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GB05一2015) 设置形式等进行评价。 6改扩建公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改扩建公路利用既有公路的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平纵指标较低路段、分合流路 段、气象灾害多发路段等时,应对其综合整治措施进行评价。 2)拟新增服务设施时,应对新增服务设施与其他设施或构造物的间距和交通安全 设施进行评价。 4.6评价结论 4.6.1评价结论内容应包括总休评价结论、比选方案评价结论和设计要素评价结论。 4.6.2总体评价结论应确定公路项目特点及其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4.6.3比选方案评价结论应说明同深度比选路线方案的评价结果,并从交通安全角 度提出安全性占优的路线方案。 4.6.4设计要素评价结论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对策。 4.6.5当设计要素评价结论中含有多条改进建议和对策时.尤其涉及设计方案调整 的,宜根据影响交通安全的程度,提出改进建议和对策的实施顺序。 一10
施工图设计阶段 5施工图设计阶段 5.1一般规定 5.1.1本阶段评价重点应为交通丁程及沿线设施的设置情况等。 5.1.2应进行总体评价和设计要素评价。 5.1.3改扩建公路尚应评价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设计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5.1.4对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公路项目或初步设计阶段未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公 路项目,设计要素评价应按本规范第4.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本章有关规定。 5.1.5依据本规范对公路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安全性评价,《公路项目安全性 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 5,2评价方法 5.2.1本阶段宜采用运行速度协调性分析、安全检查清单等评价方法。 5.2.2对复杂项目、复杂路段,可采用驾驶模拟方法对线形设计协调性、交通安全 设施等进行评价。 5.3总体评价 5.3.1应对公路项目特点进行分析,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有关规定。 5.3.2应对初步设计批复中与交通安全相关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5.3.3当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过安全性评价时,应对安全性评价意见的响应情况进行 核查。 -11-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GB05-2015) 5.4设计要素评价 5.4.1路线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高设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圆曲线半径不变的前提下,应按运行速度对采用的超高值进行评价。 2)应根据公路等级、区域气候条件以及交通组成等因素,对采用的最大超高值进 行评价。 3)大型车比例较高的公路,应考虑不同车型间的速度差,以及大坡度下坡对超高 值的影响,对采用的超高值进行评价。 2设置圆曲线加宽时,应根据交通组成对加宽值和加宽形式进行评价 3应根据气候条件、地形条件和交通组成,采用运行速度对公路合成坡度进行 评价。 4对设计有爬坡车道的路段,应对爬玻车道的长度、宽度、紧急停车带的位置和 数量,以及相关标志、标线等内容进行评价。 5对设计有避险车道的路段,应对其设置位置、数量和间距进行评价,并对避险 车道的引道、平面线形、纵面线形、横断面宽度、长度和坡度、制动坡床材料、排水 端部处理以及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等进行评价。 6改扩建公路评价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利用既有公路,但行驶方向发生改变的路段,应根据实际的线形指标,分析 利用原超高值的合理性,并对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评价, 2)采用单侧拼宽时,应对车道转换带位置、长度及其交通工程设施等进行评价。 5.4.2路基和路面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路面材料衔接或路面抗滑能力易下降的路段,宜对提高路面抗滑能力所采 取的措施进行评价。 2应对中央分隔带开口的设置位置进行评价 3排水设施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边沟或排水沟处于计算路侧净区宽度范围以内时,应对其采用形式进行 评价。 2)强降雨地区,宜对路面的排水形式,以及凹形竖曲线底部、超高路段、超高过 渡段的排水设施进行评价。 4改扩建公路尚宜评价原有排水设施的功能,并对政善设计进行评价, 5.4.3桥梁和涵洞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上跨本项目桥梁的桥墩台与路侧净区的关系,评价其设置位置对交通安 全的影响。 -12
施工图设计阶段 2宜根据运行速度,结合桥梁纵、横坡度设置等情况,对桥面铺装抗滑的改善措 施进行评价。 3宜根据降雨强度和桥梁纵坡评价桥面泄水孔的泄水能力,并评价桥面泄水对桥 下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影响。 4当桥梁位于大风多发地段时,应评价侧风对桥面交通安全的影响。 5长大桥梁设置应急救授中央分隔带开口时,应对其设置位置进行评价。 6当涵洞洞口位于计算路侧净区宽度范围内且路侧未设置护栏时,应评价涵洞洞 口形式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5.4.4隧道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车行横通道或人行横通道的设皆位置、设置数量和角度进行评价。 2当隧道内外路面抗滑能力存在差异时,宜对隧道洞口抗滑的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3宜评价隧道照明、通风、消防和监控设施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4隧道应急救援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根据隧道洞口线形、视距等,评价分离式隧道洞口交换联络车道的设置位置 及其辅助设施等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2)宜对长遂道、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应急救援条件进行评价 5改扩建公路隧道评价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根据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情况,对改造后隧道的通风、照明、交通安全、监 控、消防等设施改造方案进行评价。 2)宜对新建或扩挖隧道的紧急停车带、车行横通道、人行横通道的布设情况进行 评价。 5.4.5互通式立体交叉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评价出口匝道分流鼻端至匝道控制曲线起点路段的长度,及其平曲线半径对 交通安全的影响。 2应对匝道运行速度协调性进行评价。相邻路段运行速度差值的绝对值或匝道控 制曲线处运行速度预测值与匝道设计速度之差大于20km/h时,协调性不良。 3 视距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根据运行速度对匝道基本路段的视距进行评价。 2)应根据运行速度,对分流鼻端、合流鼻端的通视情况祝进行评价。 4匝道出、人口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运行速度,对主线的相邻出口或入口之间、匝道的相邻出口或入口之 间、主线的出口至前方相邻人口之间的距离进行评价。 2)应根据主线运行速度以及匝道车道数、主线纵坡,对加(减)速车道长度进行 评价。 5宜对改扩建公路的匝道运行速度协调性进行评价。 -13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B05一2015) 5.4.6平面交叉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对平面交叉设置的变速车道和转弯附加车道进行评价。 1)变速车道宜按运行速度、交叉角度等,对其长度、宽度、纵坡,以及渐变段的 宽度、长度等几何设计指标进行评价。 2)宜根据平面交叉交通管理方式,按运行速度对左转弯附加车道长度和右转弯车 道半径进行评价。 2宜根据公路等级及交通量等,对渠化设计中各方向车道数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3宜对平面交叉采用的交通管理方式进行评价。 5.4.7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通标志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标志的设置位置进行评价。宜根据运行速度对警告标志距危险点的距离进 行评价。 2)应对标志信息的合理性,指路标志信息的连续性、有效性及信息量进行评价。 3)应结合运行速度对标志尺寸和标志字高进行评价。 4)宜评价标志的反光强度等级与光线、气候条件及运行速度的适应性。 5)应根据车道数、交通组成和标志的设置位置,对标志的支撑方式进行评价 6)设置于计算路侧净区范围内的标志,应对其基础和立柱的防护设施进行评价。 )应评价标志与标线对同一信息内容表述的一致性。 2交通标线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标线的宽度、形式、颜色、反光等级等进行评价 2)应对路中设置的桥墩、隧道洞口、标志立柱等设置的立面标记进行评价。 3)应对减速标线或减速路面的设置位置、设置长度进行评价。 4)宜对行车道边缘隆声带或振动标线进行评价。 5)应对突起路标的位置和间距进行评价。 3应对轮廓标、线形诱导标志等视线诱导设施设置的位置和间距进行评价。 4护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填方、路侧临水或临崖等险要路段,临近村庄路段,与其他道路、铁路、油 气管道并行路段,陡坡急弯路段等,应对其路侧采取的防护设施进行评价。 )应对护栏设置起点、终点、最小长度、最小间距和护栏端头处理方式进行 评价。 3)应对桥梁、隧道等构造物与其连接线护栏的衔接与过渡,以及不同刚度护栏之 间的衔接与过渡设计进行评价。 4)应根据中央分隔带宽度、交通组成、运行速度,以及陡坡急弯等线形条件,对 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护等级和形式进行评价。 5)应对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防护等级、形式、设置位置进行评价。 6)路中或中央分隔带中存在桥嫩(柱)等刚性固定物时,应对护栏的设置形式进 -14