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源税税目和单位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资源税按賂炆税资源的 地理位置开采条件、资源优劣等,实行 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对税法未列举 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资源状况, 参照邻近矿山税率标准,在浮动30%幅 度内核定。其税目税额参见表101
(四)资源税税目和单位税额 ⚫ 根据税法规定,资源税按照应税资源的 地理位置开采条件、资源优劣等,实行 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对税法未列举 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资源状况, 参照邻近矿山税率标准,在浮动30%幅 度内核定。其税目税额参见表10—1
表10-1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额幅度 、原油 8~30元/吨 、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七、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表 10—1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 目 税 额 幅 度 一、原油 二、天然气 三、煤炭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七、盐 固体盐 液体盐 8~3 0 元/吨 2~1 5 元/千立方米 0.3~5 元/吨 O.5~2 0 元/吨 2~3 0 元/吨 O.4~3 0 元/吨 10~6 0 元/吨 2~1 0 元/吨
(五)资源税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 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 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 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月为纳税期时,自期 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日为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税款
(五)资源税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 1.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 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 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 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月为纳税期时,自期 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日为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税款
2.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缴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 或者生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跨省开采的 矿山或油(气)田(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国、联合企 业),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省(区、 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采掘地纳税, 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独立 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业),按照采掘地各矿 井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数额计算 划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区、市) 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 的,由省(区、市)税务机关确定
2.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缴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 或者生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跨省开采的 矿山或油(气)田(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 业),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区、 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采掘地纳税, 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独立 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业),按照采掘地各矿 井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数额计算 划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区、市)范 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 的,由省(区、市)税务机关确定
(六)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并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 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 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对 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 额标准的40%征税;对应纳的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 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税
(六)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 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 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对 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 额标准的40%征税;对应纳的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 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