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西方法律语词传入中国的路径及方式,对于我们了解中西 法律文化的性质和意义是十分重大的。诚如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所言:“从一个 更广泛的角度观察,一个民族对另一个异文化语词的翻译和接受的过程,可以视 为一种文化的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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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词我国古已有之。据有关文献记载:“民法之称,见 于尚书孔传”,但在该词语出现后的两千多年的中国传统社会中,既 没有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更不存在私权观念上的“民法”。检视 中华法系的历代律典,充其量只存在调整户婚田宅钱债等民事生活内 容的零星法条,并不存在现代法学和部门法意义上“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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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司法文献方面有两种现象逐渐引起了关注:一是司法解释条 款的数量远远多于被解释的对象——法律的条款;二是通过各种渠道公布的案例 数量远远多于司法解释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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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了解罗马法的特质,即 可从源头上把握大陆法的特色。 罗马法的发展极为庞大复杂。在时间上,从公元前 7 世纪至公元后 6 世纪 为止,历时 130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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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 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体系特点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 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适用普通法 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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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指 12—16 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 城市所开展的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 中去的学术运动。它与宗教改革(Reformation)和文艺复兴(Renaissance) 并称欧洲文化史上的“三 R 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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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第六题的内容为:某民法典第 1 条规定:“民事 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 照法理。”命题的内容之一是要求考生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 效力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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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即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英美法系也有制定法,但以判例法为 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法理等为非正 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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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于 1907 年 12 月 10 日通过,1912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相对于《德国民法典》,这部法典具有以下特别之处:它采用了生动的民族语言, 结构清晰、相对留有余地,并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克服制定法公认的不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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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瑞士民法典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这个规定扩 充了法律渊源,不仅仅法律是法律渊源,把习惯、法理都纳入到法律渊源的范畴, 是对法律一元论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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