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buildings (征求意见稿) 2013一*一*发布 2013一**—*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buildings (征求意见稿) 2013—**—**发布 201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buildings GB50034-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月**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3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34-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 年**月**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3 北 京
前 言 本标准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1]17号文《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 订计划》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一2004进行修订完成的。 编制组经调查研究、模拟计算、实验验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 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其中照明节能部分是由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组织主编单位完成的。 本标准由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 及控制、照明管理与监督共八章和三个附录组成。主要规定了住宅、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 标准值、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更严格的限制了白炽灯的使用范围: 2.增加了发光二极管产品应用于室内的技术要求: 3.对公共建筑的名称进行了规范统一: 4.增加了博览、会展、交通、金融等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5.降低了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完善了有利于照明节能的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意见及有关资 料请函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电子信箱:zhjpcabr(@gmail.com或zhaojianping@cabr.com.cn),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前 言 本标准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1]17 号文《2011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 订计划》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进行修订完成的。 编制组经调查研究、模拟计算、实验验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 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其中照明节能部分是由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组织主编单位完成的。 本标准由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 及控制、照明管理与监督共八章和三个附录组成。主要规定了住宅、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 标准值、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更严格的限制了白炽灯的使用范围; 2. 增加了发光二极管产品应用于室内的技术要求; 3. 对公共建筑的名称进行了规范统一; 4. 增加了博览、会展、交通、金融等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5. 降低了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完善了有利于照明节能的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意见及有关资 料请函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电子信箱:zhjpcabr@gmail.com 或 zhaojianping@cabr.com.cn),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目 次 1总则 2术语 3一般规定 3.1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2照明光源选择 3.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照明数量和质量 4.1照度 4.2照度均匀度 4.3眩光限制 4.4光源颜色 4.5反射比 5照明标准值 5.1住宅建筑 5.2公共建筑 5.3工业建筑 5.4公用场所 6照明节能 6.1照明功率密度 6.2充分利用天然光 7照明配电及控制 7.1照明电压 7.2照明配电系统 7.3照明控制 8照明管理与监督 8.1维护与管理 8.2实施与监督 附录A统一眩光值(UGR) 附录B眩光值(GR) 附录C本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目 次 1 总 则 2 术 语 3 一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2 照明光源选择 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度 4.2 照度均匀度 4.3 眩光限制 4.4 光源颜色 4.5 反射比 5 照明标准值 5.1 住宅建筑 5.2 公共建筑 5.3 工业建筑 5.4 公用场所 6 照明节能 6.1 照明功率密度 6.2 充分利用天然光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7.1 照明电 压 7.2 照明配 电系统 7.3 照明控制 8 照明管理与监督 8.1 维护与管理 8.2 实施与监督 附 录 A 统一眩光值(UGR) 附 录 B 眩光值(GR) 附 录 C 本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 则 1.0.1为了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建筑功能,有利 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 实施绿色照明,制订本标准。 [条文说明]制订本标准的目的和原则。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二次装修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条文说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标准与其它标准和规范的关系。 -1-
- 1 -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建筑功能,有利 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 实施绿色照明,制订本标准。 [条文说明]制订本标准的目的和原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二次装修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条文说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 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标准与其它标准和规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