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婚夫在车祸中丧命,留下已有 5 个月身孕的“妻子”。 准妈妈能否代腹中胎儿向肇事车方索赔抚养费?11 月 28 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准妈妈秦某的诉讼请求。 2006 年 3 月 20 日 19 时许,高某驾驶一辆满载煤炭的大货车从重庆市万州 区余家镇往分水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孙家镇亭子垭下坡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魏某 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剐蹭,时年 22 岁的魏某被货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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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尚未出生时,其父就因车祸身亡。现在,七个月大的曹某将肇事司机陶 某告到了法院,要求陶某支付生活费。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陶某赔偿原告曹某生活费 38799 元。 2006 年,曹某的父亲驾驶摩托车与陶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后曹父经抢 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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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父亲车祸身亡,肇事车主是否该承担胎儿出世后的抚养费?今天,云 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胎儿抚养费纠纷,一审认定胎儿因不具备 民事主体资格而不具有索赔权,依法驳回胎儿母亲对胎儿抚养费的赔偿请求。 2005 年 12 月 22 日深夜,家住曲靖的货车驾驶员代某由昆明往曲靖方向行 车途中,因超速和违反右侧通行,与停放在公路外的杨某货车上所装载的管桩相 撞,造成代某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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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6日,彭甲雇佣的驾驶员彭乙驾驶中型普通货车沿 京珠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途中,车辆尾随碰撞前方由陈某驾驶的 重型普通半挂车,造成彭乙死亡、车上其他人员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 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乙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彭乙的父 母、妻子和女儿小桑(2005年4月1日生)与彭甲就赔偿事宜协商 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小桑的生活 费及精神抚慰金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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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胎被当作医疗废物被医院擅自处理引发的案例 原告焦某怀孕之后,由于患感冒,在一个无照经营的诊所治疗过。随后其胎 儿的胎动逐渐减少,到某医院治疗时,胎儿已经没有胎动,诊断为胎儿死亡。如 果进行阴道分娩,可能会对焦某的生命造成威胁,因此,焦某被转到另一医院进 行剖腹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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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甲与被申请人罗乙系父子关系。罗甲诉称,2002 年 10 月 25 日, 被申请人罗乙在江苏省盱眙县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经诊断,目前呈 持续性植物状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被申请人在抢救、治疗及出院后, 一直由其妻林某扶养、照顾。经法院法医鉴定认为,被申请人罗乙目前认知能力 丧失,无意识活动,参照有关规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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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单位擅自处理死者遗体,死者近亲属以侵犯遗体告别权为由起诉主张精 神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支持。 案情 原告高秀清系死者朱子鸿之母亲,朱子鸿系重庆教育学院的退休教师,终 生未娶妻生子,其父已故,母亲及兄弟姊妹均在云南省居住或工作。2003 年 7 月 14 日,朱子鸿被医院诊断为直肠癌。当日,朱子鸿向重庆教育学院离退休管 理处反映了自己的病情,管理处干部劝朱子鸿住院治疗,朱子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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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尸体、尸骨的保护方法适用于对人身权的保护方法,社会伦理道德、善良 风俗习惯、社会一般认知标准是认定人身伤害程度和利益损失程度最重要的参考 依据。 案情 被告张孝清原名段银序,自幼其父段世安因病去世,其母张玉兰于 1961 年改嫁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殷庄村三组与黄圣友结婚,段银序随其母生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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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系赵镜花丈夫,李云、蔡世慧之子。2004 年 12 月 17 日 21 时左右,张 刚与孙有程饮酒后分别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江苏省仪征市朴席镇隆觉村水泥道路 由西向东行驶,至该村龚志龙住宅门口路段时,张刚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地道路 宽幅为 3.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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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亲姑赵氏生前将独子汤永富遗产楼房赠予给赵某,房产过户时,房管部 门以汤永富的父亲汤镇法解放前离家去向不明为由,拒绝给赵某过户。为此,赵 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汤镇法死亡。在公告期间,汤镇法 姐姐汤某向法院出具其弟汤镇法现在台湾尚还健在的证明。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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