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第七講 潰產稅改革之憲法界限 目 次 壹、問題概說 一·立法裁量權與意法界限 二、稅法思維與意法思維 三·遺產稅改革與壶法界限 武·遺產稅之特性及憲法依據 一·遺產税特性 二·遺產税在意法上依據 三·遺產稅與法治國理念 参·遺產稅改革與基本權保障 一·基本權核心作為遺產稅改革界限 二·意法解釋作為遺產稅改革界限 肆·壹法界限下遺產稅改革 一·遺產稅現况 二·遺產稅改革 ·287·
2012 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 第七講 ‧ 287 ‧ 遺產稅改革之憲法界限 目 次 壹、問題概說 一、立法裁量權與憲法界限 二、稅法思維與憲法思維 三、遺產稅改革與憲法界限 貳、遺產稅之特性及憲法依據 一、遺產稅特性 二、遺產稅在憲法上依據 三、遺產稅與法治國理念 參、遺產稅改革與基本權保障 一、基本權核心作為遺產稅改革界限 二、憲法解釋作為遺產稅改革界限 肆、憲法界限下遺產稅改革 一、遺產稅現況 二、遺產稅改革
」行政程序與纳税人基本權 288 税捐蓓徽法之新思雄 壹、問題概說 一、立法裁量權與憲法界限 司法院解釋字第405號解釋理由書明示:「立法院行使立法 權時,雖有相當廣泛的自由形成空間,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 法院之憲法解釋。」此不僅宣示立法裁量權有其憲法界限,同時 標誌著我國由形式法治國走向實質法治國。在此要求之下,憲法 基本權保障及權力分立1,得以抗拒國會之多數决並得以限制國會 主權2。由於稅捐係人民之無對待給付之金錢給付義務,稅捐法律 關係則為人民與國家間最主要法律關係·從各國憲法史觀察,無 不受「租稅法律主義」嚴格拘束3。但人民之稅捐債務僅有形式法 律依據仍有未足,而另需有實質正當性,雨者均須接受違憲審查。 2005年5月20日司法院釋字第597號解釋進一步明示:「各該 (稅捐)法律之內容且應符合量能課稅公平原則。」更賦予嶄新 司法審查思維風格:「司法應以租稅正義或量能平等負擔原則, 審查税法。」 二、稅法思維與憲法思維 在其肯認量能平等負擔為稅法結構性原則4,司法不僅對稅法 1 P.Kirchhof,Die Freiheitsrechtliche Struktur der Steuerrechtsordnung-Ein Verfassungstest fur Steuerreformen,StuW 1/2006,3. 2Vgl.BverfGE3,225,7,377,404,10,59,81 3Vgl.BverfGE23,62(71ff),78,249(273). 4量能課稅原則為稅法結横性原則,多見陳清秀,量能課税原則在所得税法上之
行政程序與納稅人基本權 288|稅捐稽徵法之新思維 壹、問題概說 一、立法裁量權與憲法界限 司法院解釋字第 405 號解釋理由書明示:「立法院行使立法 權時,雖有相當廣泛的自由形成空間,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 法院之憲法解釋。」此不僅宣示立法裁量權有其憲法界限,同時 標誌著我國由形式法治國走向實質法治國。在此要求之下,憲法 基本權保障及權力分立1,得以抗拒國會之多數決並得以限制國會 主權2。由於稅捐係人民之無對待給付之金錢給付義務,稅捐法律 關係則為人民與國家間最主要法律關係,從各國憲法史觀察,無 不受「租稅法律主義」嚴格拘束3。但人民之稅捐債務僅有形式法 律依據仍有未足,而另需有實質正當性,兩者均須接受違憲審查。 2005 年 5 月 20 日司法院釋字第 597 號解釋進一步明示:「各該 (稅捐)法律之內容且應符合量能課稅公平原則。」更賦予嶄新 司法審查思維風格:「司法應以租稅正義或量能平等負擔原則, 審查稅法。」 二、稅法思維與憲法思維 在其肯認量能平等負擔為稅法結構性原則4,司法不僅對稅法 1 P. Kirchhof, Die Freiheitsrechtliche Struktur der Steuerrechtsordnung- Ein Verfassungstest für Steuerreformen, StuW 1/2006, 3. 2 Vgl. BverfGE 3, 225; 7, 377, 404; 10, 59, 81. 3 Vgl. BverfGE 23, 62 (71ff.); 78, 249 (273). 4 量能課稅原則為稅法結構性原則,參見陳清秀,量能課稅原則在所得稅法上之
第一章德則 遺產稅改革之惠法界限 289 之內涵為解釋,並將稅法置於憲法倫理基準之下,针對議會主權 有所節制。承認量能平等負擔原則得以審查稅法,其思維風格為 憲法之思雄風格,而為「稅法之革命」5。以憲法之思維風格,取 代稅法之法學方法·因人民法律上義務甚多,憲法第19條所以明 定人民有納稅義務,即揭橥憲法優先於稅法,稅法須受實質之違 憲審查。 三、遺產稅改革與憲法界限 遺產稅改革隨總統選舉成為重要議題,惟為選票考量,多以 减免稅與租稅優惠為號召·以期提昇租稅競爭力。但未能從現階 段國家目標7著眼,亦未提昇至憲法角度作理性探討,雨者均以 遺產及贈與稅法之本質如何定位,是否受量能平等負擔原則之拘 實踐,法令月刊第58卷5期,2007年5月:柯格鐘,量能課稅原則作為税法 之基本原則,月旦法學,第136期,2006年9月,頁101:藍佳韻,論量能課 稅原則在所得稅法體制之醴現,台大法研所財稅法組96年碩士論文:葛克昌, 量能課稅原則與所得稅法,稅法基本問題,元照,2005年增訂版,頁155以 下:葛克昌,量能課稅原則為稅法結構性原則一與熊偉台北對話,前揭書,頁 321以下。 5G.Wacke,.Stbb,1966167,95. 6參見黄士洲,2007年台灣遺贈税改革議题與修法方案,月旦財經法雜誌,2007 年9月(No10)頁193以下。 今日吾人所居歷史轉捩點有三:其一由歷年穩健政策下財政盈餘,累積世界最多外 匯存底的债權國,在近十年內急遽轉换為债務德身之债務國;其二為徙全國一心一德 追求經濟成長的現代化過程,過渡到社會分配不均,亟需透過多元化重建再塑社會正 義的艱苦歴程:其三為當初人口增長快速需予以節制,不数年轉成人口急遽下降,面 對世界最快速之遲婚少子老龄社會轉换,亟赖國家提出有效政策。國家任務與税法 H.Kube,Staatsaufgaben und Solidargemeinschaften,in:DStJG 29.S.11ff. 2006
第一章 總則 遺產稅改革之憲法界限|289 之內涵為解釋,並將稅法置於憲法倫理基準之下,針對議會主權 有所節制。承認量能平等負擔原則得以審查稅法,其思維風格為 憲法之思維風格,而為「稅法之革命」5。以憲法之思維風格,取 代稅法之法學方法。因人民法律上義務甚多,憲法第 19 條所以明 定人民有納稅義務,即揭櫫憲法優先於稅法,稅法須受實質之違 憲審查。 三、遺產稅改革與憲法界限 遺產稅改革隨總統選舉成為重要議題6,惟為選票考量,多以 減免稅與租稅優惠為號召,以期提昇租稅競爭力。但未能從現階 段國家目標7 著眼,亦未提昇至憲法角度作理性探討,兩者均以 遺產及贈與稅法之本質如何定位,是否受量能平等負擔原則之拘 實踐,法令月刊第 58 卷 5 期,2007 年 5 月;柯格鐘,量能課稅原則作為稅法 之基本原則,月旦法學,第 136 期,2006 年 9 月,頁 101;藍佳韻,論量能課 稅原則在所得稅法體制之體現,台大法研所財稅法組 96 年碩士論文;葛克昌, 量能課稅原則與所得稅法,稅法基本問題,元照,2005 年增訂版,頁 155 以 下;葛克昌,量能課稅原則為稅法結構性原則-與熊偉台北對話,前揭書,頁 321 以下。 5 G. Wacke, StbJb, 1966167, 95. 6 參見黃士洲,2007 年台灣遺贈稅改革議題與修法方案,月旦財經法雜誌,2007 年 9 月(No 10)頁 193 以下。 7 今日吾人所居歷史轉捩點有三:其一由歷年穩健政策下財政盈餘,累積世界最多外 匯存底的債權國,在近十年內急遽轉換為債務纏身之債務國;其二為從全國一心一德 追求經濟成長的現代化過程,過渡到社會分配不均,亟需透過多元化重建再塑社會正 義的艱苦歷程;其三為當初人口增長快速需予以節制,不數年轉成人口急遽下降,面 對世界最快速之遲婚少子老齡社會轉換,亟賴國家提出有效政策。國家任務與稅法 參照 H. Kube, Staatsaufgaben und Solidargemeinschaften, in: DStJG 29. S.11ff. 2006
|行政程序與纳税人基本權 290 税捐蓓微法之新思雄 束為前提。是以本文由遺產稅特性出發,接著討論租稅改革與國 家目標,次論及遺產稅改革之憲法界限,由基本權保障及地方自 治制度保障雨方面分析之。最後,依上述討論,提出遺產稅改革 之現階段建議。 贰、遺產稅之特性及憲法依據 一、遺產稅特性8 世事無常,唯一可確定者,惟死亡與納稅耳9。遺產稅適與二 者密不可分,對其加以研討本身即饒富學術興味;此稅歴久不衰, 事實上非基於稅源豐沛,蓋該稅無論在何國,所佔稅收比率均微 不足道(各國大體均不超過稅收2%)·不僅於此,其具有無法 克服之難題與易規避性,因此在租稅體系中無疑扮演最獨特與富 爭議性角色:其存在毋寧在於倫理性、道德性重於財政收入;其 法理基礎在於阻遏大家族歷代財富之無限積累,與重課不勞而獲, 以平均社會分配一但事實上由於事先規劃安排,前揭立法意旨往 往未竟其功;而中產階級常因未諳節稅技巧,反受諸多困擾。 8 以下依作者舊稿遺產稅想劃與法治國理念改寫,收入稅法基本問题,2005年 增訂版,元照,頁227以下。 9 此為美國諺語。惟世人逐漸發現量能課稅負擔普遍課徵理想在現實社會中難以 實現,特別為所得收入最多者,因過度之租税優惠,納稅義務往往得以降低甚 至免納所得稅或繼承稅。是以美國經濟學家將該俗諺改為「世事無常,唯一可 得確定者,為死亡與租税改革」。因租税負擔不公平往往引起不满,若干年後 必有租稅改革運動興起,尤以慈政國家總統選舉時尤烈
行政程序與納稅人基本權 290|稅捐稽徵法之新思維 束為前提。是以本文由遺產稅特性出發,接著討論租稅改革與國 家目標,次論及遺產稅改革之憲法界限,由基本權保障及地方自 治制度保障兩方面分析之。最後,依上述討論,提出遺產稅改革 之現階段建議。 貳、遺產稅之特性及憲法依據 一、遺產稅特性8 世事無常,唯一可確定者,惟死亡與納稅耳9。遺產稅適與二 者密不可分,對其加以研討本身即饒富學術興味;此稅歷久不衰, 事實上非基於稅源豐沛,蓋該稅無論在何國,所佔稅收比率均微 不足道(各國大體均不超過稅收 2%)。不僅於此,其具有無法 克服之難題與易規避性,因此在租稅體系中無疑扮演最獨特與富 爭議性角色:其存在毋寧在於倫理性、道德性重於財政收入;其 法理基礎在於阻遏大家族歷代財富之無限積累,與重課不勞而獲, 以平均社會分配-但事實上由於事先規劃安排,前揭立法意旨往 往未竟其功;而中產階級常因未諳節稅技巧,反受諸多困擾。 8 以下依作者舊稿遺產稅規劃與法治國理念改寫,收入稅法基本問題,2005 年 增訂版,元照,頁 227 以下。 9 此為美國諺語。惟世人逐漸發現量能課稅負擔普遍課徵理想在現實社會中難以 實現,特別為所得收入最多者,因過度之租稅優惠,納稅義務往往得以降低甚 至免納所得稅或繼承稅。是以美國經濟學家將該俗諺改為「世事無常,唯一可 得確定者,為死亡與租稅改革」。因租稅負擔不公平往往引起不滿,若干年後 必有租稅改革運動興起,尤以憲政國家總統選舉時尤烈
第一章德則」 遺產稅改革之志法界限291 遺產稅與累進稅制及社會政策目的之租稅優惠,三者構成福 利國家租稅政策之主要工具,因其得以斟酌社會經濟上差異性, 並有助於社會調節。用以確保最低程度之共識與社會團結,而有 别於古典自由法治國家之課稅中立原則。嚴峻的遺產稅制象徵著 對資本主義體制之異議與批判,表現出一種深刻而尖酸的道德憤 慨·故有調此種遺產稅已非租稅,祇是徒具租稅形式之政治手段。 但遺產稅以財政手段干擾經濟之平衡状態對當事人基本權而言, 影響不可調不大;再者,今日之繼承人即明日之死者,目前所負 擔之遺產稅,絕不會不影響及於將來之儲蓄·消費與投資。故對 遺產稅及贈與稅加以法律層面之理解,將提供無限寬廣與富批判 力之思維空間,諸如繼承制度、夫妻財產、所有權制度及量能課 稅原則、平等原則,透過遺產稅之檢視、試煉與詮釋,更能突顯 出其中之緊張與矛盾。 二、遺產稅在憲法上依據 根據意法第23條的反面推論,人民之自由權利為「增進公共 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之」,稅捐的繳納乃在滿足國家 財政需求,以推展國家任務,像為增進公共利益,而課以納稅義 務。人民透過金錢給付,犧牲其部分財產權,得以免除其他作為 義務(如服勞役),保全經濟行為的自由,符合比例原則,自屬 公共利益所必要·人民雖為公共利益依法律負納稅義務(憲法第 19條),但租稅種類眾多,立法者所選擇之課稅客體,是否即為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仍有探究審查之必要·亦即遺產及赠與稅 有無課徵之必要·對私經濟及私有財產保障是否充分,均須予以 檢討。此涉及遺產及赠與稅之依據問題·此種租稅依據問題,亦
第一章 總則 遺產稅改革之憲法界限|291 遺產稅與累進稅制及社會政策目的之租稅優惠,三者構成福 利國家租稅政策之主要工具,因其得以斟酌社會經濟上差異性, 並有助於社會調節。用以確保最低程度之共識與社會團結,而有 別於古典自由法治國家之課稅中立原則。嚴峻的遺產稅制象徵著 對資本主義體制之異議與批判,表現出一種深刻而尖酸的道德憤 慨,故有謂此種遺產稅已非租稅,祇是徒具租稅形式之政治手段。 但遺產稅以財政手段干擾經濟之平衡狀態,對當事人基本權而言, 影響不可謂不大;再者,今日之繼承人即明日之死者,目前所負 擔之遺產稅,絕不會不影響及於將來之儲蓄、消費與投資。故對 遺產稅及贈與稅加以法律層面之理解,將提供無限寬廣與富批判 力之思維空間,諸如繼承制度、夫妻財產、所有權制度及量能課 稅原則、平等原則,透過遺產稅之檢視、試煉與詮釋,更能突顯 出其中之緊張與矛盾。 二、遺產稅在憲法上依據 根據憲法第 23 條的反面推論,人民之自由權利為「增進公共 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之」,稅捐的繳納乃在滿足國家 財政需求,以推展國家任務,係為增進公共利益,而課以納稅義 務。人民透過金錢給付,犧牲其部分財產權,得以免除其他作為 義務(如服勞役),保全經濟行為的自由,符合比例原則,自屬 公共利益所必要。人民雖為公共利益依法律負納稅義務(憲法第 19 條),但租稅種類眾多,立法者所選擇之課稅客體,是否即為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仍有探究審查之必要,亦即遺產及贈與稅 有無課徵之必要,對私經濟及私有財產保障是否充分,均須予以 檢討。此涉及遺產及贈與稅之依據問題,此種租稅依據問題,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