。比如,法国、意大利和葡萄牙等国承认合伙为法人,而英国、德国和 瑞士等国对此则不予承认;德国商法规定登记为公司成立的要件,而日本仅将其作为对 抗第三人的要件 (二)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依法人属人法的规 定。实际上,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其在内国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要受到本国 法和内国法的双重限制和制约。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如 下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 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 国还有不少法律直接规定了外国法人可以享有的具体权利 复习思考题 1、最惠国待遇制度有何特点? 2、简述自然人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3、关于确定法人的住所有那些学说? 4、对外国法人法人的认许有哪几种方式? 5、试述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
(2)概括认许程序 (3)一般认许程序 事实上,各国往往并不是采取单一的认许方式。许多国家常常既参加国际公约对缔约国 的法人进行认许,同时制定国内法规定认许外国法人的方式和条件。 (三)我国的规定 对于外国法人来华开展临时性经贸活动,我国采用一般认许程序;对于外国法人来华开 设分支机构,我国采用特别认许程序;外国法人通过直接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去 分支机构外均为中国法人或企业。我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作了 具体规定。 二、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常 常发生法律冲突。比如,法国、意大利和葡萄牙等国承认合伙为法人,而英国、德国和 瑞士等国对此则不予承认;德国商法规定登记为公司成立的要件,而日本仅将其作为对 抗第三人的要件。 (二)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依法人属人法的规 定。实际上,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其在内国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要受到本国 法和内国法的双重限制和制约。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如 下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 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 国还有不少法律直接规定了外国法人可以享有的具体权利。 复习思考题: 1、 最惠国待遇制度有何特点? 2、 简述自然人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3、 关于确定法人的住所有那些学说? 4、 对外国法人法人的认许有哪几种方式? 5、 试述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