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避税的防范
第五章 国际避税的防范
第一节国际避税防范的一般措施 防止逃避税收管辖权的措施 1、限制个人移居的措施 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的无限纳税义务 2、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 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本国居民公司改在他国注册或总机构、有效管 理机构移到国外,从而不再属于本国居民公司 时,该公司视同清算
第一节 国际避税防范的一般措施 一、防止逃避税收管辖权的措施 1、限制个人移居的措施 -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的无限纳税义务 2、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 -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本国居民公司改在他国注册或总机构、有效管 理机构移到国外,从而不再属于本国居民公司 时,该公司视同清算
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措施 1、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 如:瑞士《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法》规定: 除非下列条件得到满足,否则瑞士与他国签订的 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股息、利息和 特许权使用费。 (1)瑞士公司的债务不能超过股本金的6倍,利 息率不能超过正常利息率(市场利率的最高限) (2)向居住在瑞士以外的纳税人以利息、使用 费、广告费等形式支付的款项不能超过享受协 定优惠的所得的50%; (3)如果非居民在瑞士公司中拥有控制权益, 则享受协定给予税收优惠的所得至少应有25% 作为股息分配,缴纳瑞士的预提税
二、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措施 1、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 如:瑞士《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法》规定: 除非下列条件得到满足,否则瑞士与他国签订的 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股息、利息和 特许权使用费。 (1)瑞士公司的债务不能超过股本金的6倍,利 息率不能超过正常利息率(市场利率的最高限) (2)向居住在瑞士以外的纳税人以利息、使用 费、广告费等形式支付的款项不能超过享受协 定优惠的所得的50%; (3)如果非居民在瑞士公司中拥有控制权益, 则享受协定给予税收优惠的所得至少应有25% 作为股息分配,缴纳瑞士的预提税
2、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 P164-167) 各国一般都选择多种方法同时使用,很少 只局限于某种方法。 (1)透视法; (2)排除法; (3)征税法; (4)途径(渠道)法; (5)选择性优惠条款。 3、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
2、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 (P164-167) 各国一般都选择多种方法同时使用,很少 只局限于某种方法。 (1)透视法; (2)排除法; (3)征税法; (4)途径(渠道)法; (5)选择性优惠条款。 3、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
防止资本弱化措施(P169-174) 四、建立受控外国公司特别征税规则(P174 181) 五、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些国家在法律上采取了一些防范性措施: 如美国税法规定,外国分公司改为子公司以后, 分公司过去的亏损所冲减的总公司利润必须重 新计算,并就这部分被国外分公司亏损冲减的 利润进行补税。 英国税法规定,除非经财政部同意,否则一个英 国公司将自己一部分贸易或经营业务转让给国 外的非居民公司就是违法
三、防止资本弱化措施(P169-174) 四、建立受控外国公司特别征税规则(P174- 181) 五、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一些国家在法律上采取了一些防范性措施: 如美国税法规定,外国分公司改为子公司以后, 分公司过去的亏损所冲减的总公司利润必须重 新计算,并就这部分被国外分公司亏损冲减的 利润进行补税。 英国税法规定,除非经财政部同意,否则一个英 国公司将自己一部分贸易或经营业务转让给国 外的非居民公司就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