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电子商务总则 第一章一般条款 第1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 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 2021/222
2021/2/22 11 第一部分 电子商务总则 第一章 一般条款 第1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 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
诠释 1.第1条的目的是明确<示范法》 的适用范围 2.《示范法》应表明其侧重点是商业领域中遇到 的各类情况,而且是针对商业关系拟定的。 商业活动方面(注: 3.示范法适用于各种可能生成、储存、或传 递的数据电文,《示范法的任何规定都不应 妨碍颁布国扩大《示范法》的范围 商业(注: ●●●。●● 2021/222
2021/2/22 12 诠释: 1. 第1条的目的是明确«示范法» 的适用范围 2. «示范法»应表明其侧重点是商业领域中遇到 的各类情况,而且是针对商业关系拟定的。 商业活动方面(注:……) 3. «示范法»适用于各种可能生成、储存、或传 递的数据电文,«示范法»的任何规定都不应 妨碍颁布国扩大«示范法»的范围 商业(注:……)
4.有些国家有保护消费者的专门法律,可 能适用于使用信息系统的某些方面 本法(注 ●●●●● 5第一条脚注提示了对《示范法》范围的另 种可能限制 适用范围(注: ●●●●● 6.建议应当尽量广泛地适用示范法 2021/222
2021/2/22 13 4. 有些国家有保护消费者的专门法律,可 能适用于使用信息系统的某些方面 本法(注:……) 5. 第一条脚注提示了对«示范法»范围的另 一种可能限制 适用范围(注:……) 6. 建议应当尽量广泛地适用«示范法»
第2条定义 为本法的目的: (1)"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 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 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 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 或传真; (2)"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 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 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 2021/222
2021/2/22 14 第2条 定义 为本法的目的: (1)"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 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 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 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 或传真; (2)"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 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 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
(3)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系指可认定 是由其或代表其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然 后或许予以储存的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 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 (4)一项数据电文的"收件人"系指发端人 意欲由其接收数据电文的人,但不包括作 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 2021/222
2021/2/22 15 (3)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系指可认定 是由其或代表其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然 后或许予以储存的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 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 (4)一项数据电文的"收件人"系指发端人 意欲由其接收数据电文的人,但不包括作 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