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婚姻身份效力的完善 1.同居义务 2.忠实义务 3.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三节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规范内容 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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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亲属法所调整的亲属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在大陆法系往往称之为身份权,与我国身份权的不同 2.亲属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3.亲属法概念可分为形式意义的亲属法与实质意义的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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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当事人 原告:王玉梅、李勇、李美、李威原告:郎禄依、钱永正 被告:汪小庭 (二)诉辩主张 1.原告王玉梅、李勇、李美、李威诉称:(1)座落于x省县城关镇虹霓巷21号内北面棚头楼屋一间、北面天井平屋一间原系王玉梅丈夫之养父母郎旺漠、陈娇连夫妇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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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亲属法所调整的亲属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在大陆法系往往称之为身份权,与我国身份权的不同 2.亲属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3.亲属法概念可分为形式意义的亲属法与实质意义的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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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婚姻必然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 为,它涉及到双方身份改变、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等诸问题。离婚制度是全面 规范离婚的程序、条件、法律后果的法律原则和标准,对于正确处理离婚纠纷,有着重要 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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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不是件私事应适法。“婚姻”就其进入或使成立婚姻关系的结婚 行为即婚姻的缔结而言,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无合意即无婚姻,然其意思的作用,仅限于 当事人是否欲成立身份关系而已。缔结婚姻的行为,为法律行为且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 实质要件为特定两性之性结合受国家保护所须具备的基准,形式要件使两性的结合关系向社 会作明确的公示。只有具有合法婚姻的配偶双方,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能平等地 享有因婚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身份利益,共同负有由此而发生的各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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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拘束力,是夫妻在家庭中法律地位的直接而具 体的表现,也是夫妻之间利益与负担的分配。主要有婚姻在身份上的效力与财产上的效力。 婚姻身份上的效力即夫妻人身关系,是与夫妻身份相联系又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包 括姓氏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婚姻住所商定权和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夫妻财产上的效力 即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直接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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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需要和动机 第一节需要 一、需要的概述 (一)需要的概念; 二)需要的特点:对象性;紧张性;驱动性 二、需要的种类 (一)按照需要的产生:生物性需要(食的需要、饮水的需要、睡眠和觉醒的需要 性的需要)和社会性需要(劳动的需要、交往的需要、娱乐的需要、文化的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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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何谓思维?思维的意义和价值? 一、思维的概念 (一)思维的界定 人脑借助于言语、表象和动作实现的对客观事物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 (二)思维的特征:概括性,间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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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有两种人:循规蹈矩者;开拓创新、标新立意者。 想象的作用:在人类认识活动中、在审美活动中、在科学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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