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源税计算及申报 ●(一)资源税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资源税 的单位税额及课税数量两个因素,关键 是正确确定课税数量——计税依据
二、资源税计算及申报 ⚫ (一) 资源税的计算 ⚫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资源税 的单位税额及课税数量两个因素,关键 是正确确定课税数量——计税依据
1.资源税的课税数量——计税依据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 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 自用的,则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1)原油和天然气。对外直接销售的原油和天然 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自产自用的原 油和天然气,以自用量为课税数量;因无法准确 掌握纳税人销售量或自用量的原油和天然气,以 其产量为课税数量。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如 与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不再区分稠油 量、高凝油量,统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1.资源税的课税数量——计税依据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 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 自用的,则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1)原油和天然气。对外直接销售的原油和天然 气,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自产自用的原 油和天然气,以自用量为课税数量;因无法准确 掌握纳税人销售量或自用量的原油和天然气,以 其产量为课税数量。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如 与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不再区分稠油 量、高凝油量,统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②)原煤。对外直接销售的原煤,以实际销售为课税 数量;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 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量 为课税对象: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 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 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综合回收率及 洗煤折算为原煤的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合计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折算为原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数量÷综合回收率
⚫(2)原煤。对外直接销售的原煤,以实际销售为课税 数量;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 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量 为课税对象;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 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 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综合回收率及 洗煤折算为原煤的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合计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折算为原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数量÷综合回收率
●(3)金属矿产品原矿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对外直接 销售的金属矿产品原矿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以实际 销售数量为课税对象;自产自用的金属矿产品原矿和 非金属矿产品原矿,以实际移送数量为课税对象:因 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金属和非金属矿 产品原矿数量的,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 为课税数量。选矿比及精矿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选矿比=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精矿品位÷原矿品位 精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x选矿比
⚫(3)金属矿产品原矿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对外直接 销售的金属矿产品原矿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以实际 销售数量为课税对象;自产自用的金属矿产品原矿和 非金属矿产品原矿,以实际移送数量为课税对象;因 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金属和非金属矿 产品原矿数量的,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 为课税数量。选矿比及精矿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选矿比=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精矿品位÷原矿品位 ⚫精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4)盐。纳税人直接销售原盐、井矿盐和 液体盐的,以其销售数量为课税对象; 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或直接用于 制碱以及加工其他产品的,均以自用或 加工时移送使用量为课税对象;以自产 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以固体 盐的销售量为课税对象
⚫ (4)盐。纳税人直接销售原盐、井矿盐和 液体盐的,以其销售数量为课税对象; 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或直接用于 制碱以及加工其他产品的,均以自用或 加工时移送使用量为课税对象;以自产 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以固体 盐的销售量为课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