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二) 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 2.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 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三) 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 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法律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 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署名即是标记, 旨在区别。 署名权不同于作者的民事人格权,它不因作者的死 而消灭或改变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四) 、修改权 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 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 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 的改变。如改变逻辑安排,增减文字。即使作品已经发 表,作者也有权对作品实施修改。 修改与演绎、派生创作不同,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继续 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属于作者。但是,在 有些情况下,无法由原作者本人完成修改,出于社会利益 的实际需要,修改权也可以由他人行使。 修改权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通常修改权 很难对抗物权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五)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 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 《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作者享有反对对作品进 任何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有损于其声誉的其他 切损害的权利 除了上述内容以外,有的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了作 品收回权。法国文学艺术产权法则称之为“追悔 权或收回权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一) 1.概既 所谓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 的财产收益权 2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 行权、出租权、展览杈、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 冈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 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些著作财产权是相互独立的财产权形态,可由著作权人分 别行使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